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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责任承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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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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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挂靠形式1、车辆挂靠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一是从车 辆营运类型上,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中客运车 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二是从 车辆来源上,分为由挂靠者自选购车和由挂靠单位指定购车两类 挂靠单位指定购车又有向挂靠单位购买和向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 销商购买两种三是从购车款来源上,一般有挂靠者自筹资金购车、 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买,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 车挂靠三种四是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 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是指 在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和挂靠合同转让给他人所 形成的新的挂靠关系五是从挂靠关系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政策性 挂靠和非政策性挂靠如因国家政策要求客运经营不允许个体经营, 使得个体车主在客运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挂靠,便为政策性挂靠六 是从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上,实践中存在免费挂靠、收取一定管理 费的挂靠和取得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挂靠如在长途客运和市 内公交车辆挂靠中,挂靠单位因向挂靠者提供运营线路,一般会从 营运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变相收取高额“管理费”。

      2、车辆挂靠的主要特征一是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名义 车主为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挂靠者二是车辆由挂靠者出资购置 三是挂靠单位虽为名义车主,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权四是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车主不 参与车辆经营五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二、相关法律适用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 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 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 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 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 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 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 31 条规定:交通 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 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 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 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 承担赔偿责任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年1月8日)》规定: “挂靠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 于挂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挂靠人与被挂靠 人请求区分内部责任的,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如赔偿权利人主 张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 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001)民一他字第2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 示”收悉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 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7、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 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 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 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 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 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8 、《侵权责任法》第 49 条规定:“租赁、借用机动车车辆, 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0 条规定:“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 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借用或租赁的运行方式是车主(所有权人) 未享有机动车的支配权,虽然是车主,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转让或出卖机动车,只要已实际交付,尽管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然 还是法律上的车辆所有人,然而其未享有车辆的运行支配权,故其 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三、挂靠单位与肇事司机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作为侵权直接责任人的肇事司机都是挂靠者本人 或其雇用的司机,挂靠者只与挂靠单位存在挂靠合同关系,司机只 与挂靠者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二者与挂靠单位之间既未签订劳 动合同,也未签订雇佣合同,当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不 能仅凭挂靠单位是名义车主就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1、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是否有运行支配权在车辆挂靠关系中,挂靠者作为实际车主,独立经营,在经营 方面当然对车辆有完全的运行支配权挂靠单位虽然仅是名义车主, 不得无故干涉挂靠者的合法经营权,一般情况下无权支配车辆的运 行,但挂靠单位并非对车辆完全失控,其对车辆仍有管理和监督权, 以保障车辆的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挂靠单位负责对驾驶人员的安全 教育及组织车辆的审验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 有权要求挂靠者停止营运,否则便是其失职故从管理和监督的角 度,挂靠单位对车辆仍有有限的运行管理支配权,只不过这种有限 支配权不同于挂靠者,并非基于生产运营而已2、挂靠单位对车辆有无运行利益一般情况下,挂靠单位按年或季度收取挂靠者一定的管理费, 虽然这种费用是其为挂靠者提供各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不是直接从 营运利润中产生的运行利益,但这种费用毕竟是基于挂靠者以其名义经营而产生的,可以说挂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是一种间接的运行 利益除此之外,有些挂靠合同,因挂靠单位向挂靠者提供有营运 线路等额外利益,在合同中约定从挂靠车辆的营运利润中提取一定 的比例的利润支付给挂靠单位,即使其仍使用管理费名义,但此时 所收的费用已是直接的运行利益了。

      当然,若只是基于政策的要求 或基于人情关系而形成的车辆挂靠,挂靠单位未收取任何费用,则 不存在运行利益3、挂靠单位和挂靠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挂靠单位应对挂靠者所造成的侵权事实负 共同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它是在二人以上共 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事实的条件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道路交 通事故中,挂靠单位在客观上没有完成共同侵害行为,不构成共同 侵权事实因而,不能简单机械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 定四、挂靠单位与肇事司机责任认定1、除登记车主为挂靠单位外,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掌控支配运 行车辆,经营收益也不归被挂靠单位所有,实际车主在运行过程中 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 条、 第 50 条规定精神,买卖车辆已经交付,在还没有过户的过程中发生 交通事故,原出卖人因不享有车辆支配权,因而免责,没有过户仅 仅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借用或出租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因 不掌控支配车辆,也可免责而挂靠行为,被挂靠人也是仅享有车 主名义,出资购车的车主实际享有车辆完全支配权为什么被挂靠 单位就不能免责呢?因为《侵权责任法》没有规范挂靠行为属性, 所以应适用类推,被挂靠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2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过错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谁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有几分过错承担几分责 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对交通事故贯穿了 这一归责原则出借、租赁关系中,体现了这一归责原则出借人 在出借行为中没有过错,出借人就不承担责任,借用人过错,借用 人承担责任机动车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 就是没有变更登记,出卖人依然不承担责任依此类推在机动车挂 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尽管是名义车主,但他不享有机动车的运行支 配权,在交通事故中被挂靠人没有过错,被挂靠人也不应承担侵权 责任,硬性判令被挂靠人承担所谓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任, 不符合《侵权责任法》法理,扩大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 当然,如果被挂靠单位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就应该对自己过错承 担责任,但这个过错责任完全不同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或垫付责 任五、案例上诉人徐州中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保平、陈健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中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上诉人徐州中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8)铜民一 初字第2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天公司的委 托代理人赵大峰、杨波,被上诉人杨保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 陈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5月10日5时20分许,杨保平驾驶苏**号 两轮摩托车沿淮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堂岗东侧时,与陈健驾驶 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登记在中天公司名下的苏*号夏利牌出租车相撞, 致车辆损坏,杨保平受伤当日,杨保平被送往徐州市第一人民医 院住院治疗至2002年1月15日出院,住院249天,2001年5月22 日行右〉?歉上露吻锌?次弧8.职迥诠潭去酰?徽银衔??、右〉?枪钦邸?、 右肩锁关节脱位3、右肩胛骨骨折4、左视网膜震荡杨保平支 付医疗费18831.77元住院期间,杨保平于2001年5月22日在徐 州奥派克医疗器械经销处购买“有限接触钢板(钛)”一套,价值 5320元同年12月24日,杨保平在徐州国豪集团有限公司敬修堂 药店分公司购买药品142元据2002年1月15日徐州市第一人民 医院病情证明书载,杨保平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加强营养;2001 年6月8日,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第 0102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保平与陈健各负本次事 故的同等责任;2004年2月25日,杨保平入住徐州市第一人民医 院住院治疗至同年3月17日出院,住院21天,诊断为右〉?枪钦凼 鹾笥?稀(15)壹缢?亟谕盐弧(19)筍凼油?*、鸬矗?诩湫杏??悄诠潭匸〕鍪 酰??嬷口兑搅品延?458.19元,据该院2004年3月17日病情证明 书载,杨保平住院期间需加强营养;2007年1月19日,杨保平因 右关节反复疼痛、活动受限再次入住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至同 年4月25日出院,住院95天,诊断为右肩锁关节陈旧性脱位,期 间行切开复位内固定+喙锁韧带重建术,杨保平支付医疗费用 30020.91元。

      据该院2007年4月25日病情证明书载,杨保平住院 期间需加强营养、二人护理;在住院期间之外,杨保平另外支付了 部分医疗费用,分别是2003年3月15日支付西药费84.6元、治疗 费5元、3月16日支付检查费40元及西药费91元、医疗费5元、 4月14日支付西药费57.5元、治疗费4元、2005年12月5日支付 数字化摄影费60元、2006年6月26日支付螺旋CT超层费用200 元、平扫-螺旋CT费用160元以上杨保平共计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61479.97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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