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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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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古代继承法律制度变迁概论的论文  在中国古代(本文只介绍从夏朝至清朝的概况),继承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在这里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的法律制度变迁加以介绍  首先介绍夏商周奴隶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在夏朝,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到了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如商鞅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  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  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是的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乱嫡庶之位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  到了唐代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身份继承的一种)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但如果出现“户绝”(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宋朝,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则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如寡妇招接脚夫(后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 为官府所有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南宋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这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这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宋朝在唐朝“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但对汉族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最后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明代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宋代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到了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前者无则立后者违反该法定顺序,处杖80.如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则采取立继的方法确定继承人,这与南宋时的“绝户”制度极为相似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不得随意接触即使继承又养男儿,嗣子的身份仍不丧失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版怀效锋主编  2、《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修订版巫昌祯主编  3、《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5年10月版,(法国)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  4、《国家司法考试用书》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XX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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