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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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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衢职院教〔2008〕2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 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是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的必要条件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 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 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号令) 以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 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 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 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 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学 制第三条 学生在校修读年限规定如下:1.二年制专科(高职)生修读年限为2-4 年,基本学制为2 年;2.三年制专科(高职)生修读年限为 3—6 年,基本学制 为 3 年;3.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生修读年限为 5-7 年,基本学 制为 5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 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 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 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 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 学生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 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考查合格,即取得学分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实验、实训、 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记分;考查课可采用上述任一种记分制,部分课程可采 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第十条 单记成绩的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各类实习、毕 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按一门课程计算门数和学分;分 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门数和学分第十一条 课程学期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期中 考试、测验、实验、实习、作业、课程设计、课堂讨论、质疑等)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学期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 30%各项 成绩的评定标准及占课程学期成绩的比例,由各系根据课程的不 同性质确定,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 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 者,依据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认真参 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成绩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 期成绩考核,也不得参加自学重修考试,课程成绩记为零分,需 随下一年级重修: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达 到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2.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次数达到三分之一者;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4.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次数达到三分之一者;5.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或旷考者第十四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考试纪律,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根据学校考试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第四节自修、免修、重修、缓考第十五条 学业优良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负责人批准,可以自修相关课程自修某门课程者,须提交该课程读书笔记、作业等自学材料, 考试成绩须在 70 分以上,方为合格第十六条 学生经过自学等途径,认为已掌握后一学年某课 程的,可在每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系负责人同意,并参 加由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在开学第一周内进行申请 免修者,须提交该课程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 教师审查同意,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 80 分及以 上者,方可免修该课程。

      第十七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免修: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军事训练、各类专业实习、实训、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第十八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专业选修课 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重修的方式有三种:自学重修(重考)、跟班重修、组织重 修班自学重修(重考)仅限一次,学生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假 期通过自学完成重修,并参加开学初学校组织的重修考试实践 环节不合格不得自学重修,需重做课程重修按《衢州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课程重修成绩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方法评定和记载第十九条 除自学重修考试外,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在同一 专业后续年级相同课程的教学中进行;毕业班学生课程的最后一 次重修考试,安排在最后学年第二学期五月下旬前进行(最后一 学期修读课程的重修考试另行安排)如学生重修课程时间与其 他正常课程教学时间发生冲突或部分冲突,学生可向重修课程指 导教师办理请假手续,采取部分听课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完成课 程重修学习,并参加重修考试第二十条 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持医院证明可提出 缓考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其他 原因原则上不准缓考缓考学生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考试,如 冲突则顺延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 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升入高一年级学习第二十二条 一学年内经重考不及格课程达 20 学分者,应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三年制(五年一贯制)学生在第四(八)学期结束后进行毕 业环节资格审查至第四(八)学期结束止,按教学计划规定要 求必修的课程中若有 30 学分未获得,自动延长学制,编入下一 年级学习第二十三条 不及格课程学分计算办法:1.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或未修 读,均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2.专业任选课、公共选修课、辅修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第二十四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或已调整撤消,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编入相近专 业学习第二十五条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前考核成绩 70 分及以 上(含重修考试)的课程,可予免修学生学有余力,可修读部 分后续课程,但一学期不得超过 8 学分如该课程成绩不及格, 不予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的申 请,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一次,转专业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 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另外 专业学习者;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 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3.复学和留级的学生,如原专业无后续班;4.综合评定优秀或在某一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可按学校有关 规定申请转专业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需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系主任推荐,拟转入系主任审核同意,报学校审批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 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 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其原来所修读课程的成 绩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由转入系会同教务处讨论决定。

      获准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补 修所有必修课程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经学生本人申请,家 长签字同意,所在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休学并保留学籍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 时间超过一学期校历规定总周数的三分之一者(传染病患者经隔 离治疗 1 个月后仍有传染性者必须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 准,可延长休学期但修业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 读年限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须经学校批准,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校发给休学证明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2.因病休学的学生,要求回家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3.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4.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 其它学校;5.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医院诊 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专 业下一届未招生或调整撤消,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编入相 近专业学习第八节 退 学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 未完成学业的;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在校学习的;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6.本人申请退学的退学后重新考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对考入我校前三年内在 校修读合格的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可免修该课程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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