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林牧渔所得税优惠.docx
14页篇一: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新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 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 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 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 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 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 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 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 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二)财税[2008]149 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 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 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 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 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 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 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 受税收优惠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 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 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七、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 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 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 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 部门的确认意见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 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 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 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 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 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一、除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特别规定外,公告自 2011年 1 月1税务网校号:taxchinaacc扫一扫,了解高管财税策略、税负控制技巧、财务管理方法、汇算 清缴安排、房地产行业财税处理等专业资讯, 以及会计主管、税务经理和财务经理职务能力资讯扫一扫,关注官方微博搜索税务网校微博昵称: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文章摘自:/shuishou/文章地址: /shuishou/ssch/wa1506247433.shtml【篇二: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 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 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 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 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税[1994]4 号规定,从 1994 年 5 月 1 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由 17%调整为 13%财税 [1995]52 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 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 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1=1财税[2012]38 号规定,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 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 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 号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 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 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 蔬菜的范围im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 [2011]137 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 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l"=i财税[2012]75 号文件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 品流通环节增值税1.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2.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 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 爪等组织3.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 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 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营业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放心保)以及相 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 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 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 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 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 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 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 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 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 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 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 52 号令)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 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 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 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 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1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 财税字第2号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 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 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000061,股吧)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 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 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 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 条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 (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房产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第 44号文 1999 年3月 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 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 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 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 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 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 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 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 农房减免税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2. 储备棉房地产减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税[2003]115号)3、储备粮用房减免税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 粮库经营中央储备 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比照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 产税财税[2004]74号)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