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心得体会.doc
7页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心得体会XX省XX县人民医院 xxx 2023年4月23日至4月26日的全区第七期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天时间,但由于区司法厅的领导重视,课程精心组织,内容精心设计,授课老师精心挑选,讲课重点突出,形象生动,理论联系实际,因此收获很大,本人终于从一个医务工作者逐渐进入到司法鉴定人的角色,总体上通过学习有如下几方面的心得体会: 一、通过培训,进一步深化了结识,统一思想,结识了搞好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了司法鉴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了司法鉴定的法律意识,在开班的动员会上,司法处闫处长高度概括了司法鉴定的特点、制度改革、管理的基本规定和努力方向,使我们对整个司法鉴定的背景有了一个明晰的了解,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通过学员之间的交流反映,参与培训和不参与培训,在思想上结识不同样,通过学习,会对提高此后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社会对司法鉴定的信任感,减少错鉴和违法鉴定,有力地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道防线,做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二、通过学习,熟悉了有关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结识了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中的重要作用,有“证据之王”之称;结识了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和司法鉴定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熟悉了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学会了鉴定文书的规范和文献管理规定;结识了司法鉴定人出庭和回避原则;掌握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标准及操作规范。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可以入手进行一些最基本的鉴定操作作,收获很大! 三、通过学习,结识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及缺陷,结识到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实践“三个代表”、“以法治国”具有很深远的意义目前,我国司法存在着司法鉴定机构或部门种类繁多,设立混乱;司法鉴定程序缺少法律规范,反复鉴定严重;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鉴定缺少可信度;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司法鉴定的有效做法,尽快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权利、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考虑设立鉴定人证人制度、明确规定鉴定的鉴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鉴定人过错补偿和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等 四、通过学习,明白了此后司法制度改革的努力方向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健全法制的需要,应当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 1、要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需要目前,司法机关都设立有自己的鉴定机构,从而形成了“自侦自鉴”、“自审自鉴”各自独立的鉴定管理体制。
这种鉴定管理体制虽然有其便于诉讼的一面,但由于其与诉讼价值取向相悖,特别是缺少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减少了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可信性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司法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利害关系,各自为鉴、互不信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因素,我国司法鉴定缺少统一行使司法鉴定管理权的主管部门,是司法鉴定走向混乱、走向歧途的关键所以,我们应当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对司法鉴定“集中型”管理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全国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司法鉴定工作,有助于保证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可信 2、要建立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司法鉴定的质量影响着司法公正,要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就必须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没有整体素质过硬的司法鉴定人,就难有质量过硬的司法鉴定结论只有具有一定鉴定水平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可靠的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严格的司法鉴定人从业资格认定制度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才干对司法鉴定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并最终实现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的初衷 3、要科学界定鉴定人的性质鉴定人在性质上如何定位,将决定着鉴定制度设定的基本模式和框架。
即法官的辅助人员、证据方法和既作为法官辅助人员又作为证据方法结合我国的传统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应当把鉴定人的性质定位于第三种情形,并且两者同时并重现行立法强调法官的辅助人员职能,忽视了其证据手段的属性为此,应当弱化法官对鉴定的决定权,加强当事人对鉴定证据的运用功能 4、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实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但现行法律缺少对其采信应有质证、认证等程序性规定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技能、经验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所作出的推论,鉴定结论自身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手段之一,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其此,其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认证过程予以采信和取舍现行法律虽然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但却没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的义务审判实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尽管需要的是鉴定结论,但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的质证、认证过程中,即审查判断决定是否采信时,却不能不涉及到鉴定的规则、检测方法以及鉴定人的资格、知识水平、经验等,甚至有时还要考虑到鉴定人的品行为此,有必要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使之成为是质证、认证的对象。
5、要改造现行的鉴定人主体制度现行的法定鉴定制度,规定审判机关在需要运用鉴定手段搞清案件事实时,只能交由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排除了审判机关选择鉴定人的权力而规范我国的法定鉴定人制度的法律法规令出多门,各有关主管部门基于自身职能和利益考虑,尽也许扩大本部门所属鉴定的范围,因而出现了互相重叠、交叉或冲突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官对鉴定结论效力的认定,导致一定的随意性将鉴定人主体由单一的法人扩大到自然,即法人和自然均可作为独立的鉴定人就当事人举证而言,这样可以扩大证据资源,有助于当事人举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司法鉴定专定名册或专家库,以便于各类委托人选择司法鉴定人,同时也便于社会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司法鉴定人从各行各业具有资格的专家中选出,经考核合格予以登记注册,实行动态的行业管理对于由单位进行鉴定,直接从事鉴定的人必须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无鉴定人署名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有鉴定人署名无单位公章的鉴定结论并不妥然无效由于鉴定人署名是鉴定结论可靠性、真实性的保证,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会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效力(如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也是质证的内容,而公章仅仅证明鉴定人的身份。
6、要完善鉴定人的回避制度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鉴定人必须中立和公正为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鉴定活动鉴定人的回避应当合用于法官回避的规定,其既可自行回避,也可申请回避对此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益经验不管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的,还是由法院依据职权决定鉴定的,都应当将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从事的专业领域等)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回避的权利假如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如诉讼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在向法院提交鉴定结论时,必须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由法院将鉴定结论和鉴定结论人的基本情况一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假如鉴定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进行鉴定,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该鉴定结论无效 7、要改革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通过法庭质证才干被用作定案的根据但由于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特别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往往不乐意出庭质证,更加上法律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的规定过于粗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
司法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分析判断,是鉴定人对鉴定客体的主观结识,其必须通过法庭质证才有也许被法庭采信的证据原则无疑是对的的正是由于只有在鉴定人亲自出席法庭的情况下才干有效地进行法庭质证,所以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时,就必须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作为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规定下来,没有通过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结论涉及的往往都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当事人乃至律师对这些专业性问题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主线不懂,结果导致当事人结论进行质证时,只能从形式要件上谈见解,而不能对鉴定结论作更进一步的实质性的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只能表达认可或不认可,或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这样的质证显然有悖诉讼制度中一证一质的基本精神为此,有必要赋予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席法官进行质证的只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干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展开实质性的质证活动,也只有他们才干在法庭质证时,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对鉴定的鉴定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督 8、要考虑设立鉴定证人制度鉴定证人制度的设立,有助于丰富诉讼证据资料,充实庭审质证内容,提高事实审理的效率。
9、要明确规定鉴定人的鉴定义务和法律责任由于司法鉴定人是运用专门知识“帮助法院进行辨认活动的人”,共职责是填补法官知识和经验的局限性,其活动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点为此,鉴定人的鉴定义务和其依法出庭陈述的义务属于公法上的义务,即协助法院查明案件真实的义务,具有相称学识和经验的人,均负有该项义务鉴定人假如违反其义务,可对其处以罚款或其他强制措施等 10、建立鉴定人过错补偿和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应借鉴注册会计师等高风险行业的通常作法,建立鉴定人职业保险或职业互济制度这样作既可以保证因错误司法鉴定而产生的补偿责任可以真正得到贯彻,也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减轻司法鉴定人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 五、以上是本人通过几天培训学习的心得体会,虽然肤浅,但明白了作为一个司法鉴定人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应遵守的行业道德和规范,结识了解做一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应努力的方向! 四月二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