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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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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31447325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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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第一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 “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 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为了改进养路费的征收和 使用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提高公路技术状况,更 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养路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厅) 和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局)指定所属单位 设置机构及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办理,并由省交通局 统一管理其它任何部门不得征收养路费第三条凡领有牌证的客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下同)、 特种车(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机械车)、胶轮拖拉机 (以下简称拖拉机)挂车和畜力车,除第四条暂定免征的以 外,均应缴纳养路费第四条对下列车辆(包括拖拉机,下同)暂定免征养路 费:一、 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小卧车、小普 车;二、 军事部门(其所属企业除外)自用的车辆;三、 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四、 市区内公共汽车、电车;五、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清洁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抢险车、环境保护车等;六、人力车、机器脚踏车、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七、在提运途中的国产及进口车辆;八、 农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营 运车辆;九、 经省交通局核准免征养路费的车辆(须报交通部备 案)。

      第五条养路费的征收办法:一、 交通部门公路运输企业的营运车辆及其它部门的 出租汽车,按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计征二、 企业、事业、合作社等单位的车辆及交通运输企 业的非营运车辆,按月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或大、 小型)和规定的费额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核定吨位计 征;汽车拖带的挂车减半征收;拖拉机比照汽车费额按发动 机每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位计,其挂车不另征费三、 下列单位自用车辆按月按费额减半征收,但在参 加营运时仍征全费:(一)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客货汽车及拖 拉机;(二)国营农(牧)场自用的拖拉机;(三)农村人民公社所属企、事业自用的车辆四、 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参加营运的拖拉机按汽车 费率或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畜力车减半征收,其参加 营运的汽车仍征全费五、 对重型汽车,核定载重十吨及以下的征全费,超 过十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对大型拖板车,核定载重二十吨及以下的折半计征, 超过二十吨以上部分按四分之一折算计征对超过四十吨 的大型拖板车,也可按旬或按费率计征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 半计征六、 凡有自养专用公路(不包括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 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可根据其车辆 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减征比例为费额的百分之二十至 六十。

      七、停驶车辆应向征费单位办理报停手续,报停后停 征养路费对中旬和下旬启用的车辆,可分别按月费的三 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征收第六条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行驶的车 辆,由车籍所在省征收养路费,省际之间互不征收调驻 他省的车辆,从次月起由他省征收第七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简化征费手续,便利有车单位,在同城范围内收取养路费,通过银行按照托收无承付结算的规定办理;异地间可通过汇款汇交省以下各级征收单位应将全部收入存入在银行开立的养路费收入上解专 户,不准动用,定期上解省交通局第八条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征费工作的领导,健全 制度,认真地宣传和执行征费政策,做到应征不漏,以保 证养路费征收任务的完成有车单位应按规定主动缴费,不得拖欠、拒缴,对拖 欠的可课以滞纳金如有瞒报营运收入,少报载重吨位, 假报使用性质,以及涂改、转借、顶替票证等行为,一经 查实,除照章补缴外,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以 罚金第九条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于下:一、 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 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 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二、 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 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 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 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三、 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 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第十条养路费的分配使用,应贯彻“全面养护,加强 管理,统一规划,积极改善”的方针,首先保证干线公路 和需要,适当安排一般公路的必要支出;尽先安排公路小修 保养、大中修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在保证路况良好的前 提下,适当安排改造现有公路的支出;养路工程费应占总支 出的百分之八十左右各项支出均须按计划和规定使用第十一条各省交通局要编制养路费的年度收支计划报 送省计委核定,编制养路费的年度预、决算报送省财政局 审核,同时均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在核定的年度计划下达执行过程中,如养路费收支数 字增减较大时,可按照以上规定程序调整年度收支计划各省用养路费安排的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建工程及 发展机械化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由省计委纳入物资供应计 划,安排供应第十二条养路费的年终余额,均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不得挪用和平调第十三条养路费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切实防止滥用,挪用和浪费各级财政部门要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超越范围使用的, 应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第十四条各省交通局应会同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本省的实施办法,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 后公布施行,并报交通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 六0年交通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 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养路费的规定,如与本 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 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一九七九 年九月二十四日)现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希各省、 市、自治区交通局(厅)抓紧会同财政局,结合本省、市、 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市、自治区革 命委员会批准,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 日起全面施行如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拟定的实施办法于 今年内先行试点,以便总结经验关于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应按国务院国发〔1978〕158 号文件规定执行有的省、自治区渡口多、公路线长、车 辆较少,征收的养路费在按规定使用范围确有不足,需要 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时,经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同意, 报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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