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立法概述婚姻法的立法沿革.doc
7页第二章 婚姻家庭立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法的立法沿革一 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封建社会 奴隶社会)1 中国古代的婚礼和家礼在中国古代 ,礼就是法 婚姻家庭制度从属于宗法制度,家族系统和政治系统合一婚礼《礼记》有:“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葬,尊于朝廷,和于射乡 ”男女有别,夫妇有义,父子有亲这时候的婚姻是服从于宗法统治的需要的而婚礼也是异常的复杂的在伏羲时代,以骊皮为礼在五帝时代,又有“必告父母”夏商时期,又有“亲迎于庭”周代时有了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特点:维护一夫一妻制和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经过了从掠夺婚到买卖婚再到聘娶婚的转变家礼(1) 以孝悌为中心内容(2) 人身方面,子女绝对服从父亲,家长3) 财产方面,父亲,家长有绝对支配权,禁止“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特点:维护家长权、夫权、父权2 封建社会中的户律婚——礼律并用(1) 和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典始于战国时期《法经 杂律》中有关于刑事和行政方面的规定(2) 汉代的《九章律》中始有《户律》一章到唐代的《婚户律》集封建社会前期的婚姻家庭法之大成,是此后历代婚姻家庭立法是蓝本,并且远播域外,对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产生产生影响。
3) 除了律以外还有户令、例等法律形式评价:以维护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纲常为根本的宗旨在婚姻方面,公然肯定和实行包办强迫婚姻;在家庭方面,维护封建家长制,维护父权和夫权,将男女、夫妻、长幼、尊卑间的不平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 家庭法是(1) 礼法并用,详于礼而略于法(2) 三纲五常是古代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 法律主要是规定一些和刑有关的问题(4) 是固有法和继受法(5) 统一于国家法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主要有亲属法,习惯法,和寺院法经典著作有希腊的《迷惹斯法典》 ,犹太的《摩西法典》 ,印度的《摩奴法典》 ,伊斯兰教的《古兰经》 ,基督教的《新约全书》 , 《旧约全书》等1) 古代罗马的亲属法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罗马法中已经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著称于世的包括亲属法在内的罗马私法,比同时期的许多国家的法律更为完备1《十二铜表法》中有了家父权的规定从共和国时期到帝国时期,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命令和最高裁判官法等,有大量的婚姻家庭立法规范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的著作也有丰富的关于婚姻家庭法的表述特点:古罗马的亲属制度有强烈的宗法性质,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
早期的婚姻权从属于家父权,家庭完全是父系、父权、父治的2 罗马法中实行婚约制度3 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市民法——正式婚——有夫权的婚姻——共食婚、买卖婚、实效婚万民法——略式婚——无夫权的婚姻——合意婚4 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的亲属制度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5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权和市民权的丧失、离婚离婚的原因可以是家长的意见也可以是夫妻间的协议离婚与片意离婚(2) 古巴比伦的《汉莫拉比法典》1 结婚方面,肯定买卖婚,强调婚约2 夫妻关系方面,维护丈夫的特权3 亲子关系方面,子女绝对服从家长4 婚姻终止方面,男女权利的不平(3)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特点是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的特点1 习惯法早期习惯法保留有母系氏族留下来的婚俗;以交付聘礼为要件;夫权、父权主义浓厚;学亲团体有重大作用;维护封建领主的特权2 寺院法也叫做宗规法或天主教会法;教会以婚姻家庭为其世袭领地,力图使其宗教化和神圣化结婚是一种宣誓圣礼结婚形式上要有一定的宗教仪式,实质要件方面列举了众多的婚姻障碍;在婚姻的解除方面,禁止离婚主义。
寺院法在很多方面是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的,直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权才有教会转归国家机关,婚姻家庭从天国回到人间,这一过程,被称为 婚姻还俗运动3 罗马法对欧洲各国的影响有大有小,早期资产阶级法学往往是借助罗马法提供的现成模式来表达本阶级的法律要求的对 罗马亲属法的研究和应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到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的转变二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法律体系上有了部门法,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的亲属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属法是规定亲属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其中,调整人身关系的被称为纯粹亲属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被称为为亲属财产法1) 大陆法系的婚姻家庭法1804《法国民法典》 (拿破仑法典)中的亲属法,以法律的形式宣告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对其他国家的亲属立法也有重要的影响总的来说,这部法典是以公民权利的平等、契约自由等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为立法依据的但是,在贯彻力度方面,亲属法的规定远没有财产法方面那么的彻底,昔日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的1896《德国民法典》是从资本主义时代向帝国主义时代过渡的产物,既吸收了《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又反映了新时代的特点。
总的说来,其内容比《法国民法典》更为全面的反映了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等方面也更为周密、严谨、成熟另一方面,他的种种繁琐、复杂之处,又常为人们所诟病2) 英美体系的婚姻家庭法英国的婚姻家庭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但不如欧洲大陆国家那么明显他具有自身的历史传统英国亲属法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以不成文法典为主要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大陆法系的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立法采取单行法主义而不是法典主义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条目繁多美国合法的婚姻形式有法律婚、宗教婚、习惯婚美国的婚姻立法以州为单位破裂主义和有责主义并举3) 评价早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特别是对妇女地位的提高和家庭关系的改善方面;他所宣扬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有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没有改变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3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主要有以下原则(1) 男女平等(2) 在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加强对婚姻的法律监督(3) 有许多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条款(4) 确立了离婚自由,包括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除了法典和法令外,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对适用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