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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下复习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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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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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理学复习重点第十八章第一节法律规范一、 法律规范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由具体的逻辑要件构成的具有权 威性的社会规范二、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要件:1、 大前提: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是指行为或事件发生或存在的时间、 空间、范围、程度、关系模式、性质与方向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2、 小前提:即行为模式分为选择性行为模式和强制性行为模式选择性行为模式是指法 律赋予行为人一定的选择自由,在这一自由限度内,行为人有权决定实施行为或不实施行为强制性行为模式下行为人没有“为”或“不为”的舍取空间而必须“为”或“不为”,此所 谓令行禁止3、 结论:即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在具备适用某一法律规范的前提条件后,当行为人的行 为符合某个法律行为模式时,就会获得实质意义的法律的评价与对待又分为肯定性法律后 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是指符合法律行为行为模式的正向的合乎价值的行为 指向而被法律肯定的结果否定性法律后果是违反行为模式或符合某个法律禁止的行为模式 时所得到的不利评价或对待三、 概念辨析1、 法律规范VS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由具体的逻辑要件构 成的具有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则是指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 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旨在建立和维护法的秩序的特定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包含了法律规则,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法律规范是关于某些事项的法律规 定的陈述,较为抽象;而法律规则是描述性的2、 法律规范VS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由具体的逻辑要件构 成的具有权威性的社会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由立法机关或授权立法机关(如行政机关) 根据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权限内创制的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的文件,往往是立法活动的 结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法、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整对象、作用方式和效力范围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由此可见一部 法律即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大致等同于广义的法律规范在狭义上, 法律规范的外延明显小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单位3、 法律规范VS法法律规范是 法泛指一切现行的有效的法律文件组成的法律部门的总和法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规范是法的基本因子,没有法律的规范性和逻辑构造,实 在法便不复存在有时当人们适用法律规范这一术语时就是指称法本身。

      但是法律规范更加 侧重于强调法的逻辑性、技术性,所以从狭义上来看,法律规范的外延小于法4、 法律规范VS法条法条即法律条文,是按照法律文本的编排、排序来构成实在法文本的基本序列单位,是 一个规范性文件的最主要的直观的构成单元,分为记叙性条文、宣告性条文和规范性条文联系: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达形式,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二者是 内在与外在、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区别:①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完全 对应的,有时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范,有时多个法律条文确定一个法律规范② 一个法律条文除了包含法律规范外,还可能包含一些非规范性因素,如对期间、期日、首都、国歌等技术性事项的确定,就不一定直接体现为具体的逻辑性要件③ 法律规范除了通过成文法的条文形式表现外,还可以通过不成文法来表达四、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客观事实,是由法律确认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或消灭的客观存在客观事实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联系:1、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直接来源2、 法律事实是对客观事实的法律表达3、 法律事实应当以客观事实为终极标准区别:1、 在本体论上,客观事实是实在的客观的,而法律事实是主观反映的结果。

      2、 在认识论上,客观事实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纯粹的客观实在性,而法律事实 则是依据人的主观意志和判断力而获得的认识3、 在价值论上,客观事实解决“真”与“假”的问题,与价值无关;而法律事实不仅要解决真实性问题,还要解决“善”与“恶”的问题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客观事实实在可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解决“真”与“假”的问题法律事实主观反映依据人的主观意识和判断力真实性;探究“善”与“恶”的问题五、 法律事实的认定条件1、 法律主体:认定主体不仅应当具备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社会经验与判别能力,还 应当坚持真理、维护公正、实事求是,具有崇尚法律权威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法律意识和道 德水准2、 客观对象:认识的对象永远只能是客观物质存在,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 及其行为三方面,但不可能是全部物质世界认定的对象是多元的,既包括原始的直接的事 实,也包括传来的间接的事实;既包括事实的全貌和整体,也包括事实的要素与片段3、 认识工具:尽管法律事实的认定是一种主体认识客体的活动,但仅有事实对象和认 识主体是不够的,只有将主体与客体连接起来才具有意义,而连接二者的方法、手段便是认 识的工具神明裁判一一纠问式判断一一自由心证一一全面客观科学地判断)4、 认定程序:法律事实的认定讲究严格的程序限制,必须遵循法律设计的步骤、环节。

      5、 结果确认:法律事实认定的使命在于对某一事实赖以存在的事实信息和片段加以“缝 合”与“连接”,构成一个完整的事实本身,并据以作出成立与否、是否真实的最终判断六、 法律事实与规范的连接方式(自己添加)1、涵摄:指将具体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特定的法律规范之中的过程2、 形式推理:依照三段论的逻辑规则进行推导,可以发现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适用条 件)和作为小前提(行为模式)的事实之间的关系3、 价值分析:当无法就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行形式逻辑推理时,往往求助于价值分析, 即辩证推理或实质推理,详见课本第三章是指两个相互矛盾、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 其一的推理4、 双向互动:即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一方面是从抽象到具体,也就是使抽象 的法律规范通过具体的适用环境分析而不断向事实靠拢;另一方面是从具体到抽象,即是对 具体的案件事实的细节与组成部分加以凝练,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设定的构成要件,如刑 法的四要件第十九章一、 法律意识二、 法律行为三、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一、 法律意识的定义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受、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 积极的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个体基于对法律权威的认可和信仰,进而去积极遵守法律的 一种法律意识。

      消极的法律意识:是指社会个体否定法律权威,排斥法律的规范性,以消极的不作为和 积极的违法甚至犯罪来挑战法律的一种法律意识二、 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的效果的 行为,由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书上的概念:法律行为是作为法律主 体的公民、法人、机构及国家所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法律行为的特征(1) 社会性:法律行为的社会性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交往性,对于大部分 的双向法律行为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共同确定的结果,行为中体现着双方当事 人的个子的意思二是道德性,人有意识,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且这种行为也受到 社会生活中伦理道德这些社会准则的规范、引导和评价三是社会合作性,一些特定的法律 行为是无法依靠某个单独的行为主体来实施的,人与人的合作协助必不可少2) 法律性:一是法律行为是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二是法律行 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3) 可调控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行为是主体实施的具有某种行为结果的一种客 观性、确定性的活动,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受到法律的调整,具有可调控性。

      4) 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体现行为主体意志的主要载体在法律行为中,包含着主体 的某种价值追求、价值认同,是内在意识的外在表现3、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A、 认知(基础性要件):认知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发展起来的,人脑通过感知、记忆、 想想、思维等方式,对客观事物的外在特征和内在本质的反应法律行为主体在实施某种行 为之前,对即将实施的行为和相关的法律有了一定的认知和了解,具体包括对行为的内容、 实施制定计划和选择策略、结果、法律意义、法律评价的认知B、 动机:法律行为的动机以行为主体的某种需要为基础,结合一定的外部刺激的作用, 从而产生了法律行为的动机法律行为主体在动机的激励下,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能 动性,进而按照动机的指引和导向,使法律行为向所需要的特定目标行进,从而满足自我的 愿望、追求和理想C、 目的:法律行为的目主要是追求、希望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结果的发生法律 行为的动机促成了法律行为目的的形成2)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A、 行动:是指行为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实现法律行为内容的过程,是法 律行为的基础性要素,是法律行为实施的主要载体B、 手段:是指行为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中所运用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它实际上 是对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具体化。

      C、结果:结果是指法律行为所引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某种客观事实,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亡是其得以发生的起因4、法律行为的分类(1) 个人法律行为、集体法律行为和国家法律行为个体法律行为社会个体基于特定的动机和目的,在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集体法律行为是指一定的组织在集体共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 为国家法律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意志的支配下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 意义的行为2)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所实施的具有积极法律意义、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行 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主体所实施的与法律规范不相符、不一致的行为3)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赠与、遗赠、行政 命令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时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买卖、 委托、承揽多方法律行为又称为复合法律行为,是指需要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达 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保险行为4) 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

      具 体法律行为则是指针对特定的主体所作出的法律行为,如借贷行为、仲裁5) 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具备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的手续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 不动产买卖登记、婚姻登记等非要式行为是指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即可成立 的法律行为6) 主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主行为是指在相互关联的若干民事行为中能独立存在和成立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是相互关联 的若干民事行为中不能独立存在,需要依赖其他行为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和为其提供保障的行为7) 积极的法律行为和消极的法律行为积极的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积极的动作和作为的方式对客体所直接实施的法律行为消 极的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间接对客体所实施的法律行为8) 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公法行为是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法律行为私法行为主要 是依据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等私法作出的涉及个人利益、体现个人对与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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