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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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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352090
  • 上传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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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保高区土征(2016)第 02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6]740 号批准,征收江城乡江城东队村 0.3990 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一、建设项目名称: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6 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二、征收土地位置:征收江城乡江城东队村位于东至江城东队村地;西至江城东队村;南至江城东队村;北至江城东队村地的土地三、土地补偿安置:三、土地补偿安置:此次征地位于保定市第Ⅲ区片,征地区片价为 14.33 万元/亩(每公顷 214.95 万元)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已按照征地区片价 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8.5765 万元,并已划入市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四、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 10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贤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登记。

      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高新区分局提出七、经依法补偿、征地费用全部支付到村后,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30日内交地特此公告2016 年 11 月 17 日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保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保高区土征(2016)第 024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6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规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6]740 号批准,征收江城乡江城东队村 2.1114 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一、建设项目名称: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6 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二、征收土地位置:二、征收土地位置:征收江城乡江城东队村位于东至江城东队村;西至江城东队村地;南至保定屹隆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至康庄村地的土地三、土地补偿安置:三、土地补偿安置:此次征地位于保定市第Ⅲ区片,征地区片价为 14.33 万元/亩(每公顷 214.95 万元) 。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已按照征地区片价 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5.3845 万元,并已划入市农民社会保障专用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四、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 10 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贤台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登记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向保定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高新区分局提出七、经依法补偿、征地费用全部支付到村后,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 30日内交地特此公告201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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