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报与信访事项的比较及办理.doc
8页举报与信访事项的比较及办理12月13日《新京报》刊载文章《律师举报问题食品未获奖 励工商称惹不起大超市》,称“律师殷清利接连举报问题食品10 起,请工商现场查处,均无果11月14日,殷清利以超期不结 案为由,将工商部门诉至法院举报、信访、投诉、申诉是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遇到的不定公务事项,及时、妥善予以处理 对履职尽责满足群众正当要求,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反之,处理不及时、不妥当极易引发 失职、渎职风险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遇到的消费者投诉和 申诉事项的处理,中国消费者协会、工商总局已分别出台《受理 消费者投诉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 法》予以规范对举报与信访事项的区别与办理,除《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信访条例》的原则规定外,缺 乏专门细化的规章规范,导致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模糊认识, 进一步厘清举报与信访之间的关系,对于履职尽责、及时妥善处 理举报与信访事项,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一、举报与信访都是法定的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形式,既有共 同的宪法依据,又有不同的法律渊源(一》举报与信访共同的宪法依据现行《宪法》第3条、 第27条和第41条,明确了公民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特别是《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 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 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陷害将公民监督权分为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和检举 权三种基本类型;从现实操作来看,公民监督权的形式即实现的 途径主要包括:举报、信访及舆论监督、诉讼等二)举报特别是工商举报的法律渊源由于我国目前没有 制定专门的《举报法》,有关举报的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 中,规定不统一,缺乏系统性《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 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食品安全法》第10条:“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 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 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以及《商标法》第55条、《反垄断法》 第38条等等,均明确使用“举报” 一词,但均未对“举报”进 行详细定义,举报事项的处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相比而言,现 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令第28号),虽然同样没有明确“举报”的定义,但规定了 举报事项的受理、调查、答复等举报制度,已成为当前基层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举报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三)信访的主要法律渊源195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 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强调处理人民来信 和接待人民来访是各级国家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1995年 国务院颁布《信访条例》,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2005年 5月1日国务院修订《信访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走 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 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 活动要求明确信访机构职责,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建立 迅速解决纠纷机制,《信访条例》成为信访的最重要法律渊源 与之配套,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设区的市及省级政府 结合各地实际出台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成为信访的其他法 律渊源。
二 正确认识举报与信访的制度差异,准确区分举报事项与 信访事项(一》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义性在法律意义上, 举报是公民或国家机关、法人、社会团体等为维护国家、集体、 公民和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主动向有 关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控告、检举有关人员和单位存在的违纪、违 法、犯罪行为,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宪法》第41条明示公民 举报权所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犯罪;《刑事诉讼法》第84条:“举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其他单 位或个人的违法犯罪,即对于一切违法犯罪的举报,都是公民的 基本权利,无论是举报人还是举报对象都具有很强的广义性在 现实生活中,我国的人大、信访、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质监、 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都制定了一些举报制度,设置了举报机构, 开展了举报工作二》信访是针对特定人群的举报,具有相对狭义性信访 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独特作 用,对公民而言主要是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的一种监督,带有对公民个人权益救济的性质根据现行《信访 条例》第14条第一款:“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 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 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 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只有反映对 象属于行政机关等五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反映、举报事 项方可纳入信访的受理范围,受《信访条例》规制三》科学确定工商信访事项的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 14条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公民或国家机关、法 人、社会团体反映的以下事项可以作为工商信访事项处理:(1)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2)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3)检 举、揭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4)控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公 民或国家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基于工商行政管理职权职能,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的诸如个体工商户、公司等市场主体存 在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查处,则属于举报或投诉、申诉事项,应 依据举报或投诉、申诉制度处理三 从严把握办理举报事项与信访事项的不同,防范失职 渎职风险(一》管辖原则不同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第12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 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 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 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对 部分举报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向下或向上移交管辖《信 访条例》第4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信访事项处理实行属地、 分级等管辖原则受理告知的要求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第19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 诉人、申诉人、举报人要求对不予立案的举报事项实行告知 制度,对立案的举报事项未提出告知义务《信访条例》第22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 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 之日起1 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 住址不清的除外明确要求将受理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三》调查过程是否可以听证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节“调查取证”,列举对被举报人(案件 当事人)询问调查、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 扣押等调查方式,并未包括听证调查方式,而《信访条例》第31 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 实,分清责任……则吸收了听证调查的方式四)受理及办结的时限不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第17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 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 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57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 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 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 延期明确了原则上为7日的受理期限和90日的办结期限;《信 访条例》第21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 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 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第33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 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 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了 15 日的受理审查期限和原则上为60日的办结期限。
五》救济途径不同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具名举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公司 等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如有权处理机关不受理、不作答复,就 直接侵犯了举报人请求查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获得举报答复的 “程序权”等,举报人便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和行政诉讼原 告资格,可以以有权机关不作为或失职渎职为由,依据《行政复 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处 理机关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答复等义务,具名举报人的建议 权、获得答复权得以实现,举报不满意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则由 于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人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不能申请复议或 提起诉讼信访事项办理实行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制度,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复查、复核;信访人 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各级 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但是基于信访事项 关系信访人本身权益和信访救济公民实体权利的性质,当信访人 对复核意见不服时,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