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汉堡规则全文.docx
18页精品学习资源《汉堡规章》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章〕本公约各缔约国, 熟悉到需要通过协议确定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假设干规章,为此目的打算缔结一个公约,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总 就第一条 定义在本公约内:1." 承运人 " 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定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2." 实际承运人 " 是指受承运人托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3." 托运人 " 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代其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 承运人的任何人;4. " 收货人 " 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5." 货物 " 包括活动物,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供应的,就" 货物" 包括它 们在内;6." 海上运输合同 "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 据以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任何合同;但是,一个既包括海上运输,又包括某些其他方式运输的合 同,就仅其有关海上运输的范畴,才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海上运输合同;7." 提单"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单证中关于货物应交付指定收货人或按指示交 付,或交付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构成了这一保证;8. " 书面" 除其他方式外,包括电报和电传;其次条 适用范畴1.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全部海上运输合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同,假如:〔a〕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b〕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c〕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 并且该港位于一 个缔约国内,或〔d〕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的,或〔e〕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规定, 本公约各项规定或实行本公 约的任何国家的立法,应约束该合同;2.本公约各项规定的适用与船舶、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 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的国籍无关; 3.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是,假如提单是依 据租船合同签发的, 并绘制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就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4.假如合同规定,货物将在一个议定的期限内分批运输,本公 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每批运输; 但是, 假如运输是依据租船合同进行的,就适用本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条 对本公约的说明在说明和应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时, 应留意本公约的国际性和促进统一的需要;其次部分 承运人的责任第四条 责任期间1.依据本公约,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 2.就本条第1款而言,在下述起迄期间,承运人应视为已掌管货物:〔a〕自承运人从以下各方接管货物时起:〔i〕托运人或代其行事的人;或〔ii〕 依据装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 货物必需交其装运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b〕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以下各方时止:〔i〕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ii〕 遇有收货人不向承运人提货时, 就依照合同或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贸易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iii〕依据在卸货港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将货物交给必需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3.在本条第1和第2款内提到的承运人或收货人, 除指承运人和收货人外,仍分别指承运人或收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第五条 责任基础1.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防止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 否就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推迟交货所造成的缺失负赔偿责任, 假如引起该项灭失、 损坏或推迟交付的事故,犹如第四条所 述,是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 2.假如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 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形对一个勤奋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 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 港交货,即为推迟交付;3.假如货物在本条第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期满后连续六十天内未能按第四条 的要求交付,有权对货物的灭失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4.〔a〕承运人对以下各项负赔偿责任:〔i〕火灾所引起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推迟交付,假如索赔人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ii〕 经索赔人证明由于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实行可以合理要求的扑灭火灾和防止或减轻其后果的一切措施中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推迟交付;〔b〕凡船上的火灾影响到货物时,假如索赔人或承运人要求, 必需依据海运惯例, 对火灾的起因和情形进行调查, 并依据要求向承运人和索赔人供应一份调查人的报告;5.关于活动物, 承运人对此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 损耗或推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假如承运人证明他是按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照托运人给他的关于动物的任何特殊指示行事的, 并证明依据实际情形,灭失、损耗或推迟交付可以归之于这种风险时,就应推 定灭失、损耗或推迟交付就是这样引起的,除非证明灭失、损耗 或延迟交付的全部或部分是由承运人、 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6.除分摊共同海损外, 承运人对因在海上实行救助人命的措施或救助财产的 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灭失、损坏或推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 7.假如货物的灭失、损坏或推迟交付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 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连同其他缘由所引起的, 承运人仅在归于他们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推迟交付的范畴内负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须证明不属于此种过失或疏忽所造 成的灭失、损坏或推迟交付的数额;第六条 责任限额1.〔a〕依据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缺失所负的赔偿责任, 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其他货运单位相当于835记帐单位或毛重每公斤2.5记帐单位的数额为 限,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b〕依据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推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推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2. 5倍的数额时为限, 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对运费总额;〔c〕依据本款〔a〕和〔b〕项,承运人的总赔偿责任,在任 何情形下都不得超过依据本款 〔a〕项对货物全部灭失引起的赔偿责任所规定的限额; 2.依据本条第一款〔a〕项规定,在运算较高数额时,应遵照 以下规章:〔a〕当使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运输器具拼装货物时,假如签发了提单, 在提单中列明的, 或在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其他单证中列明的,装在这种运输器具内的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 即视为件数或货运单位数; 除上述情形外,这种运输器具内的货物视为一个货运单位;〔b〕当运输器具本身遭到灭失或损坏时, 该运输器具如不属于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承运人全部或供应,即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3.记帐单位是指其次十六条中所述的记帐单位;4.承运人和托运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超过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第七条 对非合同索赔的适用1.本公约规定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额, 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以及推迟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不管这种诉讼是依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2.假如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 而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能证明他是在受雇职务范畴内行事的, 就有权益用承运人依据本公约有权援引的抗辩和责任限额;3.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 从承运人和本条第2款所指的任何人取得的赔偿金额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第八条 责任限额权益的丢失1.如经证明灭失、 损坏或推迟交付是由承运人有意造成这种灭失、损坏或推迟交付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 或由承运人明知可能会产生这种灭失、 损坏或推迟交付而仍不顾后果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就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六条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 2.尽管有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如经证明灭失、损坏或推迟交 付是由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意造成这种灭失、 损坏或推迟交付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 或由该受雇人或代理人明知可能会产生这种灭失、损坏或推迟交付而仍不顾后果作出的行为或不行为产生的,就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无权享受第六条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第九条 舱面货1.承运人只有依据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 或依据法规的规 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载运货物;2.假如承运人和托运人议定,货物应当或可以在舱面上载运,承运人必需在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上载列相应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说明;如无此项说明,承运人有责任证明,曾经达成在舱面上载运的协议;但承运人无权援引这种协议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 信任并持有提单的第三方;3.如违反本条第1款的规定将货物载运在舱面上, 或承运人不能依据本条第2款援引在舱面上载运的协议, 尽管有第五条第1 款的规定, 承运人仍须对仅由于在舱面上载运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推迟交付负赔偿责任, 而其赔偿责任的限额, 视情形分别依据本公约第六条或第八条的规定确定;4.违反将货物装载在舱内的明文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面, 应视为第八条含义内的承运人的一种行为或不行为;第十条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1.假如将运输或部分运输托付给实际承运人执行时, 不管依据海上运输合同是否有权这样做, 承运人仍须依据本公约的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关于实际承运人所履行的运输, 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他们的受雇范畴内行事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2.本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全部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其所履行的运输的责任; 假如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诉讼,应适用第七条第2款、第3款和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 3.承运人据以承担本公约所未规定的义务或舍弃本公约所赐予的权益的任何特殊协议,只有在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表示同意 时,才能对他发生影响;不管实际承运人是否已经同意,承运人仍受这种特殊协议所导致的义务或弃权的约束; 4.假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就在此责任范畴内,他们应负连带责任;5.从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和他们的受雇人和代理人取得的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 6.本条规定不阻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任何追索权;第十一条 联运 1.尽管有第十条第1款的规定,如海上运输合同明确规定,该合同包括的某一特定部分的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某一指定人履 行,该合同也可以同时规定, 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在实际承运人掌管之下, 因发生事故而造成的灭失、 损坏或推迟交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付不负责任; 但是, 假如不能依据其次十一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实际承运人提起法律诉讼, 就任何限制或豁免这种赔偿责任的规定均属无效; 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证明任何灭失、损坏或推迟交付是由上述这种事故造成的;2.依据第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