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doc
8页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 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 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一) 盗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 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三)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四)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 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件(第三百 四十四条);(五)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 款);(六) 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 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七) 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 一十五条第二款);(八)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 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 百七十六条);(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第三百四 十一条第一款);(十一)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十二)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十三)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 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十四)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 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 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 二十五条第二项);(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 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 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 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 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 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十六)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 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 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 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十七)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十八)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十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 的木材、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 条);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一) 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 树1 0 0至2 0 0株;盗伐林木2 0立方米至5 0立方米或者幼树1 0 0 0株至2 0 0 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盗伐林木1 0 0立方 米至2 0 0立方米或者幼树5 0 0 0株至1 0 0 0 0株,为特别重大 案件立案起点。
二) 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 0立方米至2 0立方米或 者幼树5 0 0至1 0 0 0株;滥伐林木5 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 50 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 0 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 00 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三)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 0 立方米或者幼树1 0 0 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 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林木1 0 0立 方米或者幼树5 0 0 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 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 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收购林木2 0 0 立方米或者幼树1 0 0 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 树木1 0立方米以上或者2 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四)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 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 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 珍贵树木1 0株、1 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 5株以上 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 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 件;走私珍稀植物1 0株以上、珍稀植物制品价值在1 0万元以上的, 为特别重大案件六) 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 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 0公顷以上,或者 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七) 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 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 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 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 0公顷以上,或者 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八)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详见附表九)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的应当立案,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见附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 制品的,应当立案;制品价值在1 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 上的,为重大案件;制品价值在2 0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1 0万元以 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 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 0只以上的;2、 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 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 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 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 生野生动物1 0 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 件十一)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陆 生野生动物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标准执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1 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 件;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 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 案件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三、其他规定(一) 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的规定二) 林木的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三)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滥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 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四) 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 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 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 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 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 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 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五)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濒危野生动 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陆生野生动物的,其立案 标准参照附表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案标 准执行六) 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 易价格认定七) 单位作案的,执行本规定的立案标准八) 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盗伐林木案、滥伐林 木案和非法狩猎案的立案起点及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起点。
十)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 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6年8月20日发布 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的暂行规定》和1 9 9 4年5月2 5日发布的《林业部、公安部关于 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