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实第十二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ppt
51页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授课教师:XXX 了解与国际仲裁相关的法律,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内容与程序 掌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程序及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表述别吵了,你们就得在这了!我要仲裁你!就算仲裁也不在这里,改地方!一、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的概念及其异同1.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的概念国际商事和解(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ciliation)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约定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充分协商,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国际商事调解(InternationalCommercialMediation)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商事争议时,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有关法院、法庭、民间调解组织认为有和好的可能时,为了减少讼累,经法庭或民间调解组织从中协调,排解疏导,使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谅解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有关争议得以解决的活动2.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的异同国际商事和解国际商事调解没有诉讼法律性质,但有关的国际商事和解或调解协议一经各有关当事人自觉履行,即可以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同异第三者参加和主持下进行当事人各方单独进行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的意义1.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都有利于国际商事纠纷的迅速、及时解决。
2.用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比采用其他方式更加灵活、迅速,费用也更为低廉而且,由于采用这两种方式时各方当事人的自主权利更大,所以更容易为他们所接受3.通过国际商事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有利于消除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维护各方的友好关系,这对促进国际商事交往,加强国际合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二、国际商事和解程序国际商事和解程序可以由各方当事人随时随地开始,一般没有第三者参与,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也不需要严格按照有关国家的具体法律作出决定,各有关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有关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有关争议的具体情况具体解决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样依赖于各方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各有关当事人能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即可获得有关争议的彻底解决如果有关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有关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寻求其他解决方法不过,在以往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在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和分歧不大的情况下,一般都能够通过争议双方的充分协商,达成和解三、国际商事调解程序国际商事调解同国际商事和解一样,也是以各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平合理为原则。
国际商事调解程序的开始和进行,以及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在各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请求调解或拒绝进行调解的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对于国际商事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有关当事人一般会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各有关当事人都可以放弃调解程序,而寻求其他解决方法国际商事调解程序中应有第三者参加,应在有关调解机构或调解人的主持下进行中国为适应国际商事发展的需要,也于1987年在北京正式设立了一个国际调解中心——北京调解中心,还在德国的汉堡成立了一个北京——汉堡调解中心,以调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作为其主要的工作内容在中国参与的国际商事关系中,有许多国际商事争议是通过调解方式求得解决的北京调解中心汉堡调解中心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关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法国在其1981年颁布的关于国际仲裁的新的法律中规定,“凡涉及国际商事利益的仲裁”均属于国际商事仲裁。
英国在1975年和1979年的仲裁法中都明确规定,国际仲裁是仲裁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的仲裁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工作小组讨论《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第六次会议上(1983年),美国代表提出了一个定义国际商事仲裁的方案,即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国家之间有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不在此内;一项仲裁,如果其仲裁协议涉及的问题是含有国际商事利益的一种交易,这一种裁则可视为“国际的”根据中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规定,在定义国际商事仲裁时,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以及仲裁机构的所属国籍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仲裁,两个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在任何国家境内进行的仲裁和相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在外国境内的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都属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与其他制度的比较1.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所解决的争议是发生于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是国际商法所涉及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中所作出的裁决基于一定的条件还可以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通常所说的国际仲裁则是指各主权国家间发生争议时,由各有关当事国选出一个或数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据国际法或依公平原则处理该项争议的一种仲裁制度,是国际社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条重要途径,属于国际公法所要研究的范畴。
国际仲裁中所作出的裁决完全依赖于各有关当事国的自觉履行2.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仲裁国内仲裁是一种只适用于国内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制度,一般只涉及国内商事方面的争议国际商事仲裁却是一种含有国际因素的仲裁制度,其中的双方当事人或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在不同的国家设有住所,或有相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在国籍国以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且,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常常会遇到需要外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3.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任意性和民间性性质,充其量也不过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庭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其管辖权依赖于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没有任何强制的意义虽然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得到有关国家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支持,但这种支持也主要是基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如果该仲裁协议存在瑕疵,有关法院就可以驳回有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国际商事诉讼却完全具有强制性的和国家司法的性质基于国际商事诉讼程序所作出判决完全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国际商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性质而应该由有关当事人自觉执行,否则有关法院可以基于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有关判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当事人双方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当事人的自主性主要表现为: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决定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可以对抗有关国家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地点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进行裁决时所适用的法律2.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仲裁庭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按双方当事人所期望的形式由他们自主选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可以按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依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法律,甚至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授权,依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作出裁决3.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解决争议迅速、收费低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可以按照事先的约定选定仲裁员,并由他们按照仲裁协议的规定组成仲裁庭而立即开始仲裁双方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员一般都是有关方面的知名人士和专家,对商事方面的业务都比较熟悉,对于许多问题通过一定的调查就可以直接予以认定,从而大大加快了作出裁决的速度。
由于简化了解决有关争议的程序,缩短了诉讼时间,加快了裁决速度,从而也就大大降低了解决有关争议所花的费用4.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必要的强制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因为:根据各国立法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决定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无权再向有关法院提起审理该有关争议的诉讼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明确承认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有关国际商事争议的合法性,承认有关仲裁机构依争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作出的裁决的法律效力而且都普遍规定,如有关国家的法院可以而且应该基于一定的条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有关裁决在其所属国境内的适当执行5.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可以避免因国际商事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引起的心理障碍,使双方当事人能够继续保持友好关系,从而真正实现维护和发展国际商事关系的最终目的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Agency)是由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用以解决其商事争议的民间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和一国国内立法所成立的永久性机构,一般都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常设仲裁机构下面主要就目前在国际社会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作些简单的介绍:1.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巴黎其目的在于通过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发展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一个专门处理商事争议的独立机构,地址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其公正仲裁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誉3.英国伦敦仲裁院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国际社会成立最早、影响最大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特别是它的海事仲裁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声望,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诉诸该院仲裁4.美国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由全美工商界及各社会团体选举组成的理事会领导,并设有一个常设机构进行管理,总部设在纽约5.苏黎世商会仲裁院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是瑞士苏黎世商会属下一个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逐渐成为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一个很重要的中心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初成立于1956年,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属下的一个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并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作为其分支机构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最初成立于1959年,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属下一个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负责审理关于海上船舶之间的救助报酬、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的租赁和代理业务、海上运输和保险,以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等方面所发生的争议案件和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它海事争议案件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协议(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Agreement)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愿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仲裁协议订立主体合法仲裁协议是自愿合法建立的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将业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也可以事先约定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选择任何性质的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必须是一种书面文件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种类仲裁条款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或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仲裁协议书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条约或合同时,在该条约或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其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其他协议这种书面文件通常是指双方当事人针对有关合同关系或其他没有签订合同的国际商事关系而相互往来的信函、电传、电报以及其他书面材料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1.应该明确表明将什么样的争议提交仲裁2.应该明确规定仲裁的地点和所选择的仲裁机构3.应明确约定有关仲裁所应适用的仲裁规则4.应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有效仲裁协议的要件有效仲裁协议的意义u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由合法的当事人签订u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u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u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u可以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u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u是进行有关仲裁程序的依据u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仲裁申请和受理1.仲裁的申请仲裁的申请是指有关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以后,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该项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他们所约定的仲裁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审理。
2.仲裁案件的受理有关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以后,应立即进行初步审查,一旦具有合法有效的仲裁管辖权,而申请人又没有违反仲裁法中的时效规定,即正式受理该有关仲裁案件根据各国仲裁法的规定,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有关的仲裁活动,但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应该向有关的仲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指具体负责对某项已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审理,并最终就争议事项作出实质性裁决的组织仲裁审理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依法成立以后,以一定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核证据,查询证人、鉴定人,并对整个争议事项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的仲裁活动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以后作出的终局裁决,是整个仲裁程序的最后阶段仲裁庭作出裁决以后,整个仲裁程序即宣告终结1.裁决的时间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时间关系到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的时间和费用,更重要的是其直接影响到仲裁当事人双方的实际经济利益如果仲裁庭迟迟不能就仲裁案件作出裁决,一方面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到确定,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现实经济利益,也影响到当事人各方各自经济活动的继续进行;另一方面,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的仲裁必然给仲裁当事人双方带来时间和仲裁费用上的损失。
为了加速仲裁程序,确保仲裁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免遭更大的损失,一些国家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明确规定了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时间2.裁决的原则必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123必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遵循依法裁决的原则应该严格按照仲裁协议的规定进行裁决4必须遵循多数裁决原则3.裁决的形式和内容根据国际社会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可以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并在他认为有必要时,在仲裁过程中就有关事项作出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或临时裁决此外,在仲裁程序终结时,就整个争议事项作出终局裁决但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仲裁裁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且必须由仲裁庭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签名,应该写明制作裁决的时间和地点裁决书应注明当事人双方和仲裁员的有关情况以及裁决的准确日期和地点;应介绍有关裁决背景的事实情况,如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及发生的有关争议、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和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的仲裁要求和支持其要求的根据;应载明仲裁庭对案件的评价和作出有关裁决的理由以及裁决所确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还应明确有关仲裁费用的分摊4.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的主要效力在于终结仲裁程序,最终解决仲裁当事人双方的有关争议,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于各有关国家在社会、政治、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以及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一般都区分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比内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往往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内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国裁决在内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另一方面是内国裁决在外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一、国际商事诉讼与诉讼法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诉讼(InternationalCommercialProcedure)是指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国际商事争议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国际商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执行法律,对国际商事活动进行司法管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方面来看是为了保护国家、政府、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个人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主权权利和合法权益国际商事诉讼法国际商事诉讼法(InternationalCommercialProcedureLaw)是指规定国际商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规定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际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法律规范;规定国家间的司法协助,如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以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的法律规范。
二、诉讼当事人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指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某一国家境内享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即具有什么样的诉讼行为能力1.国民待遇是规范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一般原则2.原则上依属人法来确定外国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代理制度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三、诉讼管辖权诉讼管辖权的意义1.诉讼管辖权的概念国际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2.诉讼管辖权的种类诉讼目的管辖权侧重点可分为对人诉讼对物诉讼的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诉讼案件的性质专属管辖权任意管辖权3.诉讼管辖权的意义u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存在是一国法院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u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常常关系到实体法的适用,从而直接影响到有关案件的审判结果u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影响到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取得和保护有关当事人要想获得或保护其合法权益,就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起诉,因为只有向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他所获得的有利判决才能在其他有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从而最终达到获取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
诉讼管辖权的确定由于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的行使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及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各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又不尽相同,所以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的普通实践,还是由世界各国根据其行使国际管辖权所追求的基本目的来确定内国法院对特定的国际商事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四、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JudicialAssistance)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等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国际商事诉讼程序中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法律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诉讼和非诉讼文书送达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证据调查进行证据调查作为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表现,同样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个国家的法院如果没有有关外国的明示或默示同意,就不能在该外国境内询问证人和调取证据,否则就侵犯了该外国的国家主权1.直接取证直接取证是指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提取处于该有关国家境内的案件所需的证据。
2.间接取证间接取证是指受诉法院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进行取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其内国法律或有关的国际条约承认有关外国法院的商事判决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并在必要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没有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认,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在该国领域内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外国的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在该国领域内强制执行其所属国法院所作出的任何判决同时,由于世界各国在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方面的不同,在社会组织、政府组织,特别是司法组织方面的结构差异,在法律意识上的不一致,再加上各国在经济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外国法院行为的不信任等原因,任何国家的内国法律或它们参与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予遵循的条件一、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法律冲突产生于这样的基础:第一,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样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第二,有关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第三,国际交往的广泛存在冲突规范1.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是指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冲突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一国法律规范的主体是实体法规范,即直接规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范;而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是规定当事人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根据冲突规范的指示,找出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再用这个法律来处理当事人间的关系2.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结构可分为两部分,一是“范围”,指冲突规范对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描述;二是“系属”,用以指明“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属人法系属公式指以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或住所来确定法律适用的系属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发生地的法律指标的物之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即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自治是公认的国际私法原则最密切联系地法即与要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二、国际商法的法律适用外国法的适用国际交往要本着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这就要求各国首先要承认依据别国法律取得的民事主体资格或各种民事权利,维护根据别国法律建立的法律关系,尊重别国法律的效力,否则根本无法进行国际交往所以,当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是外国法时,各国司法机关都不会拒绝适用该外国法。
但是,在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并非毫无障碍各国在同意适用外国法的同时,还规定许多限制,以确保不损害本国的法律利益对适用外国法的限制1.反致和转致反致关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甲国(法院所在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冲突规范又规定应适用甲国法律,结果法院因此决定适用甲国的法律处理该民事关系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甲国(法院所在国)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则规定适用丙国的法律,结果法院决定适用丙国法律处理该涉外民商事关系间接转致指的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甲国(法院所在国)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乙国法律,乙国冲突规范规定适用丙国法律,丙国冲突规范又规定适用甲国法律,结果法院决定适用甲国法律2. 法律规避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虚构某种事实,以改变法院地法中冲突规范的“范围”,从而改变了应适用的准据法其目的在于逃避对自己不利但本该适用的法律的管辖,去适用另一国的对己有利的法律3. 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某外国法为应适用的准据法,但法院认为如果适用该外国法就将违背所在国的公共秩序,于是法院拒绝适用该外国法,而适用本国法。
插入示例插入示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4.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当准据法是外国法时,如何知晓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普通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成“事实”,按其规定,事实应由当事人自己举证证明,所以当事人自己应当负责向法官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否则法院将适用本国法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奥地利等认为外国法也是法律,其内容应由法官负责查明,如果确实无法查明,则适用本国法另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则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民商事主体的法律适用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这方面的法律冲突主要是认定自然人“出生”、“死亡”的标准的冲突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资格法律一般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即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按上述原则,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依其属人法决定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关于法人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法人的国籍冲突和法人的行为能力冲突(1)法人的国籍严格说来,法人作为社会组织,并不具有自然人意义上的国籍,但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对法人国籍持肯定态度那么如何区分法人的国籍呢?一般有以下方法:其一,以法人登记注册地确定法人国籍其二,以法人住所地确定法人国籍其三,以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各国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差异很大,解决法律冲突的通行做法是依法人属人法来处理法人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不动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冲突主要是各国法律对所有权的范围、取得方式、行使、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的冲突对不动产所有权来说,世界各国几乎采取同一原则,即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于合同法律适用,各国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三种,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侵权行为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2.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2)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原则3)最密切联系原则。
1)适用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2)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法3)适用赔偿义务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法律4)赔偿权利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和解与调解和解的程序调解的程序仲裁的概念仲裁的机构仲裁的协议仲裁的程序诉讼与诉讼法诉讼管辖权司法协助仲裁的执行诉讼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