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编-保险法第22章-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之意义课件.ppt
165页第五编第五编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22章章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之意义、种类及其发展保险之意义、种类及其发展趋势趋势 w一、保险之意义一、保险之意义w1、含义:w法律属性: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w经济属性:分散危险、消化损失;w保险法定义:w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w2、意义:将个人的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 w二、保险的种类二、保险的种类w(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w财产保险(非寿险)(property insurance):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w人身保险(insurance of the person):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w注意:life insurance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 w(二)原保险与再保险承担责任次序w原保险(第一次保险/primary insurance):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w再保险(分保/secondary insurance):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进行投保对保险人的保险w(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实施方式w强制保险(法定保险/compulsory insurance):某些人必须投保,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第三者责任险)w自愿保险(voluntary insurance):双方自愿 w(四)营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经营目的及职能w营业保险(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w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 w三、现代保险及其发展趋势三、现代保险及其发展趋势w(一)财产保险的发展新趋势w1.全益保险的流行:财产保险公司有广泛的承保权,除人寿保险外,可订立多种危险保单w2.危险因素增多w3.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w(二)人身保险的发展新趋势w1、收益范围的扩展:家庭所得保险、企业中心人物保险、企业出资人保险w2、团体保险的发达w3、变额保险的举办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法的定义、特征及体例保险法的定义、特征及体例w一、保险法的定义及其主要内容一、保险法的定义及其主要内容w广义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w(一)保险合同法(保险契约法)w(二)保险特别法w(三)保险业法w(四)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法):w狭义保险法:保险合同法 w二、保险法的特征二、保险法的特征w1、广泛的社会性:即保险业的社会责任与公众责任w2、严格的强制性:如保险人不能放弃合同约定的收取保险费的权利w3、至善的伦理性:如“最大诚信原则”w4、特定的技术性w5、趋同的国际性 w三、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三、保险法的立法体例w1、民商分立将海上保险合同制度规定在商法典中,另外分别制定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w2、民商合一将保险私法规定在民法规范中,保险公法单独立法w3、我国保险合同法及保险业法合并在一个法典中(目前的趋势)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w一、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w新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w(一)保险利益的意义及其构成要件w1、保险利益(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s):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毁灭失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所享有的经济利害关系必然遭受损失,而不是获得利益。
w2、保险利益对保险关系的意义:w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的依据(即使不知情也无效);w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和依据;重复保险、超额保险、保险代位权w限制着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防止超额保险;w杜绝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道德危险 w3、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w保险利益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合法利益;w甲为其与恋人乙的感情投保w甲为其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投保w甲为其走私货物投保w甲为其盗窃来的物品投保w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 w可以用货币形式计算 w思考:期待利益能否作为保险利益?w案例案例:某人与保险公司就投保的30亩玉米签订了夏粮火灾保险合同一份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自保险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对投保人的玉米进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如发生火灾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w结论:目前各国普遍认可可估算的期待利益属于保险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预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入w实际案例:w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
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的这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人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w 被告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w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可保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w(二)保险利益的种类及其存在的时间w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下形态可认为有保险利益w(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w(2)财产上的期待利益w(3)根据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w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w(1)投保人本人w(2)投保人配偶、子女和父母w(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w(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w(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w国外国外: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佣人与受雇人/合伙人 w3、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w财产保险:w新保险法第12条:w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改变旧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都要具有保险利益的要求w与国际接轨: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海上运输合同的被保险人仅需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w人身保险:w新保险法第12条:w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订立时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必须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问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w案例案例案例案例:w 2002年6月12日,张某为其婆婆赵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份,保险金额20550元,指定受益人是张某的儿子即赵某的孙子,时年5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了保险金额投保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按月从张某工资中扣交1年半后,张某与赵某之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张子由张夫监护离婚后,张某按时交纳保险费2007年4月23日,被保险人病故,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550元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其夫已经离婚,对被保险人已经没有保险利益,因而拒付张某遂诉至法院w问题问题问题问题:应否支持张某主张?理由? w 分析分析:投保人张某在投保时是被保险人赵某的儿媳,属于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并且,在投保时,被保险人也书面同意并认可了保险金额,因此,张某在投保时对赵某具有保险利益。
w二、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w(一)最大诚信原则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特点w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w 保险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确定保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很难掌握保险条款的复杂性和专业性w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责任大于保险费 w(二)内容w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申报义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w 狭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于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w 广义:扩大到保险期间和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看合同是否有约定 w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w我国新保险法第17条:w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w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w(二)保证(warranty)w1概念: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并以此作为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w例如投火灾险时同意不在屋内堆放汽油等易燃品)w2、目的:确保良好管理/ 确保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进行某些风险较大的活动w保证一般是对重要事项的担保 w3、分类:w(1)明示保证:w/确认保证: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项特定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例如投保人人确定他从未得过重病)w/承诺保证:保证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w(例如投保人承诺今后将不再房屋内堆放易燃品)w(2)默示保证:例如船舶保险中保险船舶必须具有适航能力 w4、与告知的区别:w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是先合同义务w保险人必须遵守对保险人并非至关重要,保险人必须证明其重要w保证事项必须绝对真实,否则可解除合同不一定要绝对真实w目的是控制风险使保险人正确地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w思考思考: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声明过去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是属于保证还是告知? w 如果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则属于保证,否则则属于告知 w(三)弃权与禁止抗辩:w弃权(waiver):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包括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w构成要件:w1、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w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w案例案例:w Gleed v. Linciln National Life Insurance Co.一案:在整整6年期间,Boggs女士以现金或个人支票将应缴保费交给Hansen(保险人的代理人),但从未收到一次经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署名的保费收据,但保单要求保险人出具这种收据。
并且,保险人有14次是在宽限期后收到保费因此,法院认为,受益人有理由假设,不必严格根据该保单行事,保险人在收费过程中,误导被保险人,使之认为逾期缴纳保险费不会导致保单失效所以,本案适用弃权与不容否认原则 w禁止抗辩(禁止反言estoppel或不容否认):是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w要件:w(1)保险人曾就订立有关事项进行虚伪陈述或行为w(2)投保人或保险人基于此产生信赖w(3)投保人或保险人基于信赖而做出某种行为,由此导致损失 w案例案例案例案例:w 1998年11月,高女士通过代理人韩某投保了7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家福联合寿险”,保额为人民币7万元,合同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13日在签约前,代理人向投保人高女士出示了该公司的个人寿险投保须知而后,高女士在保险公司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士及其丈夫),并未受到当时在场的代理人韩某的反对1999年9月21日,高女士的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高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其理由是: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所以,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