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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终结后都要移送起诉吗?.docx

3页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85404695
  • 上传时间:2022-04-29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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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侦查终结后都要移送起诉吗?  1.移送审查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打算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晰,证据已经确定、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打算将案件终止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需做到根本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到达起诉的根本要求,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打算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清犯罪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案卷材料、证据”主要包括举报、揭露、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2.撤销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马上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所谓“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经侦查查明的事实不是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着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知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无论何时发觉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根据本条规定办理,准时撤销案件并且马上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久押不放;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准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的处理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打算,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打算。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据案件状况可以作出三种打算:一是对于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起诉书,作出提起公诉的打算;二是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在侦查中发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打算;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在审查起诉中发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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