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法形式、效力和分类.docx
22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四章 法的形式、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 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 一、法的形式 (一)法的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指法的内容的各种外在表现形状;(二)法的形式的种类 两大类: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相应地,法就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1.成文法:由国家制定的且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2.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的 不以条文形式表现的法; (1)两者的区分 :( 1)法的创制方式不同:制定或认可;(意:不是文字与非文字;2)法的表现形式不同:条文或非条文;注(2)两者的种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包含多种不同的详细形式,这些详细形式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可举例说明;其中不成文法主要包含:习惯法与判例法;习惯法: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法:可以作为以后同类案件裁判依据的先例(以前的判决);(三)当代中国法的形式的种类 留意: 1)一国两制 2)成文法是主要形式对成文法的详细形式,懂得上留意抓住两点:其一,制定机关;其二,效力等级对成文法的详细形式的一般定义模式:由某某制定机关 制定的具有某某效力等级 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宪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而言,其成文法包括以下各种:种类制定机关效力等级1.宪法-----全国人大——--------最高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国务院——---------低于法律 4.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低于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低于行政法规 6.地方性规章--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报其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8.军事法规---中心军事委员会——-----低于法律 9.军事规章---军委所属机关——------低于法规 10.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效力 11.其他:授权立法、经济特区法规; 留意: 1.法律 (1)含义:狭义的,不是广义的;广义的法律等于法,狭义的法律属于法; (2)种类: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机关不同,前者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3)名称与范畴:法律通常以法来命名,但不限于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等,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4)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十项事项: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 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殊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益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惩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其他;2.法规:用来统称各种法规;3.规章:用来统称各种规章;二、法的渊源的概念与种类(一)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多义性:( 1)历史渊源(2)理论渊源(3)实质渊源(4)形式渊源(5)力气渊源等;通常义:法理上,通常在形式意义上懂得法的渊源,指法的各种详细表现形式;在“ 法的渊源” 的概念懂得上,相对于“ 法的形式” 的概念而言,有三种观点: 1.法的渊源是指由使 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所构成的综合事物;代表性文献是张文显主 编:《法理学》(第三版),(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编写者,周旺生),高等训练出版社和 北京高校出版社 2007 年,第 89 页; 2.“ 从法律人职业的角度看,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 有法律说服力并 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打算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就来源的那些资料 ;” 代表性文献《国 家司法考试用书: 2022 年修订版》(第一卷),(法理学第一章第四节,编写者高其才),法律出 版社 2022 年,第 31 页;3.法的渊源就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创制具有不同效力的法的各种形式;代表性文献是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由此分析, “ 法的渊源” 与“ 法的形式” 有三种规律关系1.非等同关系 ;第一种观点;“ 法的渊源” 与“ 法的形式” 是完全不同的概念;2.属种关系 ;其次种观点;“ 法的渊源” 包含“ 法的形式” ,但又不限于“ 法的形式” ; 3.等同关系 ;第三种观点,这也是法理学上通常的观点;“ 法的渊源” 与“ 法的形式” 同一概念,同义不同形;为什么会产生分歧呢,我认为关键在于视角的分歧:第一种观点,我认为这立法视角;其次种观点,我认为这是司法视角;第三种观点,我认为这是常人视角; (二) 法的渊源的分类 第一种观点下,第一版和其次版区分正式法的渊源与非正式法的渊源,这种区分与通常的区分不尽 相同;其所讲当代中国正式法的渊源有: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打算、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 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其所讲的当代中国非正式法的渊源有:习惯、道德规范和正 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理论学说特殊是法律学说;第三版不做正式与非正式的区分,笼统讲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有 10 种;内容同以前;) 其次种观点下,分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内容与第一种相同; 第三种观点下,法的正式渊源就是指法的不同形式;法的非正式渊源实际上是指不属于法的形式范 围但又有肯定法律意义的因素;其次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是指法或法律在国家强制力保证下所具有的在其适用的时空范畴内对有关主体和事项的 约束力(或作用 力) ;法的效力在内容上包括效力等级与效力范畴;懂得时应留意: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范畴 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效力: 普遍的、抽象的,而且是可以详细化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效力:特定的、详细的,来源于前者; 法理上所讲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抽象的普遍的效力,而非详细特定的效力,后者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效 力; 二、法的效力等级 (一)含义 又称法的效力位阶、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详细的个别的法因创制主体、时间、适用范畴等不同,其效力 各有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上下、先后的结构体系;(二)我国《立法法》做了基本规定; 1.不同位阶法的效力冲突原就 :宪法效力至上原就、法律高于法规原就、法规高于规章原就、行政法规 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就等;2.同一位阶法律冲突原就:(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就;(2)特殊法优先原就;(3)后法或新法优先原就;( 4)实体法优先原就;(5)国际法优先原就;(6)省级规章高于辖区内市规章;此外, 法律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全国人大常 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 院裁决; 3.位阶显现交叉时的法的效力冲突原就 :( 1)自治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 变通 规定,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法规;( 2)经济特区法规依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 变通 规定的,在 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之间不一样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裁决:(3)地方性法规、规章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样时,由 制定机关 裁决; 地方性法规 与部门规章 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看法,国务 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打算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 国人大 常委会 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时,由 国务院 裁决;依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样,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三、法的效力范畴(一)含义和种类 1.含义 法的适用范畴、法的生效范畴,是指法的效力可以达到的范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 什么时间内有效、适用,从而发挥其约束力;2.种类 三分法与四分法;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时间效力、空间效力;(二)法的时间效力1.含义指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对其生效前的大事和行为是否有效、能否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 2.内容(1)法的生效时间: 一种 为法条中明文规定了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或公布后某一时间生效; 留意: 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 ;法须公布(公民的知情权),未经公布的法律不能生效;生效之日可以与公 布之日同时或之后;一种 为法条中未明文规定生效时间,按惯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法的失效时间:一种为明示废止:被法条明确废止 一种 为默示废止:没有被明确废止,但事 实上已失效;(3)法的溯及力问题: A.含义: 指新的法律对其生效前的发生的大事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新法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新法无溯及力;B.处理原就:从旧原就:新法肯定无溯及力;从新原就:新法肯定有溯及力;从轻原就:视新法、旧法,谁的定性处理轻; 从旧兼从轻原就:新法;从新兼从轻原就:旧法;新法原就上无溯及力,但新法轻时就依新法原就上有溯及力,但旧法轻时就依 当今各国普遍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就;(三)法的空间效力1.含义 指法生效或适用的地域范畴;名师归纳总结 2.简况第 4 页,共 17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国内法的空间效力 : 其一,域内效力:全部领土内,部分区域内; 其二,域外效力:具备肯定条件时 领土:( 1)固有义:领陆、领水、领空 (2)延长义:一国驻外使、领馆;一国航行或停靠于境外的航空 器、船舶 (2)国际法的空间效力 :在其缔约国或参与国内有约 束力; (四)法的对人的效力 1.含义:指法对哪些人适用、有效; 法学上或法律上,“ 人” 不仅指有生命的自然人,也指依法设立或成立的 组织; 2.原就: 实际上是指确定法对人效力的标准,有:(1)属人主义:国籍 (2)属地主义:国土(3)爱护主义:利益(本国国家或国民的)(4)折衷主义: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以属人主义和爱护主义为辅 3.我国法的对人的效力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对本国人: 域内,一律适用,但不肯定是全部; 域外,原就上适用,但有例外;〔2〕对外国人: 域内,原就上适用,但有例外; 域外,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