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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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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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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法 2015-02-1600:22:21 南京市物业接管验收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法 南京市房产 管理局 2003 年 6 月 24 日 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省、市 物业管理规定,本市,制定本办…南京市物业接管验收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办法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2003 年 6 月 24 日 条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省、市物业管理规定,本市, 制定本办法 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工作 条本办法所称 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统称接管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物业管理服务实施 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条接管验收包含如下内容: (一)在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应当在签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生效后、 物业交付使用前 30 日内,与受托物业管理企业接管验收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和资料 (二)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的 物业服务合同 生效后 30 日内,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接 管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 管理服务用房和资料。

      第五条接管验收包括如下资料: (一)在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 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时,应当移交下列资料: 1、物 业区域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工程竣工图和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 新建住宅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等 资料; 2、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 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资料 (二)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物业管理 企业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 生效后,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 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时,应当移交下列资料: 1、物业区域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 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工程竣工图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颁发的 新建住宅 小区(大厦)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证明 等资料; 2、物业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 安装、使用和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预收的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装修金等)、预代收的水电费等费用和物业维修 基金的明细资料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资料。

      第六条接管验收的所有资料,归物业区域 内全体业主所有,并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原物业管理企 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手续被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 会办理物业管理资料的借用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 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将物业管理用 房和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接管验收按如下程序分别: (一(更多精彩来自“秘书 不求人” ))在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按下列程序,向物业管理企 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建设于交验前 7 日内,书面通知受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 收手续,并提交资料 2、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提交的资料在 7 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及 3、物业管理企业应会同建设和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等检验 4、检验中的问题,应详细记录, 并签订协议解决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应在 7 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建设与物业管理企业签 定 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协议 (二)原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如下程序,向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 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 生效后 3 日内,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原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原物业管理企 业应在 7 日内资料; 2、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接管条件,对的资料 在 7 日内审核完毕。

      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及 3、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 业会同原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服务用 房等检验 4、检验中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定协议解决 、经检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 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及其选聘的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 物业 管理接管验收协议 6、接管验收结果应在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八条物业管 理接管验收交接双方的责任: (一)接管验收时,交接双方均应规定和标准验收不合格时, 双方协议办法,并商定复验 (二)建设委托的原物业管理企业未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或移交资料不全的,由建设负责任 (三)原物业 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协议 生效前的物业管理活动新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接管 验收协议 生效后的物业管理活动 (四)接管验收后,的维修养护和工程质量问题,按规 定 第九条接管验收的纠纷,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 起诉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按本办法分期接管验收 第十一条各县可参照本办 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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