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宪法保障.pdf
9页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 0 0 8 年年会论文集 电总局频繁发布的“禁令”,缺乏最基本的公民和各方利益主体的参与程序,也缺少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每一项禁令和要求,都是一项权力,权力不免寻租,不免被异化和扭曲如在“主旋律”的确定上并没 有标准答案,如若审查标准的模糊不清,而审批权力又过于集中,就有可能造成广电部门的电视剧垄断 以及审查腐败在文化事业管理中健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既可以保证公民的文化生活自由得到 尊重,又可以有效的防上t 文化活动管理权的腐败和异化 其次,广播电视管理部分应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政能力,合理配置对不同类型节目的事先审查与事中 审查力度,加强对直播类节目的事中审查并尽量采用指导和警告方式,杜绝影视剧播放后的突发性的“禁 播令”对于影视剧的管理应当将管理关口前移,注重事前的审查把关,制作或引进环节的管理比播放 环节的管理更重要应当提高审查的水平,充分考虑影视剧会引发的社会反映和消极后果,防止出现通 过审查播出后再予禁播的被动性对于直播类、选秀类、竞赛类等边播边放的节目,通过警示和处罚等 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减少“叫停”式的“禁令”,保证观众收看电视节目的预期不被打断。
再次,加强公民文化活动自由和文化事业管理的立法,通过立法保护艺术创作和艺术表演的自由 以及艺术作品传播的自由当前,我国的文化立法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公共文化事务法,其目的是确定 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方面的责任,并为社会提供参与公共文化事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等,包括《文 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等;二是文化管理法,其 目的是确定政府行使文化管理职能的权力和责任,规范文化行政行为如登记、审查、处罚等行为如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 管理条例》等;三是行为法,其目的是确定文化生产和消费的基本经济关系,为社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如《文艺演出法》、《电影法》、《广播电视法》、《网络法》等在现有文化立法中,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 数量居多,而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特别是有关社会参与公共文化事务的 法律保护还比较少,宪法中确定的公民的文化权利缺少具体化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 2 0 0 3 年“”期间,与会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发出呼吁,要求尽快出台一部基本法性质的文化法 典,以保护文化权利。
政府在文化事业领域的管理职权过大,就很难避免对公民从事文化活动的形式、 手段和领域管得过宽、过细,从而影响了公民从事文化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所以,在政府帮助和公 民自主地享有文化自由权利之间应该有一个平衡点这种平衡点仅仅依靠公民主动地去行使文化权利是 远远地不够的,必须对政府的管理职权作出法律上的限制∞当前,我国关于公民文化活动自由的法律 还不够健全,作为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以确定 公民的文化活动自由的范围和具体内容,规范行政机关对公民的文化活动自由的管理行为,界定文化活 动自由与行政权力的界限和平衡点,使得公民的文化活动自由不被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任意 限制和剥夺 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宪法保障 何建华毛吴星 【内容提要】人格权是人类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 现代宪法中三大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从严格意义 张庆福主嫡:‘竞豉论丛》( 第2 卷) ,法律出版社1 9 9 9 年版,第2 3 8 页. 3 9 6 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 0 0 8 年年会论文集 上讲,完整的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体系,应该是在宪法指导下由公法私法的共同保护形成的。
就我国目 前的现状而言,人格权的保护明显地存在着宪法与一般法的两个保障层次而在一般法中,私法意义上 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公法范畴中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受到重视就人格利益损害的金钱赔偿而言,前者无论 是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上都明显地高于后者这种保护机制的偏差与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 不相符合,也不利于公民人格权的全面有效保障本文从宪法保障的高度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格权保护制 度的建议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双栖性:宪法保障 一、引言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同时也是人权的重要 组成部分,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障放在重要的位置 人格权又是一种具有双栖性的权利,它不仅栖身于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 民事权利而存在同时,人格权还栖身于以宪法为代表的公法中作为一项宪法权利而存在现代各国 的成文宪法几乎都将公民的人格权作为宪法权利来保护人格权栖身于公法,基本的缘由是出于对公权 力滥用的担忧,是针对公权力设置承l 彳亍使而存在的,目的是防止公权力对公民作为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 基本权利的侵犯 尽管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 性,但是对人格权在公私法中的不同表现、意义、性质以及保护层次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学界, 人们往往习惯于研究私法层面的人格权保护,却忽略了人格权公法尤其是宪法层面的保障本文在对人 格权的概念、性质、保障层次及方式,人格权的双栖性,公私法人格权保护的不同利益取向、国际公约 对我国人格权宪法保障的借鉴等内容讨论的基础上,从宏观角度对人格权保护展开分析,从宪法的高度 对我国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促进我国人格权宪法保障体系的完善 二、人格权宪法保障的基本理论 ( 一 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和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 利人格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权利之一在宪法指引下,人格权又 具有同时存在于公法和私法的双栖性在公法领域,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人格 独立四个方面,表现为公民人格权不受公权力的非法侵害∞在私法领域.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 体人格权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都属于具体人格权的范畴 一般人格权④,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以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 并概括和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 二) 人格权的双栖性 人格权是一种双栖性的权利。
人格权的双栖性是指,公民人格权不仅栖身于私法中,而且作为一项 宪法权利,栖身于公法之中@ 完整的公民人格权保障体系应该是在宪法指导下,由公法与私法共同建 立的保障体系公民人格权栖身于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宗旨是贯彻平等思想,对自然人进行抽象的分 类,将其视为法律上平等的无差别的人,在认可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享有的必须的利益上,防范 其他私法主体的侵犯而公民人格权栖身于公法,基本的缘由是立法者对滥用或怠用公权力的担忧,是 针对公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而存在的,目的是防止公权力对公民作为生存和发展的必需的基本权利的侵犯 固单纯地依靠私法规范,无力解决公权力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若不进行有效的法律防范,公权力比 私权利更具有侵犯性耿焰,‘人格权的双栖性与人格利益保护》.《东方论坛》.2 0 0 4 /0 3 .第l l3 - 1 1 9 页.. 王利明.杨立新,境辉编著:t 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 9 9 “ /年6 月版.第2 6 页. 耿焰,《人格权的吼枷I 生与人橹利益保护》.《东方论坛》.2 0 0 4 /0 s 蓑第1 1 3 页. 林皋梵.I 从完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冕法学的一种前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0 1 . 、 3 9 7 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 0 0 8 年年会论文集 从人格权在宪法规范和民事规范的产生看,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人格权和作为传统民事权利的人格 权的区别首先表现为目的性的极大不同,即两种权利最初设计的宗旨不同。
宪法基本权利中的人格权是 公民针对公权力而享有的,其基本的理论依据是自然法学派关于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以及分权思 想在该种理论看来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与,为了防止国家得到权力后侵犯人民的权利,不 仅需要限制行政权而且需要限制立法权和司法权如果将人格权这样的权利作为基本权利限制通过立法 或行政规章改变法律的权力,就在理论上保证了基本权利的不受侵犯如果将人格权列入到“宪法保留” 的范围,就有可能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保障其作为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为将“基本权利”写进宪法,禁 止一切机构来改变它们,那么这种限制就会更容易被公众所察觉、了解并加以运用,现在各国的成文宪 法几乎都有同样的内容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写入了各国的成文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之所以在1 9 8 2 年将人格权,尤其是其中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求助于宪法, 原因在于之前众所周知的痛苦的“文革”历史虽然当时的人格权侵犯更多得发生在私人之间,表现为 私人之间的侵犯,但其中不排除国家的因素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以国家的名义使犹太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了极大的侵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于是战后德国《基本法》在第一条即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它是国家的责任”、“在不 侵害他人权利及违反宪法秩序或公序良俗规定范围内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的权利”,并将人格权 的保护作为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
( - - ) 人格权宪法保障的概念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社会共同体的最高价值体系,集中体现着国家的基本价值与尊严,一般法 中人格权的保障如果没有宪法的支持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为了实现人的基本价值,在现代社会中各国都 普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人格权人格权的宪法保障就是指在宪法中明确公民人格权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运用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保障公民人格权,同时在宪法的指导之下,运用人格权的双 栖性理论,完善公法和私法对人格权的保障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本性要求人们摆脱人对人的依赖,它既要求所有者自由 独立地交换,也要求生产者自由独立地山卖自己的劳动力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实质为商品生产交换 独立性的人的独立性,逐步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极大地 刺激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欲求在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 卢梭等人,从交易契约中引申出社会契约,进而推演出天赋人权、权利让渡、人民主权、权力制衡等自 由民主思想,并以此吸引民众参加资产阶级革命当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这些思想作为基本原则进入 宪法随着资产阶级政党制度的建立和选举权的普及,政治国家生存条件的结构发生了变化。
政府与国 家距离的拉开,虽然没有改变暴力是政治国家后盾的地位,但使政府权力的政治合法性凸显起来,任何 一届政府没有人民的认可,都会失去政治合法性而政治国家对自己政治合法性的重视势必导致对人的 重视,而对人重视的法律表现之一则是使人格权制度进入宪法人格权制度进入宪法,既是对商品交换 中人的独立性这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根基的肯定,也是政治国家取得政治合法性的需要,是人格权制度 史上一次伟大的革命 三、我国现阶段人格权的保障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人格权的双栖性使得法律对人格权有了不同的保护层次因此分层次地考察各个法律部门所保护的 人格利益的差异、人格权利的不同特征以及与此紧密联系的保护机制,有助于人格权理论的完善和公民 人格权的全面保障完整的人格权法律保障体系,是在人格权的宪法保障指导下的,由公法保障体系和 私法保障体系共同组成的法律保护系统∞从严格意义上讲,完整的公民人格权法律保障体系,应当是 在宪法指导下,由公法和私法的共同保护形成,公法和私法规范应当依据自己不同的特性与保护对象而 居于不同的层次王利明、扬立新,1 魄辉著,t 人格权法' 第1 9 6 页,法律出版社,1 9 9 7 年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