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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纠纷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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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TO 规则:十大贸易案例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 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但我们常常 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 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 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入世时 刻,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一、柯达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 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富士和 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 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 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 GATT 第 23条 1 款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 WTO 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 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但是,日 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 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 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 GATT 第23 条1 款具体地说,美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在该案中败诉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 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 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点评 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 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 击二、美日汽车贸易战 ■案由(一)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由来已久日本对美出口汽车早就受到的自动出口限制 1977年到1981 年,美汽车产量下降三分之一,进口汽车比例从 18%提高到 25% 1980 年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 40 亿美元美国与日本谈判,日本由于害怕美实施更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美国汽车生产者利用 1981-1985年这段时间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是成本节约没有传递给消费者日本也通过 出口汽车赚取高额的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就是美国的公众, 他们必须为国内外的汽车支付可观的高价自 1985 年来, 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进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 制了汽车出口以避免与美国有更多的贸易摩擦到了 80 年代末,日本加大了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 投资汽车生产,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 易摩擦和未来贸 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哈格韦惕(Bhagwait) 称之为“替代投资”。

      到了1991年日本占领了 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通过在美国生产)从那以后由 于美国汽车生产者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价格的提 高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 27%(1993 年)二)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烽烟再起1995 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宣布,根据美国 1974年贸易法 301 节、304 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 条款”)将 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 100%关税美国指出,1993 年7 月日本曾经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问题,但实际上一直拒 绝与美国谈判日本产汽车在美国市场占有 25%的份额,而美国产汽车在日本市场只有 1.5%的份额,在汽车部件贸易上,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有 51 亿美元的顺差,而对日本却有 128 亿美元的逆差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301和 304 条款,美国作出上述决定美国说它并不谋求固定的 市场份额,而是要日本向全世界的汽车商开放市场,它不想 迫使日本企业购买外国汽车部件,而是要日本的汽车市场在 透明度和真正竞争的状态下运转日本政府于 1995 年 5 月 22 日向 WTO 提出要求磋商日 本政府指出,美国政府的决定已经给日本造成了以下影响:l.08 亿美元的货物停止装运或改运其他国家,减少了 933万美元的生产计划。

      日本认为美国的决定违反了 GATT 第 1条、第 2 条和第 23 条美国宣布的税率大大高于美国关 税减让表承诺的汽车 2.5%的约束关税率日本指出,双边谈判之所以没有取得成果,是由于美国坚持要求固定的市场 份额日本指出,它的汽车市场是开放的,1995 年头 4 个月, 其汽车进口量比 1994 年同期增加了 42%,美国汽车的问题是其制造商没有造出符合日本汽车市场需要的车辆双方经过两轮谈判,于1995 年6月28日达成谅解,1995 年 7 月 19 日通知 WTO双方协议的基本内容如下:美国取消对日本汽车征税的 决定,日本政府采取措施保证日本商人能自由销售外国汽 车,鼓励外国汽车制造商在日本谋求市场份额;采取措施扩 大日本汽车制造商购买外国产的汽车部件的机会;在维持机 动车辆安全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同时,放松管制以改善外国汽车部件在日本汽车售后市场的准入;对上述措施实施情况的 评价应根据 客观的标准,该标准不是给未来的交易规定具体的数字,而是衡量过去进展的标准两将每年就此举行磋商这涉及世界贸易中的一个原则问题:美依据“301条款”进行报复的单边性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制度的多边性是否相容?简言之,美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之前,是否有权单方面作出制裁决定并实施制裁措施?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998 年11月 25 日, 欧盟根据WTO规定起诉了美国,认为“301条款”与WTO的 相应规定不符,造成了欧盟利益丧失或受损,也损害了关税 及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裁决专家组最终裁决,美国不可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 作出决定之前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 条款”并不违 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有关规定这一裁 决,使得美国事实上仍然可以运用“ 301 条款”对其他国家 实行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世贸组织的非成员国进行单 方的制裁■点评中国入世后,虽然我们将来面对的贸易争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框架下获得相应的解决,但也要注意诸如美实施“301 条款”这样的单边制裁行为对我们的危害在 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据理力争,联合其他受到损害者共同 提出申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的多边机制维护中 的利益三、韩国酒税案 ■案由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内烧酒征收 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税率是 100%欧共体和美国认为韩国违背 GATT1947 的第三条第 2 款,即等蒸馏酒和韩国的传统烧酒是否是相同产品因为根据 GATT第 3 条 2 款,只有在对相同产品征税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 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产品,征收不同的税是理所 当然的在准备中,韩国律师特意向日本咨询(日本曾有过类似 的案件),什么样的人适合作为该案的专家。

      日本给出了一 个非常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日本说,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 类,专家本身应是饮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尝出威士忌和烧 酒的区别另外,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等不是 相同产品,可以从价格差价上入手威士忌比烧酒要贵 12倍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存在如此巨大价格差距的两种产品是不构成竞争性和替代性的(进而不是相同产品)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一个具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在,那将有助于从相同产品的认定上为此案打开缺口韩也从各个方面积极准备应诉材料例如,在一本当时欧共体出版的《向韩出口食品导读》中发现了最为有力的证据这本书中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等酒的不同此外,韩国个细节,例如,在听证会上,韩为了克服语言的真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的回答均按书面材料进行■裁决很遗憾,这个案子最终结果是韩国败诉但韩国在此案 中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为本国以后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 了帮助■点评企业已经遭受许多双边纠纷,但是,我们实战的经验和能力还是不够的此,对于我们来说,学会使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当务之急四、美钢铁反倾销案■案由1996 年,由于对美钢铁进口的迅猛增长,美国的钢铁公关注,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美国钢铁学会为了能够保证政府顺利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详细材料。

      1998年,一系列和钢铁危机有关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国国会1999 年1 月5日,美国总统向美国国会提交了行动计划,在 行动计划中,总统保证采取行动保护美国的钢铁业,并保证 在以后避免这种进口增多现象的出现美国政府还为了钢铁 行业的利益去和俄罗斯进行谈判,最后达成了协议■点评当国际贸易争端发生时,企业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 对簿公堂,而是先要通过国内行业组织、商会向政府游 说,寻求支持尤其学会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尽力 开拓讨价还价和斡旋妥协的谈判空间五、美印羊毛织物摩擦■案由强制实行了过渡性保护措施,从 1995 年4 月18 日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的羊毛织物男工衬衣和女式衬衣在措施实施以前,美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张,进口羊毛织物男式衬衣和女式衬衣会对内企业引起严重损害进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给世 贸组织解决■裁决在审核事实之后,专家组发现,在认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对内企业的损害时,美国没有审查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六条中列出的全部经济变数在认定损害内企业和增加进口之间必须把这些变数考虑进去美没有像条款要求的那样审查对内企业的损害是不是顾客喜好变化或技术更新的结果。

      因而,专家组得出结论,美国 实施临时性保护措施,违背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规定的义 务美国执行的专家组的决议,撤销了过渡性保护措施■点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进行歧视 性限制的国家在 10 年期限内逐步取消限制,结束时间是2005 年 1 月 1 日虽然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取消这些限制,但 是允许进口国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措施”限制进口,如果某 些种类纺织品的进口对生产同类产品的本国企业带来了“严 重损害的危险或构成了实际威胁”协议的第六条陈述了经 济因素(例如,产量、生产率、产能的利用、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市场价格、利润和投资方面的变化),在决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引起损害时,这些因素都必 须考虑进去协议还进一步规定,如果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 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术更新或顾客喜好的变化,此 类保护措施不得强行实施六、美国石油歧视案 ■案由1991 年,美国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 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 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 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 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

      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 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委内瑞拉在给 WTO 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 GATT 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 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方案同时,美国也违背了■裁决 美国败诉■点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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