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doc
3页《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医疗装备是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医院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 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适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强化政府宏观管理 职能,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受卫生部委托编制了《综合医院基本医疗装备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制《标准》是加强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我国各级综合医院的基本装备要求,是医 院实施目标管理、加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是各级医疗机构的执业和服务标准,也是卫生管理部门 制定政策、监督检查时的依据一、 编制依据1、 《国家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 《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卫生部1994年公布);3、 《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目录》(卫医发[1994]第27号);4、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 卫生部43号令);5、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建标[1996]547号);6、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7、 《全国卫生行业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WS/T118-1999);8、 调查相关省(市)自治区各级综合医院装备现状;9、 有关省(市)卫生厅(局)及专家的编制建议。
—、 编制原则编制工作主要依据下列原则:①与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目录》相适应;②与医院规模相适应;③与 医院诊疗任务相适应并兼顾医院特色;④与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相适应本标准主要包括各级医院开展医学诊断、治疗、急救、监护等所需要的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医疗专用运 输工具等力求做到合理配置、技术先进、适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需求,有利于医院诊断、救治水平的 提高和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有利于充分利用和整合卫生资源,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能力编制方法 本《标准》的编制是依据国家有关卫牛装备政策,采用函调方法并征集有关省(市)卫牛厅(局)的意见 而形成的中国医学装备协会于2003年3月对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辽宁、河北、湖北、四川、 云南、陕西等12个省(市)综合医院的医疗装备现状进行抽样调查,并依靠相应省(市)卫生厅(局) 根据各口辖区二类(发达、较发达、欠发达)不同经济类型9种(200、300、400、500、600、700、 800、1000及1500张以上床位)不同规模医院进行抽样调查,每个省(市)调查27所医院,共收回 11个省(市)189所医院函调 表,调查回收率为91.7%。
编制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论证,由编制小组提出编制意见,组织专家 评议并征求有关省(市)卫生厅(局)和医院意见后,再经修改,报卫生部审定四、 适用范围本标准按300、500、800、1000、1500张床位编制所编列设备品种和数量为综合医院基木医疗装备 标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分别按下列标准执行:101-300张床位综合医院按300张床位标准执行;301 -500张床位综合医院按500张床位标准执行;501 -800张床位综合医院按800张床位标准执行;801 - 1 000张床位综合医院按1 000张床位标准执行;1001 - 1500张床位综合医院按1500张床位标准执行五、 儿点说明1>关于分类代码为便于各级医疗机构登记汇总,所列设备名称均依照《全国卫生行业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 分类与代码》(WS/PM8-1999),这是首次将规范的代码名称应用于医疗装备标准中2、关于装备品种主要涉及用以医学诊断、治疗、康复、监护、检验分析、病房设施、消毒供应、信息传输等的医疗器械、 仪器设备和医疗专用运输车辆等器具、材料、人工脏器和各科病房设备、设施等类物资未作为标准列编。
各级综合医院可根据医疗特色和需求适当增加装备品种有些影像设备如:超声波诊断仪、心、脑电图机等,本《标准》按《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目录》要求列入医 学影像科,各医院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和分科情况,装备到相关科室3、 关于装备数量本《标准》所列装备数量均为各级综合医院应具备的基本配置数量,即最基本的装备要求各医院可在此 基础上,根据各自的条件、医疗特色和需求等,适当增加装备数量本《标准》所列纤维、电子、超声内窥镜、监护设备等,均按“系统”编列,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 择配置4、 关于大型医用设备本《标准》对卫生部43号令中所称大型医用设备,各医院在配置这类设备时,应按卫生部 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