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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规定2006版印刷定稿(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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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适用范围---------------------------------------(1) 第三章 职责分工---------------------------------------(1) 继电保护设备入网管理------------------------------(3) 第五章 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监督------------------------------(3) 第六章 继电保护运行监督---------------------------------(4) 继电保护装置质量监督------------------------------(4)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5) 第九章 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和备件的配置与管理--------------------(5) 第十章 附则 -----------------------------------------(6) 附件-----------------------------------------------(7) 附表-----------------------------------------------(9)专心---专注---专业山东省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鲁经贸运字(2006)215号文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电力行业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以下简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提高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的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山东省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山东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专业归口的原则,贯彻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提高运行的可靠性第三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从接入系统审查、设备选型、初步设计、施工调试,到运行维护、定期检验、更新改造、设备老化及寿命评估等各阶段实行监督第四条 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实行专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建立明确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要把技术资料管理、专业人员培训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列为重要内容第六条 加强对基建、改建工程的技术监督,严把验收关第七条 各级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下属监督机构进行检查,辅以奖罚、警告等措施,督促各单位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山东电网供电企业和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并网电厂,从事继电保护设计、施工、调试、运行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100MW以下发电机组的电厂参照执行。

      第九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范围包括: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是全省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领导部门,其职责为:(一) 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二) 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三) 组织制订、修订相关的规定、规程和标准等第十一条 山东电力技术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公室)是省经贸委授权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下设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为:(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规定、制度、标准和规程等;(二) 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1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组等设备的继电保护,从规划、设备选型、工程设计、施工、调试到运行维护、动作评价、统计分析、设备老化及寿命评估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三) 指导发、供电单位进行110kV及以下系统和100MW以下容量发电机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四) 组织研究解决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关键问题,参与电网二次规划设计审查,监督设备配置与选型的原则性与合理性。

      参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入网管理、检测工作;(五)参加继电保护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针对普遍性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六)及时反映各类产品的质量和运行状况,对新装置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运行设备存在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 (七)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省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布置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督工作;(八)定期组织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九)组织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交流;(十)有计划地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提高现场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第十二条 发、供电企业应在生产技术部门设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在车间和班组分别设立监督专责人,组成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网,在生产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制定本单位各级岗位技术监督责任制,按责任制的要求一级对一级负责,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做好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日常工作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由单位任命,同时报监督办公室所任命的专责工程师应具有一定的继电保护专业素质和组织工作能力,并应保持任职人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网如有调整,应及时报监督办公室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规定、规程和标准,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二)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投运到运行维护、动作评价、统计分析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技术监督;(三)制定本单位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报监督办公室备案,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四)对本单位发生的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参加反事故技术措施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五)建立健全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档案,包括设备台帐、图纸资料、检修计划、改造计划、反措计划、试验记录、检验报告、动作情况及有关的录波图等监督档案;(见附件1)(六)掌握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实施;(七)有计划的执行各项反事故措施;(八)监督本单位继电保护装置的定期检验和装置验收工作;(九)按时报送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总结,要确保各项监督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十)参加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并将会议要求落实到实际的监督工作中;(十一)负责组织本单位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新技术与推广应用,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第四章 继电保护设备入网管理的监督第十三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依据《山东电网继电保护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对220kV及以上系统和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继电保护设备的配置、选型及有关技术协议等进行监督第十四条 各发、供电单位依据《山东电网继电保护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对110kV及以下系统和100MW以下容量发电机组的保护配置和选型方案,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报技术监督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新产品试运行的监督内容(一)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二)制造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试运行方案和各方在产品试运行期间的权利义务三)试运行单位在决定试运行的具体地点和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并取得相应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的认可四)试运行期满后,试运行单位应提供正式的试运行报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第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继电保护设备,应禁止入网运行:(一) 不满足国家、行业颁布的继电保护技术规程、标准的;(二) 行业整顿中不合格的;(三) 监督部门明令停止订货或停止使用的;(四) 依据《继电保护设备评估管理办法》及质量评议,认为事故率高且无解决措施的;(五) 有重大设备隐患的;(六) 未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的;(七) 经质检不合格或拒绝质量监督抽查(检查)的。

      第五章 工程设计、施工阶段监督第十七条 在系统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继电保护装置的技术性能、条件和运行经验,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办公室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的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继电保护设计必须统筹兼顾,本着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服从于电力系统的运行需要继电保护装置的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第十九条 对山东电网首次使用的继电保护装置,监督办公室应组织各有关单位赴制造厂一同参加装置的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第二十条 施工及调试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保证施工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设备投运后,资料、备品备件、专用仪器应完整移交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工程继电保护装置应有发电或供电单位的人员介入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第二十二条 新安装的继电保护装置投运前,应进行项目验收设计单位应在竣工3个月以内提供给生产单位竣工图以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第二十三条 新建发电及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时,相应设计安装的全部继电保护装置应同时投入运行。

      第六章 继电保护运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监督办公室对山东电网内各发、供电企业的所有继电保护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其中直接参与监督设备的范围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母线、变压器、电抗器保护,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调相机的保护设备,故障录波器和安全自动装置及所属的二次回路第二十五条 各发、供电企业对所有运行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均要进行技术监督,包括控制屏、中央信号屏和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和元件,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端子开始到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从保护装置的直流分路熔丝开始到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从保护装置到控制屏和中央信号屏的直流回路,从保护装置的出口端子排到断路器操作箱端子排的跳、合闸回路,所有屏间电缆联线,高频保护专用的通道加工设备及回路,继电保护到高频复用设备的回路第二十六条 各发、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继电保护技术档案,包括图纸、资料、调试及检验报告、运行维护记录、事故及动作统计、设备缺陷情况等第二十七条 各发、供电企业应对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状况和重要工作按季度进行分析、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办公室第二十八条 对继电保护装置多发事故或重大事故,监督办公室应组织运行、制造等单位进行质量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发、供电企业应建立继电保护装置检验管理制度,监督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的实施第三十条 各发、供电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定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和继电保护装置现场运行规程的审批制度第三十一条 各发、供电企业应制定针对调度、运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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