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预缴申报办税指南.docx
1页•事项名称:增值税预缴申报•设立依据:(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 条、第十条(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 第十一条(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1号)第三条(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3号)第八条(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 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第三条•申请条件: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 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 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 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 号•办理材料:(一)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三)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四)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办理地点及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提供全市通办服务•办理期限:即时办结 •联系: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