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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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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516153567
  • 上传时间: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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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律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见习人员,是指本科在读或已取得法律本科学历,为增强律师实务知识, 在本所进行学习实习的人员第二条实习律师, 是指取得国家司法考试 A 证,领取律师实习证并在本所工作的 人员第三条见习人员进入本所需一名合伙人推荐,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实习律师进入本所须参与本所组织的笔试及面试, 并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 定第五条见习人员及实习律师进入本所均有三个月的考察期, 考察期满考核不合格 的由本所劝退; 考核合格的由本所完善相关手续, 最终获得在本所进入下一阶段 学习或工作的机会第六条工资待遇1、见习时间低于六个月的见习人员不享有任何的工资待遇;见习时间大于或等于 6 个月的见习人员,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定;2、实习律师进入本所至领取律师实习证之日的工资待遇由合伙人会议确定,领 取律师实习证之日起前三个月的工资为每月 1000 元,三个月满后由合伙人根据 实习律师的工作表现及能力进行考评,评级分为 A、A+、A++三档,对应工资为A 为1000元/月、A+为1300元/月、A++为1500元/月,每三个月评定一次,并对工资作相应调整; 年终享有年终奖; 实习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后, 待遇由合伙人 会议另行决定。

      3、无论是见习人员或实习律师都享有其介绍的案源扣除交通费后 10%的提成,其中法律顾问只享有第一年的提成权,应得提成部分用发票报销第七条见习人员和实习律师接受本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政管理和工作安排, 分 别到本所的诉讼部及非诉部进行见习或工作第八条实习律师和见习人员在所期间, 均需遵照法律法规和本律师事务所规定开 展工作,不得对外单独承接案件和法律事务, 不得对外以律师身份自居或发放相 关宣传资料;第九条见习人员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 参加各类法律业务的辅助性工作, 如 草拟法律文书、 装订案卷等 见习人员离开本所前, 应办理案卷相关材料的移交 及借用公物的归还手续第十条实习律师应当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 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 解答法律咨 询,代写法律文书但不得单独承办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一条本制度由XX律师事务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 页共9 页篇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本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 为本所及社会培养律师后备人才, 根据省厅、 市 局有关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是指:1、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取得执业证前为从事专职或兼 职律师工作而在本所实习人员。

      2、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生二、本所接受实习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三、拟到本所实习的, 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后, 报市司法局批准四、本所应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实习合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合同应当对本所及 实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五、实习期限:1、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实习期为一年2、在校生依所在学校的教学安排六、在本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定指导律师, 以保证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 取得较 好的实习效果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并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七、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业务技巧、业务程序、 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务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当及时指出, 对违反纪律和有关 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报告八、实习人员在本所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1、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管理规章及本所的一切规章制度; 2、服从本所安排,虚心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尽心尽力地完成本所及指导律师 安排的工作3、不得单独执业;4、不得为与本所业务有竞争的行为;5、不得以本所的名义有损本所利益或本所形象的行为;6、不得同时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实习。

      九、实习人员在实习中的职责:1、协助指导律师从事庭前准备工作;2、代指导律师传递、传达文书或资料;3、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起草有关法律文书;4、协助指导律师整理有关案卷材料及立卷;5、从事本所及指导律师安排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十、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本所规章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纪律的, 由合伙人会议 视情节轻重做出批评或解除实习合同的决定实习人员在实习中违反《律师法》 、部颁规章或违反律师执业纪 律和职业道德的,由本所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由于其行为导致本所或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由 其本人负赔偿责任篇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结合本所实际,经本所律师大会通过,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 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为申领律师 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 依法保 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实习申请和备案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 品行良好;(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 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 本所接受实习律师后,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第三章 实习人员的管理第六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 1 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提供实习所必须的 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 3 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 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 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 律 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第九条 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二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 时间不少于 200 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 的实习条件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 政案件,非诉讼案件, 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 辅助工作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 不申请执业的, 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 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 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 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 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 中途调转或暂停:(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第四章 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 询以及代理文书等;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 在委托合同 上签字,收取办案费;(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四)出庭应诉;(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 人行贿;(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第五章 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十七条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 ,由指导律师负责 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 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 据《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 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 经考核 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第十八条 考核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 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 收回实 习人员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漏国家秘密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 行贿的;(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 事实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 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 但不得单第# 页共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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