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9日收养法.ppt
32页第八章 收养制度,收养制度概述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涉外收养,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收养的法律性质收养的种类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收养的概念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孙)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中都没有规定收养的概念,理论上较有代表性的概念在收养的核心涵义上基本没有分歧在亲属法学中,一般根据所处的语境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收养一词1、收养 —— 作为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是指收养行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不是实施收养行为的主体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为使用术语的方便,将收养行为、送养行为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行为统称为收养行为,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统称为收养行为主体也是可以的2、收养 —— 作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是指收养法律关系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法律关系主体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送养人虽然是实施送养行为的主体,在建立收养法律关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却不是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互为拟制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存在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而不是存在于与送养人的关系中。
3、收养 —— 作为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设定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规则,是指收养法律制度 总的来讲,在核心涵义明确的情况下,收养概念的外延是比较宽泛的,既包括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也包括收养制度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1.收养是私益与公益的统一体,伦理色彩浓厚 收养产生发展的早期,主要是满足家族制度和家长权的要求,私益性质占主导地位 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人们对收养蕴含的公益性逐渐重视,但收养的私益性质并未被否定对收养当事人身份和权利义务的定位,古今中外的立法普遍将其等同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比定位于其他亲属身份更有助于收养的公益和私益要求的实现 对收养私益性和公益性的不同认识,直接影响着收养立法模式的选择2.收养是一种身份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从血缘伦理的角度自然无从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收养行为获得法律的认可,使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得以建立身份行为——收养关系当事人以创设特定的身份关系为行为目的,亲属身份的变更引起权利义务产生和消灭的后果,因此,收养是典型的身份法律行为。
3.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 即使在受收养契约性的影响,对收养采取放任主义的时期,各国法和习惯中仍然有调整收养行为的规则 现代收养法对收养越来越多地采用国家监督主义4.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必须是法律所特定的人 收养行为是以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亲子关系为目的,亲子关系的性质要求法律对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设定特别的限制 5.收养建立的法律关系是拟制血亲关系,,(三)收养与相近概念的区别1、与国家社会福利机构对孤儿、遗弃儿的收容、养育的区别①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 ②首先满足当事人私益诉求——社会福利措施 ③产生身份及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身份,,2.收养与抚养的区别《婚姻法》的规定 :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的兄、姐 以上抚养为法定义务,不能变更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亲属身份,也不能终止被抚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第17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3.收养和寄养的区别寄养,又称托养,是指由于父母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不能直接履行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由父母出资委托他人代为抚养的一种形式。
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 4.收养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二、收养的法律性质两种观点:(一)强调收养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合意,突出收养行为的契约性和私法性,同时主张收养也应接受国家的司法监督意、瑞(二)强调收养的公法性质,突出国家对当事人收养行为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英、美 从收养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现代各国正逐渐突出国家监督主义理念 三、收养的种类 收养未成年人与收养成年人 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 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 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 秘密收养与公开收养 生前收养与死后收养 国内收养与跨国收养,,,(一)收养未成年人与收养成年人——根据被收养人的情况不同 未成年人一向是收养的主要对象,对他们的收养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收养的伦理内涵,也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二)完全收养与不完全收养 :养子女是否与其生父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完全收养一般只适用于收养未成年人我国收养法是完全收养的典型代表。
不完全收养既适用于收养成年人,也适用于收养未成年人 (古代:兼祧),,(三)共同收养与单独收养——根据收养人人数的单复 非夫妻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禁止为共同收养 单独收养包括独身收养和已婚夫妻单方收养 共同收养是世界各国收养的基本类型,也是为有关国际公约所倡导和鼓励的收养类型四)法定收养与事实收养——根据收养是否依法成立 法定收养是各国收养立法确立收养关系的一般形式现代收养立法对事实收养采取日益严格的做法,大多不再承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视之为无效收养五)秘密收养与公开收养——根据收养行为受否保密 从养父母的角度,为培养与养子女的感情,稳定收养关系,秘密收养的方式较为有益 从养子女的角度,知晓自己的身世及生父母乃是人伦之自然要求 国际社会较倾向于公开收养六)生前收养与死后收养——根据收养行为发生的时间 死后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与现代收养理念相悖,现代收养立法已基本废除死后收养 七)国内收养与跨国收养——根据收养是否具有跨国因素 收养关系当事人是不同国家的公民或收养行为跨越国境的收养是跨国收养 跨国收养法属于国际法的范畴,而涉外收养法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
四、收养制度的沿革 (一)外国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1.“为族之收养”:原始社会 2.“为家之收养”:奴隶社会特别是在封建社会 3.“为养亲之收养”: 4.“为子女之收养”:,,(二)我国收养制度的演进中国古代社会的收养分为立嗣和乞养两种 立嗣者和被立者条件严格 效力:嗣子既经确立,就取得嫡子的身份和财产上的权利,即使立嗣后又生子,嗣子也有权与亲生子分家析产,其地位远比其他养子为高乞养:是一般的收养关系 ,条件较宽松 收养人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女子,而且一般不以无后作为收养的条件被收养人称养子,与嗣子相区别 效力:乞养不发生宗祧继承关系,其目的为养儿防老、增加家庭劳动力养子与嗣子的身份不能相提并论,养子不能承继宗祧,即使受宠,也只有酌分遗产的权利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 封建立嗣被彻底废除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没有进行系统的收养立法 1991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 1998年11月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 1999年4月1日起实施 。
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原则,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一、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1)被收养人应当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2)被收养人应当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对独生子女能否被收养 对于被收养人必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3)被收养人只能被一对夫妻(如果是单独收养,只能被一人)收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