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doc
7页1、附件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资源优化,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管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集团化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本细则所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指以资本关系为纽带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成员”)联合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参与一家集团构建。第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检验、准入和审查中实施更为简化的管理措施。集团应将母公司作为唯一公告信息(数据)申报端口,原则上不得以受理集团内子公司的名义申报。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二)子公司应当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三)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应为第一大股东;(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统
2、一进行产品规划、管理。第五条 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由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信息表;(二)母公司、子公司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集团成员公司章程(或证明企业间隶属关系的文件);(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四)集团管理承诺书。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集团申报进行技术审查。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集团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并在装备中心的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示。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第九条 集团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产能、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应当在依法依规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母公司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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