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5页1、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一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是指新能源汽车不参与核算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企业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
2、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四、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2倍计算。”五、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下列规则向后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一)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至2020年度使用;(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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