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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课程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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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社会保险法 晏 筠 2012年4月20日,第一部分 社会保险法重点、难点解读,一、社会保险法立法背景和宗旨介绍,一审:2007年12月23日至29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特点:确定所有社会群体多种社保框架,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多达二十多处。一些专家认为,社会保险法草案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架。 二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12月22日社会保险法(草案) 修改:1将五个险种分别专章规定。2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3社保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4政府支持事项进一步明确。5国家对社保基金严格监管。,三审: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社会保险法(草案) 中心词:制度创新: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增加“新农保”和城镇养老规定;明确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义务;退休后可以缴费至满15年等 四审: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终获通过。 中心词:完善: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度;社保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泄露参保信息将受处分;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二、立法原则和指导方针,(一)在社会保险的框架设计上-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管长远的基本方针 (二)在社会保险关系上-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念 (三)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上-坚持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以及强化基金管理监督的原则,三、社会保险法对 “五大”保险的规定,养 老 保 险,(一)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10条、第13条规定) 争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 案例:王某的工龄问题 蒋某的退休待遇问题,(二)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将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 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

      3、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第20条、第22条) 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第22条第2款) 为三种养老保险之间的对接提供法律保障(第16条第2款),医 疗 保 险,(一)医保覆盖范围的扩大,1、职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4、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第23条) 案例:赵某同时在两个单位上班,如何享受工伤待遇),(二)医疗保险的多样化,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24条、第25条),工 伤 保 险,(一)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新增)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新增)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新

      4、增)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二)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竞合,选择模式:权利人在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中选择其一 替代模式:以工伤赔偿模式取代侵权赔偿模式 兼得模式:权利人同时可以获得两种状态下的赔偿 补充模式: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两种给付,但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起实际损失 案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三)我国相关规定混乱矛盾,2001年职业病防止法第52条: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02年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回避 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5、,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失 业 保 险,(一)领取失业金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5、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二)失业金待遇,案例:某公司人力资源小范成功调解一起纠纷案,生 育 保 险,(一)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依据社会保险法,生育或流产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自然年度(112月),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津贴发放标准。 7月1日前的按原政策(津贴标准以本人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享受津贴标准。 以上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二)未就业配偶享受

      6、生育医疗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 1、我市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标准为最高限额下据实补贴,最高补贴为1000元。 已从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贴的,本着不重复支付的原则,按本市确定的享受标准补给差额。 2、参保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待遇申报由用人单位按季度集中申报,在每季末最后10天内上报。 3、办理程序: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男职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情况;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从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待遇。,四、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主 体 规 定,1、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籍的人员 2、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单位 3、与境外雇主订立雇佣合同后,被派到在 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待 遇 享 受,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点评:社会保险执行“缴费与待遇相联系”的原则,外国人

      7、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后,符合条件均可享受社保待遇。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具体待遇落实上缺乏可操作性,如外国人不执行计划生育保险,是否可以多次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外国人失业后通常将被注销就业证,是否仍有权利享受失业待遇尚存异议。本条另规定只有外国人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才将个人账户存储额支付给本人。与征求意见稿规定,表述更加科学。,(三)外国人参保的变通,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所谓“参照”是指原则上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但允许有变通。这些变通规定包括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有关社会保险的双边协定等。目前我国分别与韩国、德国签订了社会保险双边协定。根据双边协议规定,德国公民和韩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就业,可以分别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但还应参加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不符合变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法实务操作,一、跨地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返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

      8、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返回,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办理退休的年龄规定,一般规定 提前退休 案例:女职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满50周岁)缴费不足15年,单位能否继续为其缴费,返回,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返回,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

      9、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三、养老保险的补缴,案例:小李单位的两名职工该如何补缴养老保险 王某:男,2008年入职,2012年4月满60 周岁,农村户口 张某:女,2011年9月入职,2014年3月满50周岁,城市户口。,四、“门槛费”的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职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合肥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五、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保待遇的享受,参保人员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六、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1年7月1日实施)将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医疗救助保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单位承担。单位在职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按月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一次性缴纳20年的保险费;办法实施前已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由单位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一并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目前标准:180*20=3600元),七、失业保险的新政策规定(2011年9月1日),(一)农村户籍的职工 (二)医疗保险 (三)补助金,返回,1、2011年8月1日起,与城镇户籍职工缴费一致,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申领办法不再执行。 2、本市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县、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3、外地农村户籍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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