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控平台管理制度篇一: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值班监看制度1.酒店监控系统设备由工程部负责维护和保养,由保安部负责监控监看工作。2.各班次负责作好部门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领导汇报。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4.监控使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系统。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6.各班次各监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7.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总监控室。进入监控室必须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二、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1.酒店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30天。2.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经酒店总经理批准,并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3.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4.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5.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
2、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以及计算机系统的设置。6.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三、 安全保密制度1.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2.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3.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4.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5.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6.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四、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公司内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监控人员应立即上工程部,工程部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武保处加强公司内安全巡检。2.如发现外人强制入侵(翻越厂区围墙),值班人员应立即上报主管人员,并由主管组织人员到现场阻止入侵,问询入侵原因,做相关记录,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五、监控设备维护制度1.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清理监控设备的卫生,维护电气线路,保证设备不断电。2. 指定相关设备维护人员以及使用人员,由工程部统一登记。3. UPS不间断电源每月放电一次,放电时间30分钟。20XX-4-1
3、 /2六、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1.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工程部。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2.工程部安排定期检查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中控室。4.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20XX-4-1/2篇二: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司总体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司所辖的公司本部,选厂不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启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第二章 监控室管理制度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第四条 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
4、,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第五条 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30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除,更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信息记录。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第八条 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第九条 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第十条 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二条 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第三章 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第十四条 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
5、关功能。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第十六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岗人员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第十七条 爱护仪器设备,保持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1、异常发热;2、发出异味;3、有异常噪声;4、监控图像发生异常;5、其他异常情况。第十八条 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时间、安全等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公司安全部门或公司领导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员工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 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但必须经过上级领导同意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
6、资料,如确有必要须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料,必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同意,方可提取。 应当按制度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监控系统的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对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相关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制度使用安全监控系统的。(二)不按制度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信息资料的。(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的。(七)不按制度私自允许他人查看视频录像的。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分部可根据各部门的
7、具体情况,制订监控系统查询实施细则,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华物业盐化公司服务中心20XX年8月18日篇三:某公司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司总体安全,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司所辖的公司本部、选厂部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第二章 监控室管理制度第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规程待培训后整理成文,报公司批准后下发)进行操作。第四条 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做好值班记录。第五条 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
8、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第六条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第七条 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第八条 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遇可疑情况、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公司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不得延误。第九条 要按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第十条 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以工作无关的活动。第十二条 非监控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第三章 监控人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第十四条 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或使用无关功能。第十五条 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第十六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第十七条 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异常发热发出异味有异常噪声监控图像发生异常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 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第四章 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进行管理。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部门或公司领导将定期开展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个人要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挠。第二十二条 公安、安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不予提供视频资料,如确有必要须经公司分管领导书面同意,方可提取;发生重大特殊事件提取录像资料,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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