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土司制度的作用
5页1、元朝土司制度的作用篇一: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其义在于羁縻勿绝,仍效仿唐代的羁縻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因此它是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度,形成于宋代,繁荣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结束于20世纪初,长达一千多年。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联合、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造成分裂割据状态,从而使民族之是对湘黔边,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及广顺、定番、罗甸交界处的开辟。土司制度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管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隋唐时期,封建中央王朝在边疆及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竭糜州郡,实行羁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领所辖领域的基础上,飞设置州县,其大者为都督府,其首领为都昔、刺 史,皆世袭,树其酋长,使自镇抚,以达其以夷治夷的目的。土司的疆城,五代时置二十州,包括沉、酉流域的南、北两江。宋初无变化,至淳 化以后,南江诸地各自向朝廷
2、入贡,只北江流官统治。但因为土司实力强大,不断反抗,在加上明中央政府还没有能力直接完全控制这些边远地区,明朝的改土归流只在有些地方进行,即使这样,在已实施地区也出现了反复,直到清朝雍正时期才大规模的实行改土归流。 清朝初期继承了明朝的政策,基本沿袭了明代的土司制度,略有变化。在职衔上,增加了指挥使系统,如指挥使(正三品)、指挥同知(从三品)此外还有千户、百户等,还有不及品级的土舍、土目等。清代对土司的控制进一步加强了,往土司地区派遣的流官更多了,逐步削弱土司的势力,使其不能有对抗中央的实力。除了继承明朝的土司制度,还延续了明代的改土归流,改土归流贯彻清王朝的始末。由于傣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最为完备,所以其地是改土归流的重点和难点。雍正四年,云贵总督鄂尔泰上书请求改土归流,于是清王朝在滇、黔、桂、川以及两湖等省,开展了一场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活动,很多土司遭到废弃,而以流官代之。虽然名义是“剿抚并用”,实际上是以剿为主的。再加上本身就触及了当地土司的利益,结果引起了傣族人民的激烈反抗。有新平、威远的反抗,西双版纳人民反对汉官的暴虐的斗争,使得改土归流很难进行,有些已实行的还出现了反复。未改流的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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