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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与契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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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目录索引1.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2年12月10日有效范围全国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2191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所属分类股份股权(公司法-股份股权),营业税(税法-流转税-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2002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将高新技术投入新公司应也可避免营业税了)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2.增值税2.1是否适用企业全部产权转让如果以资产注入新公司应不属于企业全部产权转让(依据第一个文件,国税函【2005】504号),所以不适用第二个文件(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2005年5月13日有效范围全国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5504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所属分类电力(资源法-电力),综合(税法-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2005年5月13日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青地税发20043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

      3、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2002年5月17日有效范围全国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函2002420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所属分类所有权(民法-物权-所有权),增值税(税法-流转税-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2002年5月1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2对投资入股的资产中涉及增值税的部分资产2.2.1是否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2.2.2适用税率财

      4、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年12月19日有效范围全国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8170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9-01-01所属分类增值税(税法-流转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2008年1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

      5、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6、;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

      7、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

      8、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同时废止。2.2.3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年01月19日有效范围全国 发文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99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9-01-01所属分类增值税(税法-流转税-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09年1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有关精神,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衔接,加强征收管理,现将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二)音像制品。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三)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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