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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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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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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 公开讲义,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一、培训的目的 为了迎接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现场会,全面增强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规范完善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进行培训。 二、培训人员 各科室、站、队、中心负责人及兼报信息人员,三、培训内容 (一)深入传达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传达贯彻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呼和浩特市统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制度、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三、介绍呼和浩特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 四、介绍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五、2010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年月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

      2、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 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 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 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 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3、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 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 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 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 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 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 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 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 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 息: (一)行

      4、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 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 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 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 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 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 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 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 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 息的具体内容

      5、,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 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 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 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 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 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6、。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 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 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 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 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 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

      7、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 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 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 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 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 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 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该 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 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 府信

      8、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 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 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 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 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 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 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 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 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 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 知第三方。,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 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 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 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 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 疗卫生等政府信

      9、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 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 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 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 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 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 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 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 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 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 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 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 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 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 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 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月 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 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 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 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 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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