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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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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ldj****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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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 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或用于其他方面。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不纳税。 例如:将自产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则烟丝不纳 消费税。将自产的酒精用于连续生产粮食白酒,则酒 精不纳消费税。第三节 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如: 石化工厂把自己生产的柴油用于本厂基建工程的车辆、 设备使用。汽车厂把自产的小气车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 使用。摩托车厂把自产摩托车赠送或赞助给摩托车拉力 赛赛手使用,兼作商品广告等。 例1:某日化公司将5箱化妆品赠送给关系单位,每箱价 格为240元(不含增值税)。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应纳税额=240530%=360(元)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 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

      2、销售价格计算 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 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 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例2:某日化公司将5箱化妆品赠送给关系单位,已知 在当月销售的200箱化妆品中,第一次70箱,单价200 元,销售价格14000元;第二次销售50箱,单价240元 ,销售价格12000元;第三次销售20箱,单价100元, 销售价格2000元;第四次销售60箱,单价216.67元, 销售价格13000元。计算赠送这5箱化妆品应纳的消费 税。 第三次价格明显偏低,不能列入加权平均范围。 加权平均销售价格=(14000+12000+13000)/( 70+50+60)=216.67(元) 应纳税额=216.67*5*30%=325(元)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 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利润=成本*成本利

      3、润率(全国平均的) 93年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是 1、甲类卷烟 10% 1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 2、乙类卷烟 5% 12、汽车轮胎 5% 3、雪茄烟 5% 13、摩托车 6% 4、烟丝 5% 14、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5、粮食白酒 10% 15、高档手表 20% 6、薯类白酒 5% 16、游艇 10% 7、其他酒 5% 17、木制一次性筷子 5% 8、酒精 5% 18、实木地板 5% 9、化妆品 5% 19、乘用车 8% 10、鞭炮、焰火 5% 20、中轻型商用客车 5% 组成 计税价格公式的导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例3: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化妆品用作 职工福利,这批化妆品的成本8000元。计算应 纳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 率)=(8000+80005%)/(1-30%) =8400

      4、/0.7=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30%=3600(元) 【例题-计算题3-7】某化妆品公司将一批自 产的化妆品用作职工福利,化妆品的成本为 6000 元,该化妆品无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但已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计算该批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解析】(1)组成计税价格=6000( 60005%)/( l-30%)=9000 (元) (2)应纳税额900030%=2700(元)(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例题单选题3-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 加工烟丝,甲企业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5 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发 生加工支出4000元;甲企业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元。下列表述正确的 是( )。A.甲企业应纳增值税36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8450元B.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2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7571.43元C.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80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D.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8450元 【答案】D 【解析】本题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而属于甲企业自制应税消费

      5、品销售, 组价=(35000+2000+4000)(1+5%)(1-30%)=61500(元)甲企业应纳增值税=6150017%-340=10115(元)应纳消费税6150030%=18450(元)。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受托方是非个体经营者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 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这样,受托方就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 人。 (1)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 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 补税了,但要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 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 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 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 计税价格计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 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后自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生 产出的最终应税消费品对外出售,要征收消费

      6、税 和增值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征收的消 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不征收消费税,只征收增值税。【例题-计算题3-8】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份经济 业务如下:(1)销售成套化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1 000元。(2)当月收回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直接出售,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0 000元,收回时受托方按其同类产品售价代收代缴消费税25 000元。(3)为生产甲种化妆品,本月购入乙种化妆品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元,当月全部投入生产。 (4)将自产化妆品一批以福利形式发放给本厂职工,按同类产品不含增 值税售价计算,价款为50 000元,成本价30 000元。 (5)将护肤品、护发品、化妆品装入一个盒内作为礼品送给关系单位, 不含税售价为20 000元。【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解析】30000030%+5000030%+2000030%- 20000030%=51000(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计税,没有同

      7、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 税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 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 未提供材料成本的,怎么办?(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例题-计算题3-9】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 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 ,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 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0000元,其中含代垫辅料15000元,加工 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1)乙酒厂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2)甲酒厂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解析】(1)乙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302000(1-l3%)+40000(1-20%)11525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1525020%+820000.531050(元 ) (2)甲酒厂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6000013%+4000017%

      8、=14600(元) 三、已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己税汽车轮胎( 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 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 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 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当期购进期末 库存 当期生产领用量? 【例题-计算题3-10】某卷烟生产企业,某月初库存 外购应税烟丝金额20 万元,当月又外购应税烟丝金

      9、 额50 万元( 不含增值税),月末库存烟丝金额10 万 元,其余被当月生产卷烟领用。当月准予扣除的外 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款为: 【解析】(1)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买价=20+50 -10=60(万元) (2)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消费税款 =6030=18(万元)注意: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镶嵌首饰),在计 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 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 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 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 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 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 扣除。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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