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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商业保险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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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油条
  • 文档编号:48524213
  • 上传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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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保险学第10章 商业保险之二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F人身保险及其特点、种类 F传统型人身保险 F创新型人寿保险 F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F健康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F人身保险的概念、特点与分类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事故的必然性 发生的分散性 概率与年龄相关,具有相对稳定性 产品的特点: 需求面广,具有较大弹性 金额影响因素多,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保险利益取决于人身关系 长期性、储蓄性人身保险的特点与分类人身保险业务特点: 均衡保费 提取准备金 投资重要性 保单调整难度大 连续性 分类: 按保险范围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按保险期限:长期保险、1年期保险和短期保险按投保动因: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按投保人数: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 其他分类:健体与非健体、分红与否、变通与简易等保险合同常见条款F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保护保险人的条款F提供选择权给保单所有人的条款保险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完整契约条款 F不可抗辩条款 F宽限期条款 F复效条款 F年龄性别误告条款 F不丧失价值条款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完整契约条款 概念:保单本身与附加的投保书复印件一起构成当 事人间完整的契

      2、约 作用:防止公司以参考为由,将公司内部规定、要 保书及体检报告等加到保单中,除非在保单里加上 类似文件的复印件(当然,需征得投保人同意) 其实也是对保险人的保护(比如将要保书、投保书 复印件加上,如果有不实告知则有据可查)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不可抗辩条款 由19C的英国发展而来,人寿保险公司主动 提出、为大众提供更多保证的条款; 含义: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 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费 ,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 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 保险金; 大陆保单一般不列入该条款,但法律体现该 条款的精神保险法第五十四条F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 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宽限期条款 允许投保人在应缴费日期后的30至60日内缴纳保 险费,而且在此期间保单有效; 意味着,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人,实际上是获 得了额外的3060日的保障,而对于逾期失效者 则完全获得了3060日的免费保障; 但对发生事

      3、故的人而言,赔付时需扣除应缴保费及 其利息,但实际上很少有保险公司会收取利息; 目的是防止保单所有人非故意过期末缴纳保费,否 则即使过期一天也要涉及到另一个概念:复效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复效条款(1)起作用的情况: 保费在宽限期内未缴纳,且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垫付保费 ,因此保单失效且失效期未超过2年;保单所有人希望保单重新生效 复效的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让公司满意的可保性证明(比健康证明意义 广泛)以防逆选择;缴清逾期末缴的保费及利息,但对失效期间的保险事故不 予负责。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复效条款(2)保单所有人为什么要求复效(不考虑逆选择) 停效保单费率可能较低,因为订合约时年龄较低; 不可抗辩及自杀条款期限可能已过或将届; 其他条件不变时,新保单初期现金价值增加量通常比旧保单 少; 旧保单可能包含比新保单有利的条款(比如保单贷款利率较 低、选择权较有利等); 可保性标准可能比新保单宽松。 可是,真的是这样吗?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复效条款(3)有时还不如投一份新保险: 即使年龄较高,新保单的费率也可能较低,原因在 于竞争;而且对于定期险情况下,补缴保费可能并 不经济; 抗辩期与

      4、自杀期可能并不重要(被保险人有意表达 错误信息吗?他真的想自杀吗?) 新保单可能包含比旧保单更有利的条款(如付款方 式更具弹性等)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年龄、性别误告条款 含义:发现被保险人年龄错误时,调整所收保费,或 按比例调整保额; 对国人有意义(虚岁、实岁之别) 性别的误告同理调整; 与不可抗条款的关系:保护双方利益 F保险法第54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 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 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保护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不没收价值条款 也称不丧失价值选择权条款,指投保人因故不 再缴纳保费以维持合同效力时,由其选择如何 自理保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 按理保单必须包含用以计算保单提供的不没收 价值的生命表、利率以及计算方法; 对双方都有好处,对保险人,可稳定业务从而 稳定现金流,对保单持有人意义更大(保单提 供了现金价值)。保护保险公司的条款F自杀条款 防止逆选择 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F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5、,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 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 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 同给付保险金。 动动脑F某人购买一份长期寿险超过了三年,因 犯重罪逃亡,逃亡途中畏罪自杀,公司 是否赔付? 如果是被抓住而判决枪毙了呢?动动脑F某人购买的人身保险,以自己为被保险 人,妻子和两个孩子为受益人。保险期 内妻子将丈夫杀死,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 查明是因婚外情一怒弑夫 经济困顿,两人商定保障孩子的收益为什么呢? 进一步讨论迟延条款F公司有权延后现金价值的给付,或在收 到请求后六个月内的时间进行保单贷款 (以支付保险费为目的的人除外)。 F目的是防止挤兑 实际上不一定能起作用。保险限制条款F部分除外条款 战争除外 防止逆选择,也保护准被保险人 分为身份型、结果型 身份型:服役期间,不管何因 结果型:与军事行动有关提供弹性给保单所有人的条款F受益人条款 F给付选择权 F权利转让条款 F变更保险计划条款 F变更被保险人条款 F不没收价值选择条款 F保单贷款条款 F盈余分配条款受益人条款F允许保单

      6、所有人以任何形式将保单的死亡 保险金分配给希望给予的人。 F保单所有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因受益人的指 定分为可撤回与不可撤回两种而有所不同 。现在一般都是可撤回的。指定受益人需 特别谨慎。 以未成年人为不可撤回受益人时产生的困境: 保单所有人无法实现保单上的任何权利。 F其他问题:第二顺位受益人、同一灾难等给付选择权F允许保单所有人在选择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上更具弹性 比如保单所有人可以生前约定延期支付保险金 以使受益人于冷静时拿到保险金,或者生前约 定分期给付受益人保险金以免除受益人债权人 的追讨; 利息选择权:公司保留本金,定期支付利息给 受益人,但本金保留有最长期限限制; 还有若干种,比如定期或定额给付选择权、单 一终身所得选择权、连生所得选择权等等。权利转让条款F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与其他财产一样,能 转让给他人的条款 绝对转让:不可撤回地转让他人,是所有权 的变更。注意与受益人的关系(不可撤回与 可撤回的不同) 附属转让:部分所有权暂时转让他人,如保 单担保贷款 F一般会明文规定转让条款变更保险计划条款变更被保险人条款F特别适合于公司拥有保单的情况 F比如公司为重要员工投保,该重要员工

      7、 退休或离职时,再为新替代的员工购买 新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可变更,则可节 约前置成本;不没收价值选择条款F解除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时,所有人 可以选择:现金、购买与原保单同类减 额缴清保险,或购买定期保险。保单贷款条款F保单贷款利息的利率 F自动保费贷款第二节 人寿保险之一传统型人寿险F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特殊:团体定期寿险) 终身死亡保险,也称终身寿险 终身分红寿险、终身不分红寿险 普通终身寿险、限期缴费终身寿险、保费不定 终身寿险、利率敏感型终身寿险等 F生存保险 纯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传统寿险(续)F两全保险,即生死合险 F寿险附加险,又称附加特约 保证可保性特约 免缴保费特约 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意外死亡附加特约 配偶及子女保险附加特约 生活费用调整附加特约F简介 F变额人寿保险 F万能人寿保险 F变额万能人寿保险第三节 人寿保险之二创新型人寿保险F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客观的意外、千万伤亡且其间有内在必然的 联系 F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F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概率的决定因素是职业与所从事的活动 承保条件较宽 保险责任的特点和保险责任期限有特殊性 为定额

      8、给付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死亡保险金额度比其他寿险产品的高第四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F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责任分:意外伤害死亡残疾保险、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收入保障 保险 按承保危险分: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我写意外伤害 保险 投保方式分: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续2)F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相似性 事故发生的类似 保险责任类似 合同性质方面类似 保险期限类似 保费缴纳与确定方面类似 财务处理方面类似第五节 健康保险F健康保险的概念 F健康保险的特点 F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 F健康保险的种类健康保险概念F保险期限内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支出 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养活及因疾病、生 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F疾病 非外来原因 非先天性原因 非规律性的生理现象所致健康保险的特点F具有综合保险的特点 F补偿具有特殊性 F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F保险人财会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F合同多为短期合同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F免赔额条款 F观察期条款,又称等待期 F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条款 F给

      9、付限额条款健康保险的种类F医疗保险 普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 险、重疾保险 F收入补偿保险第10章小结F本章重点: 人身保险的特征和种类。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了解创新型人寿保险的险种。 F思考题 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分类。 简要介绍人身保险中的常见条款。 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简述健康保险的概念、特点及其有关特别规定。 简述创新型寿险与传统型寿险的区别。THE END保险学第11章 商业保险之三 再保险再保险F再保险概述 F比例再保险 F非比例再保险 F再保险经营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F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F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危险单位:一次危险事故可能涉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确定比较复杂 自留额与分保额 F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比较 F保险原则在再保险中的运用 F再保险职能 F再保险的作用:宏观方面、微观方面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F概念:也称保额再保险,确定比例,按 比例分摊责任 F成数再保险,也称比率再保险:先确定 比例,再确定自留额 F溢额再保险:先确定自留额,有超出者 再分出并确定比例 F成数与溢额混合再保险 F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几个关键项目:再保 险费与再保险佣金、未了责任转移、保 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第三节 非比例再保险F险位超额再保险 F事故超额再保险 F赔付率超额再保险 F非比例再保险的费率和再保险费 F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财保险比较 保险责任确认依据 分担责任计算方法 费率与佣金问题第四节 再保险业务经营与管理F再保险形式 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 F自留额的确定 F财产险再保险 火灾险、水险、汽车险及责任险的再保险 F人身险再保险 寿险、意外伤害及健康险再保险 F再保险业的宏观管理法定分保第五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管理F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 分出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 分出业务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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