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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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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 公约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义务)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及违约责任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风险的转移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 ,又称契约、合约、协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现代社会进行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 )合同的概念大陆法中的 “ 合意 ” :合同是一人或者数人对一人或者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者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英美法中的 “ 许诺 ” :合同是一个许诺或者一系列许诺。我国 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 “ 协议 ”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 )合同的法律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 合同是合法行为5 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成立只能说明当事人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已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2、,但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即得到法律的保护,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二 )合同的生效要件1 当事人签订合同至少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2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4 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5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6 合同的订立必须有约因或对价支持(二 )合同的生效要件类 型 范 围 订约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 18周岁的成年人年满 16周岁不满 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 10周岁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2 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出生 10岁 16岁 18岁无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死亡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

      3、为能力(二 )合同的生效要件3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同时,各国法律也都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是在平等、自愿、公平氛围中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错误 (2)欺诈 (3)胁迫(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1)错误大陆法: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英美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某些重大问题上都存在同样错误时,才能使合同无效或撤销。我国 合同法 :当事人 (一方或双方)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欺诈德国法规定,因被欺诈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法国法规定,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英美法把欺诈称为欺骗性的不正确说明,蒙受欺诈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也可以根据侵权法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胁迫(心理上、精神上、身体上)法国

      4、法规定,对于订立合同承担义务的人进行胁迫,构成无效的原因。德国法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英美等国法律和判例规定,对人身施加威吓或施加暴力或监禁或滥用特殊关系为手段以订立合同从中谋取利益,如果这类合同有不公平的地方,承受不利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我国 合同法 规定,当事人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4)乘人之危我国 合同法 规定,乘人之危使对方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5)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我国 合同法 第 54条规定,在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二 )合同的生效要件大陆法中,商事合同一般都是非要式合同,无论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产生法律效力。英美法将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和简式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对合同的形式未加任何限制。 (我国保留。规定,我国商事主体

      5、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我国 合同法 对国内合同的形式规定比较灵活。 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4 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二 )合同的生效要件各国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致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必须合法,凡是违反法律、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合同一律无效 。5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二 )合同的生效要件约因是大陆法特有的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6 合同的订立必须有约因或对价支持对价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相对给付”的关系,即双方都要承担给付的责任。英美普通法要求,简式合同必须有对价,否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约因、对价的直接要求。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相当于 “ 对价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分类1.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2.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 附条件的合同法律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如果合同不采用法定形式,则该合同无效。法律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法律还要求必须有物的

      6、给付。附成立条件、附解除条件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 公约 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是当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公约 的适用范围1、合同主体的范围适用 公约 的合同主体必须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该当事人所在国必须是 公约 的缔约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约才能适用于他们所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1)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2)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不是缔约国,则须依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我国保留)2、 公约 适用的销售范围 公约 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 公约 的买卖( 1)性质特殊的买卖即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方式特殊的买卖包括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和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3)标的物特殊的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货币、船舶、飞机以及电力的买卖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

      7、合同(二) 公约 不涉及的问题1有关合同效力的问题各国对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有一些具体规定,而且分歧较大,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为可撤消,而有些则规定为无效,所以,公约明文规定对此类问题不涉及。2有关货物的所有权问题各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深刻分歧,例如法国规定,所有权在合同成立时起即转移到了合同买方,而德国法则依据物权行为,要求有物权合同和标的物的交付才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所以,公约只规定卖方有义务移转货物所有权给买方,至于如何转移则不涉及。3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这是关于由于产品缺陷而导致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问题,因产品责任在有些国家为严格责任,而有些则仍实行过错责任,在免责等一些问题上也分歧较大,所以公约没有涉及此问题。中国某航空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订购 8架波音 747飞机。合同约定,中方先付50%的货款,付款后 10日内美方交货,货到 30日内,中方支付剩余的款项。美方交货后,中方未能按期付款,美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方赔偿损失。该合同能够援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来诉讼。(三) 公约 适用的强制性问题按照 公约 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排

      8、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删减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所以,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但它必以当事人的 明示 为前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不适用 公约 ,则符合 公约 适用范围的合同自动适用 公约 的相关规定。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 营业地 分别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进出口货物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 最密切的营业地 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1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不同的国家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狭义的买卖合同,它的客体是货物即有体动产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国际贸易的一系列环节4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了合同的法律适用即合同准据法问题,引起尖锐的法律冲突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仅涉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而且要受到国际贸易统一法 (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的支配或影响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联合国国

      9、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及英国、德国、法国等国的法律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1、 正式合同2、确认书3、订单(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 基本条款(1)商品名称 (2)品质条款 (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 (5)包装条款 (6)保险条款(7)支付条款 (8)交货条款 (9)检验条款2 一般条款(1)违约及解除权条款 (2)不可抗力条款(3)索赔条款 (4)准据法条款(5)司法管辖条款 (6)仲裁条款(7)其他条款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一、要约二、承诺一、要 约要约 ,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且其内容明确具体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之约束的意思表示。(发价)(一)要约的概念(二)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四条的规定,所谓“十分确定”,一项要约必须至少包含货物的名称、货物的数量、货物的价格三项内容。1 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3 要约必须表明其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例如,合同法第 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要约的对象是否确定来划分。非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视为邀请,除非有相反的意向。(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4)根据交易的习惯 (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作法 )来区分。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的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那么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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