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药品管理) 药品临床 试验标准操作规程指南 (医疗药品管理) 药品临床 试验标准操作规程指南 药品临床试验标准作业指导书指南 第壹部分总则第壹部分总则 第壹条第壹条:为了保证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科学和伦理道德的原 则,使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方案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和壹致,使受 试者的权益和健康得到保护,且保障其安全,保证临床试验遵循己批 准的方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有关法规,使试验 结论科学、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物临床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 赫尔辛基宣言及 ICH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关联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标 准操作程序。 第二条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依其流程、内容和进程不同,将其划分为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启动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过程、中期协调会和结 束临床试验等五个阶段。 第三条第三条:本标准作业指导书是根据药品期临床试验设计要求确 立,临床进行的、期临床试验包括部分生物等效性试验均参照本 程序执行。 第二部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第二部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第四条: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心的遴选。 申办者于上报药
2、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后,根据所申请药物的性 质、作用特点、功能主治以及疾病的流行病学、样本量的大小和药品 临床试验基地的专业特长等,初步遴选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和确定参加 单位的数量。 对初选单位的专业特长、研究资质、人员组成结构、任职行医 资格、关联临床试验检查和检测设备以及参研人员参加 GCP 培训等情 况进行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资源、能力和承担任务量的大小。 根据现场考查结果,首先确定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经和之协商 确立临床试验参加单位,且据此草拟临床试验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协 调委员会联络表和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初选方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文下达后,申办者根据批 文精神,和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壹道最终确定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第五条第五条:申办者起草临床试验文件。 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商定起草且签署试验方案、CRF 和知情同 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 申办者起草研究者手册 ,或其替代文件供临床医师参考 的临床前研究药效学、毒理学试验综述 。 申办者起草药品临床试验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 、 药品 临床试验监查工作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 、 药品临床试验研究者 履历表 、 药品临
3、床试验筹备会议签到表 、 药品临床试验药品发 放、回收、清点登记表 、 受试者用药记录卡和药品临床试验实 验室检查参考正常值范围表等文件。 申办者成立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和试验项 目小组,根据试验方案设计要求和项目标准由项目小组成员共同制定 病例方案表(CRF) ,监查员可参和部分设计工作。 申办者根据药品临床试验流程图、CRF 结构和项目内容起草 CRF 填写指南 。 第六条第六条:申办者的组织管理。 申办者根据药品临床试验项目的复杂程度、专业特长、时间跨 度和质量要求等委派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整个药品试验项目的运作,统 壹安排人员、原材料、生产工艺、作业程序、时间表和质量控制 (QC)和质量保证(QA)体系(包括风险控制体系)等,且由其委派 临床试验员、监查员和稽查员共同承担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关联职责。 申办者设立壹个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IDMC) (数据和安全 监查委员会、监查和稽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具体负责定期对 研究进展、安全性数据和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 续、调整和停止试验。 申办者可将和药品临床试验有关的责任和任务部分或全部转移 给壹个
4、CRO,转移给 CRO 的或 CRO 承担的任何和临床试验有关的责任 和职能应当有书面说明和协议书,但试验数据的质量、可靠性、完整 性的最终责任永远于申办者。 申办者可委派监查员或委托 CRO 承担试验监查工作,且向研究 者提供监查员个人简历(CV) ,且取得研究者的书面允许认可。 申办者培训监查员,确定各中心是由同壹质量标准进行监查和 访问。 第七条第七条:研究者的组织管理。 根据临床试验的不同分期所涉的技术要求不同,对临床试验的 职责进行分工,明确关联职责及责任人。 研究者委派研究协调员、次级研究人员以协调和各研究中心和 监查工作。 于多中心临床试验中成立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指派壹 名主要研究者(作为总主持人)统筹整个药品临床试验,和项目主管 /多中心协调委员会紧密合作,和申办者共同制定研究计划,且定期 和申办者检查临床试验进度和质量。 研究者接受申办者推荐的监查员和稽查员,且接受其对临床试 验的监查和稽查。 建立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质量控制(QA)和质量保证 (QC)体系。 建立临床试验经费、临床试验用品(含药品、文件、仪器、盲 底或随机编码等)的管理制度。 建立药品
5、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含研究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室、药品代谢动力学试验室、中心实验室和急救中心等)的管理制度。 建立专业科室的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制度, 且编写关联培训课件。 第八条第八条:申办者准备临床试验筹备会议。 申办者依临床试验中心的地域分布,于征求各研究中心意见和 建议的前提下确定研究筹备会议地点、时间。 申办者和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共同商定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参会人 员和会议的议程等。 申办者根据筹备会的会议地点的布局和布置、人员的接待、文 件的准备、餐饮和娱乐的安排以及会议记录等进行相应的安排。 申办者向各研究中心发出临床试验筹备会的通知书,随通知下 发会议议程安排。 第九条第九条: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的文件准备。 临床试验方案。 格式病案(研究病历)和 CRF。 知情同意书初稿。 研究者手册。 临床试验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件。 研究者履历表(空白) 。 试验用药品、对照品标签(说明书)及包装样品。 临床试验用品发放、回收、清点登记表(样表) 。 临床试验筹备会议日程安排。 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参加人员签到表(空白) 。 实验室检验和检测正常值范围
6、表(空白) 。 第十条第十条:临床试验筹备会议。 会议由申办者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联局处领导(或临床试验组长单位药理基地负责人)主持下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应包括关联专业(科室)临床专家、临床研究基地负责 人、统计学设计专家、实验室研究人员、药学人员和监查员等。 依据会议日程安排对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和 CRF 等关联文件依科学和道德的原则逐条逐项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 且提出修改和更正意见。 就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程序(SOPs) 、研究者手册和临床试验 前实验室资料等进行讨论且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各研究中心向会议组 织者提供本研究中心该项试验所涉中心实验室、急救中心和/或药代 动力学室等资质和检测和检查设备和正常值范围, 且就实验检测方法、 正常值和仪器性能等进行统壹和协调。 于临床试验的启动时间、进度、任务的分配、药品和文件的发 放和管理、试验费用的预算、临床试验人员的培训、临床试验方案的 实施、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 、中 期协调会的安排、临床试验的监查、稽查和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统壹和 协调等进行协商。 监查员参加申
7、办者承办的药品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对临床试验 的方案设计和临床试验实施的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的体 系有较清晰的了解。 最终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对会议议程逐项确认和总结,由申办者 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第十壹条第十壹条:申办者倡议成立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 于临床试验筹备会上由申办者倡议成立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 员会,促进研究者、申办者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的 沟通。 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研究者委派协调研究 者和次级研究人员。 多中心试验协调委员会成立后,向研究者提供关于理解试验方 案、遵循评价临床和实验室发现的统壹标准以及填写 CRF 的指导性说 明。 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应加强监查员的职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的成立和审核程序。 临床试验组长(含各研究中心)单位成立和组织伦理委员会, 且行使其关联职责,其中伦理委员会成员表存档备案。 临床试验组长(含各研究中心)单位协助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 呈报药品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研究病历)和/或 CRF 及知情同 意书等由伦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伦理委员会成员经充分研究、讨论
8、,最终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是 否同意待进行的药品临床试验,且批准试验方案及其它关联临床试验 文件。 伦理委员会最终将会议的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会议议程、 内容及修改意见、表决方式、结果和最终结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备案 保存 o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文件的修订和审批。 根据筹备会议的审议结果,对临床方案、格式病案、CRF、研 究者手册等关联研究文件进行修改,且打印成册,交由研究组长(必 要时交各研究中心)单位呈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依据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形成供各临床试验中心进行临床试验用的试验方案、格式病案、 CRF 和知情同意书等关联文件。 重新修订CRF 填写指南 。 对各科临床试验用文件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格式和数量进 行准备, 且依据临床试验协议按时间和数量要求送达各临床试验中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办者准备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和安慰剂) 。 各种试验用药品的原(药)材料的购买和生产清单。 提供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品和安慰剂)的包装说明书(标签) 和药品质检方案。 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流程设计和随机化方案,适当分装和标记
9、药品,且注明“仅供临床试验用”字样。 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设计要求准备足量的 (超过正常用量 20%) 和适当包装的试验用药品和对照药品以便提供给临床试验。如系双盲 试验且和试验用药品于剂型、颜色和用量等存于差异,则应提供剂型 和外观、用量、色泽、味道基本壹致的安慰剂以符合盲法设计要求。 如系采用盲法试验设计, 于临床统计人员完成药品随机编码后, 于申办者(或统计学设计单位)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人员、临床试验统计学专家和申办者于场的情况下进行药 品的编盲工作,其中包括随机盲码表(盲底) 、药品编码、应急信件 的准备、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制定等关联工作。 申办者制定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的运送、储存、发放、清 点和回收的操作程序,且设计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和药品临 床试验中药品的分发、回收和清点表 。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试验文件的整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研究批文。 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的议程表和筹备会议纪要。 经伦理委员会批复的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 和其它关联文件。 伦理委员会组成及联络表。 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初选方案。 研究者履历表、分工及职责。 多中心协调委员会联络表。 各中心随机化编码表(密封代码信封) 。 药品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 设盲记录及关联证明。 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 临床试验的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 。 盲底和应急信件。 申办者和各参研单位之间签订的研究协议。 临床试验用实验室检查正常值范围表。 试验用药品的质检方案,包装和说明书样稿。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单位签订的临床试验的监查协 议。 根据临床试验的设计、组织、实施、稽查、记录、分析、方案 以及研究过程中关联人员的职责、 各中心承担的任务和临床试验进展、 研究经费的提供和分配等于研究者和申办者签订临床试验协议。 申办者若将临床试验部分职责交由 CRO 承担,申办者和 CRO 组 织就临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和时间等签订协议。 第三部分启动临床试验第三部分启动临床试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申办者确保临床试验用关联药品、文件、费用和关联 用品及时到位,且保留其运送、传递和交接的记录。 将临床试验用文件依据研究协议按时间和数量要求送达各研究 参加单位,且保留各临床试验中心的收取清单。 根据和各临床试验中心协商,将临床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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