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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9章考点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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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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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考点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2.5分,属于重点章节。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本章的案例分析题。本章考点较多,部分考点可以与物权法、合同法等章节考点相关联,复习难度较大,考生重在理解。重点掌握票据权利、票据伪造、票据抗辩以及汇票的制度(背书、保证、承兑)。本章考情(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10分1题10分1题10分合计3题12.5分3题12.5分3题12.5分鑫考点第一单元 支付结算的概述【考点1】支付结算的方式与原则()1.支付结算的方式从支付结算方式的法律特征考虑,可将其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银 行卡、预付卡、电子支付等属于非票据结算方式。2.支付结算的原则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得垫款。【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2009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1.银行结算账户分

      2、类(1)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提示1】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提示2】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考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账户种类中,属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有()。(2016年)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答案】ABCD【解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2.基本存款账户【解释】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1)开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队;异地常

      3、设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2)开户限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提示】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3.一般存款账户【解释】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1)开立主体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2)账户使用要求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4.专用存款账户(2009年单选题)【解释】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

      4、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提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铢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筒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5.临时存款账户【解释】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2)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3)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解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1)开立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个人银行账户分为类银行账户、类银行账户和类银行账户银行可通过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

      5、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服务。银行可通过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和有限额的现金存取(须确认身份)等服务,可以配发银行实体卡片。银行可通过类户为存款人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7.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1)结算账户的撤销情形: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3)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4)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1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第二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票据行为()(2009年多选题;2015

      6、年单选题;2016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其中“承兑”是商业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背书】1.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1)票据凭证票据当事人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签章【提示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提示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2016年单选题)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7、,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提示】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即使其内容和票据有关,也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考题1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A.支票无效B.经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答案】A【解析】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考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行为人中,其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可导致票据无效的是()。(2016年)A.出票人B.保证人C.背书人D.承兑人【答案】A【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

      8、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考题3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可以更改的是()。(2018年)A.出票日期B.付款人名称C.票据金额D.收款人名称【答案】B【解析】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票据行为的代理【解释】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代理人签章;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关链接】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之名,或者盖他人之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盖自己的章。(2)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过失而不知,该代理行为不生效力。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无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除非本人事后表示追认)。【提示】如果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

      9、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理由在于,本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授权他人为票据行为。 但是,无权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虽然票据行为人客观上欠缺代理权,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而为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应根据该票据行为而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3.票据行为的代行【解释】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之名,或者盖他人之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盖自己的章。此种情形,并不构成代理。(1)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2)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4.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解释1】票据基础关系是指票据关系据以产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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