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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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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red****e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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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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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总则,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继承合同法第91条,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五十八条【后合同义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继承合同法第92条,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五十九条【从权利随债务消灭】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增,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条【清偿顺序:指定与法定】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个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

      2、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1.新增规定:司法解释的法定化。来源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 2.适用条件: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个种类相同的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该项给付清偿了哪一项债务? 3.债务人指定清偿顺序 债务人可以以单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指定债权获得的清偿顺序。 明示或默示:一种意思表示最晚于履行时指定。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可以嗣后作出清偿指定。,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4.法定清偿顺序债务人未作指定的 (1)应当优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保护债务人之期限利益 (2)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A.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B.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债务人负担较重”:担保状况(能力)最低的债务考虑因素:债权时效届满的时间点、第三人的保证责任、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的状况。 C.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3、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一条【清偿顺序:主债务与从债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来源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1.约定优先适用。 2.没有约定的,费用、利息之从债权优先于主债权人的实现。 3.债务人无作出单方指定的机会。,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二条【意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于合同法第93条 1.协议解除合同自由 意定解除 2.约定解除事由的解除 总则编第158条: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三条【法定解除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

      4、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来源于合同法第95条,有所增补。 1.最长期限:一年。起算点: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 2.特别期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

      5、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1.解除权的行使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 (1)原则:通知:A.以对话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C.非以对话方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a.相对人指定接受系统的,进入该系统时生效;b.未指定系统的,知道或应知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第137条,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2)例外: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非定期债务的迟延履行,在催告通知中 2.解除权行使之异议 (1)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形成抗辩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解除权人请求解除权人之形成诉权:所谓“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是指解除权之行使是否正当认定解除权是否依法产生。 (3)违约方请求形成抗辩诉权,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形成抗辩权。,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六条【解除的

      6、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法第97条的增补 1.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57条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狭义的债务关系消灭,合同之本体未消灭。因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法发生返还债务;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及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不影响。 增补两项具体规定:,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增补两项具体规定: (1)合同解除的,不影响解除权人的违约救济权“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实际履行(继续履行)之外的其他各种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是完全对立的两种违约救济权,只能同时择一行使,二者不可并用。 (2)合同解除的,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 2.法定返还债

      7、务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原则:恢复原状已受领给付,返还给对方(单方或相互) (2)其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补偿损失,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七条【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结算和清理条款,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来源于合同法第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条(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抵销为单独行为,不需要相对人的协力。 是债的履行的简化自力实现债权的方法。 要件:二人互负债务;给付种类相同,金钱之债最常见;对方的债务已到期,抵销人的债务不必到期(放弃期限利益);双

      8、方的债务不是不能抵销。 不能抵销的债务。依性质;如不作为债务扶养债务因故意侵权而负债务;法禁止;特约。,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意思自治。,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来源于合同法第条 提存:指清偿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将给付物为债权人寄托于提存部门的行为。,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时间】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新增。来自合同法解释(二)第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

      9、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提存是清偿的替代方法,提存成立时,债务视为已履行。,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对合同法第条有所增补。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继承合同法第条。 三方面规范意义:风险负担由债权人承担已交付;孳息归属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债权人负担。,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领取】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款对合同法第条第款有所增补。 随时领取已归其所有。例外,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设。 领取期限,最长期限年,届满则归国家所有。例外,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设。,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1.债务免除:处分行为 两种模式:(1)债权人与债务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债务免除合同 (2)债权人以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债务免除之单方法律行为 折中模式:原则上,债权人作出债务免除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免除效力。 例外,债务人于知道或应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拒绝。 2.单方债权放弃债权,不能产生债务免除的效力。 债务免除,须作出需受领的以债务免除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生效,且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发生免除的效力。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依据第137条的规定而定。,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六条【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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