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学生状告高校必读之一
5页1、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学生状告高校必读之一) 作者: 日期:学生不服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关于林同学不服开除学籍处分诉重庆大学一案,就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代理人在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高校经法律法规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当然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1.何谓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承担行政法律后果的组织。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高校就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授权后成为行政主体,行使国家教育管理权的组织。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上述的权利是学校代表国家行使教育管理权。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该条规定最核心的就是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管理权,因此尽管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学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行政主体。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对教育管理权进行了六方面的细化,也就是说
2、,校长代表高校行使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正是行使教育管理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学生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五十四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第五十五条至六十六条明确了处分学生的程序和对学生受教育权的特别保护,这是对高校纪律处分权的细化。3.高校对学生的处分是高校依法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此时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本案中,学校对原告林同学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了原告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引发的争议。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解读在对五十二条解读时明确指出:“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学校管理教育学生的一种形式。”“同时,学校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则。”此时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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