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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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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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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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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立法会设有由功能界别选出的议。功能界别在1997年前称“功能组别”,代表香港社会各个行业及组织,截至2004年共有28个。根据2004年政府统计数字,功能界别选民数字为19万2374人。 各个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都不一样,有些界别作个人投票、有些作团体投票。以会计界为例,根据选举事务处的说明书,选民资格为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注册会计师。成为功能界别选民者,可以参与立法会选举功能界别议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别选民资格登记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同时申请登记成为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界别分组投票人可以投票选出选举委员会中代表自己行业的成员。除了自己行业之外,符合资格人士也能够选出选举委员会中雇主联合会、乡议局等代表,但未必能够在两个界别中分别投票。 前港督彭定康在1992年进行的政制改革中,提出在1995年立法会选举中新增9个功能组别,即“新九组方案”,并更改功能组别选举方法、法团选票改为个人选票;最后功能组别符合选民资格增加至270万人,实际登记人数115万人(见2003年美国人权报告第三节、香港政策研究所报告PDF第43页)。彭定康的这次改革被

      2、批判为钻基本法漏洞,时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鲁在1993年3月公开骂他是“千古罪人”。 香港选举制度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是香港选举制度中的间选团体。现时选举委员会共有800名成员,分别代表香港社会中的38个“界别分组”。其中200人来自工商、金融界,200人来自专业界,200人来自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其余200人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以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各个界别分组成员,由上段所述界别分组投票人投票选出。 选举委员会是根据基本法附件一所设立的。但由于负责选出第一届立法会其中10个议的选举委员会,其组成办法在基本法中没有订明。故由前港督彭定康进行的政制改革,在未经北京同意下,设立了一个有100名成员,由大部分直选产生的区议员互选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并于1995年选出立法局10个议。至1996年香港主权移交前,北京决定“另起炉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所筹组,原为推选第一届行政长官的推选委员会,选出临时立法会取代最后一届立法局。该推选委员会成员共有400人,由香港社会各个界别的代表组成。负责选举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的第一

      3、届选举委员会成员数目为现时的800名。 除了行政长官选举外,选举委员会也分别于1998年及2000年,选出第一届和第二届立法会的部分议;但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第一节,所占议逐届减少。选举委员会现已不再选出立法会议,所有议均经由地区直选或功能界别投票所产生。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二节,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即是说,每届行政长官理应同时由新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不过,2005年3月12日董建华因辞职而需要为行政长官职位进行补选。曾荫权征求选举委员会成员签名支持参选时,并无需预先重新选出选举委员会。 新界乡村居民及原居民:见下段#村代表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见下段#港区人大代表选举。 编辑本段立法会选举立法会(主权移交前称“立法局”)是香港的立法机关,现时共有60个议 第三届立法会议分布,根据香港基本法第68条由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基本法附件二规定了首三届立法会的组成方式,并逐届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 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于2004年9月12日举行,30个议由地方选区产生,另外30个由商业及专业为主的功能界别产生,选举委员会不再选出议。香港四大政党中,民建联占12议,是拥有最

      4、多位的政党;自由党占10,而民主党占9,而公民党占6。 编辑本段选举制度立法会30个地方选区议通过最大余额方法(largestremaindermethod),以比例代表制选出下列5个选区的议员。 香港岛6:中西区、湾仔区、东区、南区 九龙东5(2008年变为4):黄大仙区、观塘区 九龙西4(2008年变为5):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 新界东7:北区、大埔区、沙田区、西贡区 香港岛新界西8: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葵青区、离岛区 地方选区议参选人士无需在自己居住的地区参选,惟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年满21岁,无外国居留权,过去3年通常在香港居住,并且本身已经登记成为选民。候选人以名单参选,每份名单候选人人数最多可以等于选区议数目。每位选民可投票给一份名单,议大致按照各名单所得票数分配,所以被视为比较公的选举方法。同时,比例代表制对少数包容,有利于发展多党派的议会,能产生代表性广泛的选举结果。这种制度也令选民不能投票给个别候选人;从正面的角度看,这代表选民会改以每份参选名单的政纲为投票考虑依据,加强选举的理性基础。不过,各个政党可能会有相应的“配票策略”,例如将同党候选

      5、人分拆在不同的名单,让候选人能通过余额票数当选。 至于30个功能界别议议,共由28个功能界别选出。其中: 23个界别以多数票制(pluralityvotingsystem)各选出一个议; 1个功能界别(劳工)以全票制(blocvote),选出三个议; 又有4个“特别功能界别”(乡议局、渔农界、保险界、航运交通界)使用按选择次序淘汰投票制(preferentialeliminationsystem),选出余下四个议。 地区选举经历了多次变化。1991年度立法局选举,首次使用了双议双票制(dual-seatconstituencydualvote),一个选区选出两个议。这个制度备受批评,政府遂提出改革选举制度,其中以不可转移单票制(singlenon-transferablevote)及比例代表名单投票制(party-listproportionalrepresentation)取代原有制度的呼声最高。可是公众对改制未能达成共识,选举改革裹足不前,政府决定直接了当采用较少争议的简单多数制(simpleplurality)。 1995年度立法局选举是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前最后一次选举

      6、。该次选举中,亲北京政党民建联在20个直选议中取得议极少,选举制度再次备受关注。亲北京阵营和批评政党所得票数及取得议不成比例,批评议最多的泛民主派没有代表性。1995年前提出的两种议举制度再提上议程。主权移交后,董建华出任第一届行政长官,采纳以票数分配议的比例代表制,让立法会议代表性增广;这表示相对于三权分立,香港的政治架构维持以行政主导。立法会选举制度自此并无实质性的变动。 编辑本段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1883年,殖民地政府成立洁净局,管理公共卫生,除了官守议员、委任议员,当时该局还包括两名由选举产生的议员。1935年,该局易名市政局。日治时期,直选的两个议被取消。1952年,直选议获恢复,翌年直选议增至四个,之后直选议不断增加,1983年增至15个,占总议的一半,所有直选议均由单议单票制产生。 另外,1973年,所有官守议被取消;1989年,出现间选议,由市政局内10区议会各推 市政局选一人(1994年区议会选举,旺角与油尖两区并为一区,因此1995年市政局的间选议由10降至九);1995年,所有委任议被取消。 在1981年政制改革以前,只有少数人有资格成为市政局选举的选民,即富裕阶

      7、层或专业人士,例如1979年全港只有约44万人符合选民资格,申请成为选民的只有三万五千人。 1985年,区域市政局成立。1986、89、91三届,该局议均为36个,委任议员12,当然议员3(乡议局主及两名副主),间选议员九(区域市政局辖下九个区议会各推选一人),直选议员12(单议单票制)。1995年,所有委任议被取消,直选议增至27。 1997年,临时市政局、临时区域市政局成立,前者41名议员全体过渡,另增九名委任议员,后者39名议员全体过渡,另增11名委任议员。1999年,两局同遭特区政府解散。 编辑本段区议会选举香港共划分成18个地区,各设有区议会,就各地区层面事务向政府及立法会提供意见,并无实质行政或立法权力。此外,区议会也会获得拨款,承担及推动本区内环境、康乐文化、社区活动事务等。根据香港法例第547章区议会条例,每届区议会任期4年。主权移交后分别于1999年、2003年和2007年举行过选举。 区议会议分为民选、当然及委任三种。 民选议员由符合资格的地方选区选民,以简单多数制选出自己地址所属区议会选区的议员。区议会选区分界按地区人口而定。按2004年香港人口约680万计算,全

      8、港共设有400个区议会选区,而每个选区选出1名议员;换言之,每个民选议均代表17,000名市民。所以选举分界就以17,000人为标准,按每区的人口而划分可得议。而每个选举可以有15%的滑动,以减少因人口流动而造成经常的选区边界改动。 当然议员(exofficio)有27名,是新界9个区内的乡事委员会主,按乡委会所在 康乐文化的9个新界区议会就任。 委任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最多可委任合共102名代表进入全港18个区议会。1994年,当时港督彭定康推行政制改革方案,放弃行使委任议员制度,当然议员外改为进行全面直选。1999年3月11日,立法会经过14小时辩论,三读通过区议会条例草案,为同年11月区议会选举恢复委任议。政府称此举原意为衡区议会,让少数社群也能进入区议会,确保他们的声音得到反映;同时可以吸纳更多元界别人士进入区议会。这被民主派议员抨击为谬论、民主大倒退。 编辑本段村代表选举历史上,香港新界地区的原居民会选出自己村内的村长,而这些选举往往是由男性原居民垄断。但随着香港社会的变迁,新界乡村地区与市区的人口流动增加,新界乡村的居民未必只是原居民。2000年12月22日,香港终审法院一

      9、致裁定当时石湖塘村及布袋澳的村选举制度违反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从而确认了非原居民可参与村代表选。但另一方面,也有义务按香港基本法第40调规定,保护“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终审法院认为权益只包括丁屋利益、某些物业豁免缴地税及差饷等,但不等于政治权利。由此引申出乡村村代表选举办法的改革,当时引起了香港社会的广泛争议以及部分新界原居民的反对。 判决经过政府长达3年多的讨论后,2003年2月终于通过村代表选举条例,改革 石湖塘村村选举制度。现时,村代表分为两个组别,一为“原居民代表”,另一为“居民代表”;这俗称“双村长制”,两个组别的选举分开进行。两名村代表分别代表居民反映村内事务意见,而原居民代表也额外负责处理一切与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及传统生活方式有关的事务。村代表的任期为四年,现届村代表任期由2003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止。 参加原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需年满18岁,是该乡村的原居民或其配偶。原居民定义为1898年时已经是该村的居民的人,或是原居民的父系后裔。参加居民代表选举的选民,需要是年满18岁香港永久性居民,并连续三年居于该乡村。 代表选举的候选人则需年满21岁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获得所属组别5名登记选民提名,并本身已登记为所属组别的选民。原居民代表参选人需为原居民;而居民代表候选人则需连续六年居于该乡村。 2003年7月至8月举行首次“双村长制”村代表选举,部分票站出现怀疑黑帮“晒马”(召集人马、向对方展示实力)场面,明报报道指8月17日元朗屏山票站外有过百人叫嚣、大骂投票村民,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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