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公诉意见书资料
5页1、 第六届“蓟门纵横”研究生模拟法庭大赛公诉意见书 队伍名称:法硕三队 字数统计:259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宋武 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14197808171815,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东关社区19栋2号。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诉书号:京检一分刑诉2014第135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我们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已经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已经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下面,公诉人将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的角度,结合本案中的证据,具体论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1、 被告人宋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被告人
2、宋武于2014年1月11日13时许,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校门口违章占道摆卖橙子,遇北京市昌平区城管大队巡逻,因不满城管大队对其乱摆乱卖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持菜刀追砍被害人郭为民,并与其兄长宋文共同实施了伤害郭为民身体的严重行为,造成了郭为民死亡的严重后果。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五组共28份证据,被告人宋武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宋文的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已经充分地证实了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身体的案件事实,又有陆诗诗等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等书证在案印证。已经将案件事实予以了真实的还原。因此,被告人宋武故意伤害郭为民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 被告人宋武行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一)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讲,被告人宋武实施了故意伤害被害人郭为民身体的共同行为。被告人宋武与犯罪嫌疑人宋文所实施的伤害郭为民身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且为共同的犯罪行为。第一,二人的行为均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了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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