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第六章日耳曼法讲义
15页1、第六章 日耳曼法,第一节 西欧封建制法律形成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一、西欧封建社会的初步确立与日耳曼法的兴起 公元476年,在“蛮族”入侵与隶农起义的双重打击之下,早已处于风雨飘摇中的西罗马帝国徐徐落下历史的帷幕。日耳曼各部在其废墟之上建立起一系列“蛮族”国家,将整个西欧带入封建制时代。 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各部族固有的风俗习惯发展衍化而成的。 从空间上看,所有古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其法律都属于日耳曼法,因此,除建基于西罗马帝国废墟之上的各“蛮族”国家的法律外,北欧的斯堪的那维亚人以及入主不列颠岛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法律也包括在内。从时间上看,大致上是从公元5世纪到公元9世纪,也即从日耳曼人开始建立国家到封建制在西欧最终确立以及整个西欧陷入封建割据之中、日耳曼法发展成为地区性的习惯法为止。,日耳曼入侵罗马的战争,日尔曼人的原始法律 “全高卢中,凡是有一些地位和身分的人,都分属于两个阶层。一个是祭司阶层,另一个是骑士阶层。前者专管有关神灵方面的事情,主持公
2、 私祀典,以及解释教仪上的问题。几乎一切公私纠纷都交给他们裁判。如果犯了什么 罪行,或者出了人命案,以至继承、疆界等等有了争论,也由他们裁决,判定赏罚。 假使有任何人,不问是个人还是公家,不遵从他们的判决,他们就排斥他不准参加祭扫,这是他们最严厉的惩罚,受到这种处分的人,被认为是得罪神明、十恶不赦, 大家都回避他,拒绝跟他交往和谈话,以免在接近他时沾上罪恶,遇到他向法律请 求保护时,也置之不理,什么荣誉都没有他的分。 ” 恺撒:高卢战记,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的起源 最初各日耳曼王国的法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在形式上,它和氏族制度时期的风俗习惯一样, 没有文字记载,靠口耳相传,并为各国贵族所 垄断。 (二)日耳曼法的成文化 从公元5世纪末6世纪初开始,在先进的古罗 马成文法文化的影响下,各日耳曼王国以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收某些罗马法的原则、术语以及早期教会法的内容,编纂了一系列成文法典。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因此这一系列法典被称之为“蛮族法典”。主要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勃艮第王国的勃艮第耿多巴德法典,伦巴德王国的伦巴德法典以及不
3、列颠岛上的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的埃塞伯特法典、伊尼法典和阿尔弗烈德法典,北欧地区1241年制定的裘特法典,等等。,(三)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 日耳曼部族建立国家、实现习惯法的成文化之后,在适用法律上仍沿袭氏族社会时期的习惯,采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即确认日耳曼人仍然依据自身的部族习惯法生活,同时允许罗马人仍然依据罗马法生活,当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则适用日耳曼法。随着日耳曼人与罗马人混合居住局面的延续以及社会封建化程度的加深,这两种法律间的相互影响与融合也进一步得到加强。 为了便于适用,一些日耳曼王国也曾对这种罗马法进行编纂,如西哥特王国国王阿拉列克二世506年颁布施行的阿拉列克罗马法辑要。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 随着日耳曼国家的发展,国王对立法权的加强,王室命令逐渐增多,特别是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时期,为了加强王权,提出了用王室的法律取代所谓“公约”,并废止了“自由人大会”参与立法的权利,试图通过王室法令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统一。9世纪中期以后,法兰克王国发生分裂,西欧大陆各地相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日耳曼法被分散的地方性习惯法所取代。,主要蛮族法典,第二节 日耳曼法基本
4、制度 一、财产制度 日耳曼法没有高度抽象的所有权主体和客体的概念,主体的身份地位不同,享有所有权的性质和范围亦各不相同,而客体的种类不同,所有权的效力和保护方法也有很大的区别。 (一)不动产所有权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源于日耳曼人早期的氏 族制度,也被称为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 上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马尔克是日耳曼人在 民族大迁徙的过程中,按地域关系组成的农村 公社组织。在马尔克公社组织中,耕地属公社 集体所有,定期分配给公社成员使用;森林、 牧场、河流等也为公社集体所有,由公社成员 共同使用;成员居住的房屋及其周围的小块园 地归成员的家庭私有。在这种制度下,组成马 尔克的各成员家庭只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 收益权,而马尔克公社则行使管理、处分权。,2. 大土地占有制 在各日耳曼王国建立初期,教俗贵族的大土地占有制就已经开始形成,这种大土地占有制是西欧封建制度的基础。它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得以形成:国王对土地的封赏赐以及公社社员土地财产的分化,其中,国王的封赏是大土地占有制形成的主要途径。 为限制大土地所有者的权利,8世 纪早期,在宫相查理马特(715 74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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