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畔煤矿(六)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页1、0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掘进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10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500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500元。 7.未经总工程师、矿长助理、通风科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 1000 元。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使其有效运转,达到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制
2、定本制度。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 )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一、安监科、生产、技术、通防和供应科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供应科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合格证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或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四)建立技术档案 安监科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的建立,档案应包括: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2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六)日常维护安监科协调生产、技
3、术、通防科对所属范围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六)使用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七)拆除或停用各部门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报安监科,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向劳动者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安监科报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一)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科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通风科、运输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通风科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3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科,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二)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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