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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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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 1 页试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更新:2017-3-28 阅读:栏目:调研报告 试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而事实的认定则又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解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可见,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长期以来,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我国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法院包揽了所有证据的调查、收集,当事人的作用和积极性未能得到发挥,既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怀疑,又使办案效率受到了影响。为此,近年来,理论界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法院系统也已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民事审判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决定性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个法官对规定的理

      2、解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要求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笔者通第 2 页过对规定的学习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谈一谈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认识。一、举证责任的渊源及内涵 探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我们分配的是什么,即须对举证责任有个明确的定义。“举证责任”一词最早出现在古罗马的法典,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即有关于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但当时的法学家并未给举证责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从当时规定的举证责任来看,仅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自罗马法时期提出举证责任及其分担学说以来,两大法系的学者根据本国的司法特点及传统分别对举证责任的涵义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时至今日,法律的发展及法学理论的研究以远非夕日古罗马帝国时期可比,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学者们对举证责任的概念或内涵作了不同的解释,大约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英美法学者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大多数证据法学权威都认为举证责任是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认为在正式的诉讼过程中,当事

      3、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或陪审团)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所以,又被称为“法定的证明责任”或“法定的责任”。 第 3 页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的理解同样也存在分歧。主要表现为德、日两国诉讼理论中的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之争。主张举证责任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念,该观点把举证责任看作是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从行为角度考察举证责任,又称“行为责任”。德国法学家格拉斯于1983年首次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该观点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民事审判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起到了积极的决定性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个法官对规定的理解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要求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笔者通过对规定的学习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谈一谈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认

      4、识。一、举证责任的渊源及内涵 探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首先必须解决我们分配的是什么,即须对举证责任有个明确的定义。“举证责任”一词最早出现在古罗马的法典,公元前450年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即有关于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但当时的法学家并未给举证责任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从当时规定的举证责任来看,仅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自罗马法时期提出举证责任及其分担学说以来,两大法系的学者根据本国的司法特点及传统分别对举证责任的涵义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时至今日,法律的发展及法学理论的研究以远非夕日古罗马帝国时期可比,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学者们对举证责任的概念或内涵作了不同的解释,大约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 4 页英美法学者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个具有多种含义的概念,大多数证据法学权威都认为举证责任是个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对争议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认为在正式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和案件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

      5、当事人为使法官(或陪审团)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所以,又被称为“法定的证明责任”或“法定的责任”。 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的理解同样也存在分歧。主要表现为德、日两国诉讼理论中的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之争。主张举证责任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念,该观点把举证责任看作是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从行为角度考察举证责任,又称“行为责任”。德国法学家格拉斯于1983年首次提出了客观举证责任,该观点认为,是我国证据立法中第一部关于证据方面系统的规范解释,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基本采用了上述第四种观点,即三层含义说,同时又规定了证据提出的时间效力。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中,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第2条、33条、34条也对上述定义作了阐述。 第 5 页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 举证责任的内涵确定

      6、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也就不难理解了。众所周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职责,依照通常的规则,法院在裁判时,首先必须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然后才能适用法律来判断其法律后果,并最后作出裁判。事实的认定是法院通过相关证据的判断来实现的。那么,这些认定事实所需的证据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并加以证明以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主张存在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哪一方承担不利的结果,是一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这种确定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过程,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据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表述为: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内涵基本采用了上述第四种观点,即三层含义说,同时又规定了证据提出的时间效力。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概念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中,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第2条、33条、34条也对上述定义作了阐述。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 举证责任的内涵确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内涵也就不难理解了。众所周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职责,依照通常的规则

      7、,法院在裁判时,首先必须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然后才能适用法律来判断其法律后果,并最后作出裁判。事实的认定是法院通过相关证据的判断来实现的。那么,这些认定事实所需的证据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并加以证明以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主张存在的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哪一方承担不利的结果,是一个首先第 6 页要解决的问题,这种确定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过程,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据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表述为也是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对操作要求作一些具体的规定,由于成文法所固有的缺陷,规定第7条仍然要求法官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法官如何裁量,依什么标准裁量,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里所说的“法”,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要做到依法分配,首先应做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加以确定。从举证责任的内涵中不难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其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提证责任:规定第7条仍然要求法官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自由裁

      8、量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法官如何裁量,依什么标准裁量,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里所说的“法”,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司法解释。要做到依法分配,首先应做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加以确定。从举证责任的内涵中不难看出,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其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也是有区别的。 首先,提证责任第1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在立案前不履行提证责任,案件可能因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110条的规定而不被立案受理。2、立案后到举证期限届满前阶段:第 7 页立案后原、被告就其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负责提供证据;法律依据:民诉法第64条、规定第2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规定第2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第47条、48条、49条、50条;义务不履行的后果,主张的事实不被认定,从而导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结果。 第三,举证责任的免除。诉讼经济是除公正之外法院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第二大价值目标,证明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应力求以最低的费用,最少的时间取得最佳的效果,为此,对一些不必证明的事实,即可免除当事人的

      9、举证责任,对于哪些事实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各国立法规定和理论观点也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6日通过的规定第8条规定了当然免证事实,即对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第9条对无需举证的事实作了规定,即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情形(除第2种外)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该规定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的充分体现。 第 更新:2017-3-28 阅读:栏目:调研报告 试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举证不能的救济和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义务。民诉法第64条、规定第15第 8 页条、第16条、第17条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或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作了界定,该规定是公平原则在证据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了诉讼当事人实体权益不受侵犯。因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其收集和调取证据的能力往往是处于相对劣势的,特别是针对行政权或他人权益时,这种劣势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就需要借助人民法院依据职权给予其支持,以确保法院能客观地查明事实,可见,当诉讼当事人发现有符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形出现时,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调查申请,应视为其已向法庭提供了证据,当然,申请调查的范围应有严格的限制,所调查的证据在质证中出现的结果也应由申请人承担,否则,法院又将回到包揽所有证据调查、收集及认证的老路上,也难免暗箱操作之嫌。 第五,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所谓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应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难辩时,法官依据一定的规则将举证义务一部或全部归于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判定。法官在行使裁量时,必须是该事实的举证责任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且是案件实体裁判必须查清的事实。多年来,由于我国证据立法原因,司法实践中对涉及举证责任载量问题上的理解千差万别,规定颁布施行以后,虽对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各个法官对规定的理解上不同,导致在操作上存在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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