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征
14页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等事宜,在餐饮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 承办) 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第四条 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鼓励和支持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水平较高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建设专业化主食厨房和流动餐车等,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活动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落实,强化应急处置,切实保障农村地区群众饮食安全。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管理安全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村委会(社区)相关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进行登记、建档公示和培训,指导督促其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储存、加工过程控制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承办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农村集体聚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和中毒信息的报告工作,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 第三章 主体责任第九条 举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与承办者共同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举办者应提前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报告农村集体聚餐信息,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3)。
喜事集体聚餐举办一周前报告,白事集体聚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的也应报告举办者应选择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在册的承办者,并查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与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参考式样)》(附件5),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会同承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村委会(社区)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并采纳监督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与承办者一同及时向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 承办者应主动到镇(乡、街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经营者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协议(参考式样)》结合实际制定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每年组织雇佣的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和服务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在农村集体聚餐承办前,与举办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向集体聚餐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报告相关信息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与举办者一同及时向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章 检查指导第十一条 集体聚餐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接到举办者拟举办集体聚餐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100人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所在地村委会(社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会同村委会(社区)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指导人员应在集体聚餐举办前1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场地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参考式样)》(见附件4),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第五章 举办要求第十三条 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第十四条 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
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第十五条 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六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第十九条 聚餐的食品应做到按成品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冷藏温度0℃—8℃,留样食品不得进行再加热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六章 应急处置第十九条 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品安全事件时,举办者和承办者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同时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及应急处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政府和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第七章 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 承办者未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存在违法行为或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取消其登记资格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一、基本情况经营者类型□流动餐车经营者 □乡村厨师 □农村家宴服务队 □其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最大承接人数联系地址二、主要人员情况主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证明 □有 □无帮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证明 □有 □无帮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证明 □有 □无帮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证明 □有 □无帮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证明 □有 □无三、供应食品原料来源四、常用菜谱五、主要卫生设施、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消毒柜 □移动紫外线灯 □其他餐具消毒方法□消毒柜 □煮沸消毒 □药物消毒 □其他登记部门登记时间备注此表一式三份,经营者,村委会(社区),市场监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农村集体聚餐经营者登记表(参考式样)附件2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一、基本情况举办者(承办者)姓名地址举办时间、餐次举办场所预计参加人数聚餐事由食品加工制作人员来源二、主要食品加工制作人员情况主厨人姓名性别年龄有无健康证明 □有 □无帮厨人姓名性别年龄有无健康证明 □有 □无帮厨人姓名性别年龄有无健康证明 □有 □无帮厨人姓名性别年龄有无健康证明 □有 □无三、主要食品原料及来源四、菜谱五、加工场地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使用水源□自来水 □井水 □其他餐具消毒方法□消毒柜 □煮沸消毒 □药物消毒 □其他□未消毒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村委会(社区)登记时间备注内容较多的,可另外附表记录。
参考式样)- 10 -附件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式样)举办者姓名承办者姓名举办时间举办地点人数事由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村委会(社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承 诺 内 容1.举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举办者与承办者共同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相关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按要求报告2.举办者应选择已登记的承办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并采纳监督意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3.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对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事先进行环境清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4.到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食品或食品原料时,索要并留存销售票据不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采购、采收的肉类、蔬菜尽量在当天食用,不使用不新鲜的蔬菜,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久泡木耳、冷加工糕点等不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不提供未充分加热的剩余食物和过夜食物;6.做好餐用具消毒,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举办者签名: 承办者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举办者、承办者、村委会(社区)各执一份附件4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指导意见书(参考式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是否符合一.人员管理1.流动餐车经营者是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厨师是否进行登记,并持有效健康证明2.厨师和帮厨人员是否穿戴清洁工作服、工作帽,是否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3.厨师和服务人员是否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服务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