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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正义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分析研究——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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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一、案例简介及评析 3(一)案例简介 3(二)案例评析 3二、程序正义与司法公信力 5(一)程序正义的概念 5(二) 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5(三)程序正义与司法公信力的联系 5(四)程序正义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6二、呼格吉勒图案出现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7(一)呼格吉勒图案出现的问题 7(二)体现的现状 9(三)该案产生的影响 10四、我国程序正义的完善措施 11(一)实行无因回避制度 11(二)确保程序设立的中立性 12(三)重视权力运行中的合理分配 12(四)保证程序运行时信息的公开 12(五)增强法官程序正义意识 13(六)优化司法环境 13(七)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 13五、 结语 14参考文献 14论程序正义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 摘要:正义的在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程序正义对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权威,增强公众对司法的尊重与信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就呼格吉勒图案为例,显示我国司法中对于程序正义的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社会的现状和我国的司法体系,围绕程序正义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阐述了呼格吉勒图所反映的问题与危害,然后提出我国关于程序正义完善措施。

      关键词:程序正义;司法公信力;问题;影响;完善  一、案例简介及评析(一)案例简介1996年4月9日,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附近女厕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2059621.40元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证实: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二)案例评析司法被称为维系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失守则意味着人们随时可能遭受冤屈乃至更大的横祸。

      1996年,中国实行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严打严打”行动由公、检、法部门相互配合,以公安侦破为主力,重点“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办,“阅看预审档案材料,熟悉侦查过程,保证受理案件后能及时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以求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严打”时,一旦发生重大案件,公安还在侦查的时候,检察院批捕科就可介入,目的就是为了“快捕”其后的“快诉”顺理成章,案件几乎是不受监督的达到法院对于呼格吉勒图的犯罪证据,本来并不构成证据链,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判决就应该疑罪从无但在实践中,对于侦查笔录中记载的内容,法庭一般都给予认可,因为法官同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力量,“严打”又是针对社会治安恶化而展开,法官成为了潜在的控方,法官的角色定位决定了其在裁判中倒向公安,辩护人应该给法官一个反向的思考,给一个专业的法律意见,这样会使一个案件有很大变化,可当年聘请的律师并未向法庭提出相关质疑,其中一位律师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另一个律师则一句话都没说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

      若要对“严打”反思,就是无论怎样“严打”,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因为一旦突破这个框架,就是纵容公权力去违法,而这事实上对社会的伤害更大严打之下的错位关系,造就了这样一起令人痛心的冤案,而当年办理呼案的人员却大都得到了升迁赵志红落网后,公检法系统以及政法委均开展了对此案的复查,但因为关系到官员问责,案件迟迟不得处理如果不是嫌疑犯供出他是呼格吉勒图案的真凶,如果不是一些有良心的官员的关注,如果不是媒体不断的深入报道,真凶落网后冤死者不知还要蒙冤几个9年本案在侦破与审理都留下许多疑点,显示了司法机构在依法剥夺生命这样一个最高而且无可挽回的刑罚面前,有着太多的轻忽与随意,结案不代表完全没有疑惑,司法部门是否能在有充足佐证的情况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审理案件,关乎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是整个司法体系成熟与否以及群众对于司法的信赖程度在“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共同期待中,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无疑是法治中国的一块试金石,也是司法体制重塑自我公信力的契机每个案件的审理,都关系到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是加强还是弱化个体为了正义而失去自由和生命,足以让司法体制蒙羞 “迟来的正义”固然可贵,但背后的代价实在太高。

      二、程序正义与司法公信力(一)程序正义的概念博登.海默说,“正义是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以呈现不同形态,并有既不相同的面貌正义,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阐述程序正义在法理学上是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的义务所表征的正义;而在法律实践上则是指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程序正义标志着法律的操作性和本质,标志着法治的内在本质以及法治过程中具体价值以及追求,代表着民众对于司法权威的认可以及实现 李善川.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J].现代国企研究,2016(10):199.所以,在法治社会中实体正义相对于程序正义来说,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程序正义就代表了法治过程二) 司法公信力的概念概括起来,公信力就是指社会大众对某一事物或现象从心理上表示赞同,因此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司法公信力,一是从司法权的行使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在其本身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使社会大众认同和信任的资格,二是从受众的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大众或者社会组织对司法适用行为的一种主观上的评价。

      王晓庭.程序正义与司法公信力[J].法制与社会,2015(7):108-109.一方面,它体现了公众对司法主体的尊重,对司法过程的信赖,对司法裁判的服从,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因此,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行使权有关,还与整个社会中的法律有关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提升国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让公信力与社会生活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实现司法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公正、有效、及时的司法救济 (三)程序正义与司法公信力的联系程序正义与司法公信力的联系密切,程序正义代表着社会公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司法公正不仅影响着司法公信力,还是评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尺度司法公正应该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之间的结合,也就是不仅在案件结果上公正,在案件处理上也应公正,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时要同时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在司法公信力实体公正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有法律的支撑是远远不够的,社会的复杂性,人类的多变性和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当多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时,大家对于实体正义的认识变得十分模糊,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社会和公众对案件的判决也有着不同的意见,这不仅使自然法思想中实体正义变得无法信服,也使那些追求实现实体正义的法官们压力重大,也使司法公信力慢慢减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于司法程序的合理性,正义性和时效性有了更高的追求。

      四)程序正义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1.司法程序中立性有助于推动司法公信力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原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础按照程序正义理论的要求,司法程序中立性是为实现裁判者享有超然地位而居中裁判的制度性设置因此,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使法官从不同角度认识案件,寻找事实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而且公正的审判程序可以较大程度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迫使其做出公正的判决,不受个人情感左右,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司法程序的中立性原则视为程序法治的首要原则程序法治的支持者认为,法治会导致法律对所有人的同等保护,并保护人民免受政府权力滥用的侵害而正当程序则是制约政府权力滥用与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功能化载体2.司法程序效率性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正义与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程序效率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性因素司法审判程序的过分延迟或者过于迅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都可能造成一种损害现代司法不鼓励过于迅捷地做出裁断,同样也不赞成迟迟无法做出裁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坚守审限意识显得尤为重要3.司法程序公开性有助于促进司法公信力司法程序公开性是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实现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途径。

      司法程序公开性要求实行阳光司法,同时也要求司法人员自觉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公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来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防止司法机关权力滥用程序正义的制约作用极其重要,制约法官的行为使其恪尽职守,同时也保障了人权,法官禁止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满足实体正义的要求,而忽视当事人的权利,更不能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在审判程序中,也要注意程序的正义性,解决当事人的不满,从而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铺平道路,通过程序正义使判决变得为当事人接受,减少强制执行的概率,不违背法律的目的4.司法程序参与性有助于孕育司法公信力司法程序参与性是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程序的正当过程的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为中心的司法程序设计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功能化机制所有的法律都是参与力量在总是不完美的各个决策过程中运行的产物 公丕潜,张洪霞.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选择——以程序正义的推进为切入点[J].黑河学院学报,2013(03),23-27.司法程序作为一个各方力量集中参与的司法场域,也是以各方力量的参与权为中心展开的司法过程能够有效地、实质性地参与其利益可能受损的司法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

      当事人的参与权的有效行使,也是见证权利被救济、正义被实现的有效途径同时,积极的司法参与也是对当事人司法参与能力的培训,更是对当事人权利意识与法治精神的熏陶二、呼格吉勒图案出现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一)呼格吉勒图案出现的问题1.死刑核准程序不足死刑案件的审级有其特殊规定,即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经两审终审后报最高法复核,1983年全国范围内实行“严打”政策,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自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下一级高院手中,因此呼格吉勒图的所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与现今的规定的并不相同 刘诗圆.试析“呼格吉勒图案”背后的正当程序价值[J]法制博览,2014:127-128.同时,法院的中立地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对于证据的不足、被告人的各种身体情况都没有尽到准确核实的义务2.办案人员办案程序错误呼格吉勒图在接受讯问期间,遭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最开始呼格吉勒图是不认罪的,“进展极不顺利”,后来呼格吉勒图痛苦喊叫、被铐在暖气管上、头戴着头盔,审讯很快便发生了根本性的扭转,在48小时以后呼格吉勒图最终做出了认罪供述,这看出来了呼格吉勒图是被逼做出有罪供述的在公诉阶段,呼格吉勒图进行了翻供,然而根据检察院的笔录,在讯问过程中不招供就不让上厕所,这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使呼格吉勒图在生理和心理上到了极限,不得不去说谎。

      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警方对呼格的刑讯逼供不仅仅侵犯了其公民的人身权利,还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遭受种种痛苦,最后不得不承认强奸和杀人等根本不存在的罪行,来换取暂时的自我保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因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以口供作为主要依据,为了能加快破案进程采取非法的暴力手段来获取证据,侦查人员为了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手段变相取证,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重要证据,把一个无罪之人判为死刑,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侦查人员未做到尊重人权,主观推测案件,没有遵守法律原则,在办案时,仅仅只靠自己的以往经验和自己的主观推测就下结论,导致案件出现了重大问题3. 证据不充分呼格吉勒图在报案之后48小时被控制起来,并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作出这个论断的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警方将其指甲里的皮屑与受害人的血型进行比对,发现两者都是O型血,遂认定呼格就是呼格就是凶手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在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将血型做为证据太过牵强,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还有关于呼格吉勒图的笔录在2005年赵志红落网之后曾主动供述其对受害人奸杀的犯罪事实,其可信度和精确度比呼格吉勒图的更高,而且呼格吉勒图的口供与案件事实存在不相符的内容,比如受害人的身高、发型等呼格吉勒图都没有能准确的陈述下来,相反赵志红对这些反而更加的清楚,其供述更加符合案件事实,因此,呼格吉勒图口供的真实性存在很大问题当时的刑事诉讼法仍采用旧法,对于取证、证据记录及检验、质证都没有完善的规定,对于这样一个命案来说,证据链条完全不能搭建成功4. 缺乏责任心在取证阶段,警方完全可以通过提取呼格吉勒图体内的精液分泌物进行鉴定来判断呼格吉勒图是否是凶手,但是在96年完全掌握这种鉴定技术的前提下,警方并没有采取这种方法,并且在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与尸检报告不符的情况下,仍然认定呼格吉勒图为凶手,说明当时警方责任心缺乏和司法理念落后在再审重启阶段,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到真凶落网,历经9年,启动再审程序又用了9年案件的再审程序启动并不需要太久,但是呼格吉勒图案却需要9年的时间,说明来自司法内部的阻力,司法机关自身的纠错难度巨大,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逐渐缺失,程序正义难以实现同时,辩护律师申请呼和浩特中院阅览卷宗,法院始终阻拦最终也没有让律师阅卷,这不仅说明法院存在违法的行为,更能说明法院责任心不足,不愿面对其判错的案子。

      二)体现的现状1.司法程序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程序上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仅仅只把程序作为审查起诉判决的工具,没有关注到程序的自身价值我国受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很大,重人治,轻法治,讲究“人情”的观念深入人心,并因此产生了一中人情色彩浓厚的社会环境,在这种环境下法官思维上重“民意”而轻“法理”,缺少了法的形式理性,反而产生了“实体主义”思维,在缺乏法律形式理性的情况下,程序正义是难以推行的杨镕源.程序正义及其在中国司法中的实践[J].时代教育,2017(9),25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判决时,法院才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如果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但没有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无法确定法院会不会就这样进行制裁在司法实践上也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地方各级法院在实际工作时其实并没有按照程序来执行,出现了很多违反程序的现象,但是这些无视程序的行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程序法没有得到执行,也没有得到重视,这让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越发严重2.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缺陷司法人员执法时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实施非法的暴力手段的现象法律实施中占行政执法占最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与人们的切身利益相关,还关系到国家的生存与发展。

      在我国,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权限过大,对行政越权的处罚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行政效率低下,公务员滥用权力等等问题由呼格吉勒图案可以发现,公安人员执法时出现了严刑拷打的现象,刑讯逼供是导致呼格吉勒图案出现的根本原因虽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不能轻信口供,但是有些部门还是出现了轻信口供的现象,在每个刑事冤案的背后,基本上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已经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监督不足在监督程序上监督不足,存在无人监督现象,容易滋生腐化作风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我国已经建立起完整的由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组成的监督体系,在我国的法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4.司法人员的思想意识不足部分司法人员的观念和素质也是一个问题在我国,绝大多数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都能忠于职守、高度负责、秉公执法、大公无私,但是有些司法人员思想观念落后、业务素质低下,没有经过专业的业务的培训,习惯于传统的追诉模式,盲目追求办案指标,根本不顾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刑事冤案的发生与部分司法人员的错误和落后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只要司法人员的政治和素质低下,主观上存在严重失误,再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沦为冤假错案的帮凶现代刑事诉讼活动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但有的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也可能导致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产生重大差错三)该案产生的影响1.损害法律的尊严法律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地位是非常神圣而且是不可侵犯的刑事冤案的不断发生对法律的尊严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也是对相关司法机构公正性的极大讽刺,它动摇了法律在社会大众心中神圣的地位如果冤案的发生变成一个国家的常态,如果国家有关机构再不重视冤案的防范,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就会严重缺失,这种结果所带来的影响是非常可怕的,刑事冤案的发生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刑事冤案的不断发生和曝光,给法律的威严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也破坏了和谐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而这当中有很多伤害更是难以弥补的,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大众以及相关部门一定要予以足够重视2. 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司法机关是一个国家法律得以正常执行的机构,是社会大众心中正义的化身,是维护社会和谐、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守护神;是社会大众在遭受不公对待、寻求庇护、寻求保护以及寻求救济时第一个想到的地方。

      司法机关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崇高的象征和威信,具有非常大的权威而由于程序正义的缺失,也在逐步侵蚀这一权威刑事冤案不仅仅给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更揭露了有关司法机关没有完善履行职责义务的现象,如果社会大众不再信任国家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就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四、我国程序正义的完善措施(一)实行无因回避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有因回避制度,存在当事人发现和举证困难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三个阶段实行无因回避制度只要当事人提出相关司法人员需要回避,决定机关或人员应不问事由作出回避决定虽有可能出现当事人以回避为理由拖延诉讼的情况,但是牺牲一部分诉讼效率换取诉讼公正有利于司法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此外,在回避制度中还应确立司法人员身份信息披露制度 使当事人获得对司法人员相关信息的知情权通过免除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赋予其知情权,可以有效避免回避制度流于形式,使当事人获知更多信息,有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去决定是否要回避相关司法人员无因回避制度不仅有利于保证司法人员的最大中立性,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还能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赢得当事人的基本信任二)确保程序设立的中立性程序中立是正当程序中最为基本甚至被视为绝对条件的要素。

      首先程序应当独立于任何一方,本身就应当公正,做到不偏不倚这就务必预先设立程序,即程序不是为了解决某件事而临时设定的,而是在利益产生与否未知、主体未知、事件未知的时机被设定同时还应保证主持程序的人是中立的这就不得不提到呼格案中的审判法院的作用,它的角色就是这样一个中立的程序组织者,然而它并没有将这个角色演绎好中立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涵:与案件有利益关涉或利益关涉嫌疑的人不能做待决案件的裁判者;裁判者不能有明显或潜隐地支持一方的心理暗示或先定偏见;裁判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保持外观或形式上的中立 公丕潜.法治中国时代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以程序正义理论为视角[J].学术交流,2017(3):87-92.虽然刑事诉讼法己经大范围的修改,其不公的潜在因素己经被剔除许多,但是过于乐观或悲观都不是可取的,在今后的司法审判中,要及时反馈三机关的作用发挥程度三)重视权力运行中的合理分配正当程序的限制是针对政府行为和政府权力由于公权力机关的特殊地位,才导致公权力行使时极易产生悠意现象,这不利于做出正确的法律决定因此必须通过对程序的有效运营和掌控,才能实现对权利的保障以及权力的限制,使权力的行使有着为人所知的确定性,否则权利会被膨胀的权力侵蚀,从而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出现。

      以呼格案为出发点,自刑事诉讼法在2011年修改过之后,公检法三机关的职权形成了更分明的界限,这是注重权力配置的结果,也许我们可以想象,呼格吉勒图在今天的中国不会发生如此悲剧仍应当加深这一原则的贯彻,例如运用律师团体对公检法办案进行有利促进和影响,以社会团体的形式监督权力的分配和运行,确保程序的正当四)保证程序运行时信息的公开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博弈需要一种对等的状态,作为正当程序的参与双方,处于不利地位的往往是个体权利,如若对等的平台没有被建造,结果做出的正当性就会被无限的怀疑,这场博弈也通常会以权利的败下阵来而告终,因此信息公开显得十分必要程序参与者在对信息有了全而的了解和掌握之后,才能及时关注程序的运行走向,通过与权力的交涉确保程序的正当运行,得到合理正确的结果呼格吉勒图案中,假如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可以及时接收到公检法的消息通知,他的父母就可以尽全力制定对策,及时地保障其的权利因此在构建正当程序时,务必做到信息公开透明,这也是目前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增强法官程序正义意识程序正义要求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保持中立的态度,做出公正的处理,必须公事公办从法官本身来看健全的司法机关和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必不可少的。

      法官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规则前提下,正当、理性地行使法律留给司法审判的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周芋莲.论程序正义的保障[D].重庆:重庆大学,2016.法官首先应该从根本上树立程序正义的意识,要自觉丢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然后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认真地完成司法任务,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法官继续教育制度 (六)优化司法环境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优化司法环境,完善司法监督和司法制约机制,使在法律适用出现错误时人民有地方可以伸冤但建立监督和制约机制不能只停留在形式,应该要具备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另外,不管是监督机制还是制约机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得越权,不得干扰司法,才能使司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还要不断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健全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依靠群众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七)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从民众和社会组织看公民法律意识和公正意识还不强,应该大力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公正意识,大家应该做到依法办事,按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采取贿赂、找关系等非法手段去破坏司法的制度和程序,民众和社会组织应该学习法律程序常识,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通过正当的途径对司法的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对于司法腐败和不公可以采取举报、投诉、申诉、揭发等手段,但是不能采用舆论或者媒体曝光等不正当的方式对司法进行干预呼格吉勒图案中公民没有得到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凭自己的意志做出判决,人民的意志没有得到体现,公民的监督权没有得到履行,因此应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监督权五、 结语总之,程序正义在现代法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有其自身的价值追求评价一个裁决是否公平公正除了要对裁决结果进行评价外,还要衡量其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合理和客观在我国,程序正义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很多人的观念仍处在片面追求实体正义的阶段,正如人权是法律背后的乌托邦那样,程序正义是法治背后的乌托邦,是支撑这座法治大厦的思想基石与制度柱石,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仍然任重而道远参考文献[1]公丕潜,张洪霞.提升公信力的路径选择——以程序正义的推进为切入点[J]黑河学院学报,2013.[2]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4.[3]苏建新.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J]政法论坛,2014.[4]刘诗圆.试析“呼格吉勒图案”背后的正当程序价值[J]法制博览,2014.[5]王晓庭.程序正义与司法公信力[J]法制与社会,2015.[6]周芋莲.论程序正义的保障[D]重庆:重庆大学,2016.[7]叶剑泉.程序正义理论的价值及其实现[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8]饶萍萍.完善我国程序正义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6.[9]公丕潜.法治中国时代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以程序正义理论为视角[J]学术交流,2017.[10]李善川.程序正义的法律价值[J]现代国企研究,2017.[11]杨镕源.程序正义及其在中国司法中的实践[J]时代教育,2017.[12]何志辉.程序正义与当代中国[J]岳麓法学评论,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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