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新《矿产资源法》变化解读
47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5,年,新矿产资源法,变化解读,汇报人:XXX,目录,一,新法,概述,二,矿业权管理,三,矿区生态修复,四,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五,矿业,用地,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引,言,2024年11月8日,,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新矿产资源法共八章八十条,涵盖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新法概述,一,(一),矿产资源法修订历程,1986年首次颁布,: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的审批程序,强调国有矿山企业的主体地位,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1996年第一次修正:,明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条件,允许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企业资产变更等情形下转让矿业权,但禁止倒卖牟利2009年第二次修正:,主要对条文表述进行技术性调整,未涉及重大制度变革2024年全面修订:,适应国家资源安全战略、生态文明建设及矿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回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新问题二)立法目的,新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突显对资源安全的重视强调资源安全,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合理开发利用,新法的出台与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对矿产资源安全的迫切需求相契合契合国际国内形势,(三)新增原则,新法强调“,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确立了,保障安全、节约集约、科技支撑、绿色发展,四大原则新增原则概述,科技支撑和绿色发展成为新法亮点,鼓励采用先进技术,促进矿业绿色转型,保护生态环境科技与绿色,新法更注重矿业生产安全,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以减少资源浪费,保障可持续发展安全与集约,新法突出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导向可持续发展,01,02,03,04,矿业权管理,二,新法规定矿业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提高配置效率。
矿业权出让市场化,0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下,矿业权可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设立协议出让的例外规定,02,(一),市场化出让方式,(一)市场化出让方式,市场化出让方式有利于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吸引市场主体参与,这一变化是矿产资源法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行业有深远影响制度创新意义重大,勘查开采许可独立,矿业权物权属性明确,新法规定,矿业权证书仅作为物权证明,,与行政许可分离,保障了矿业权人的财产权益勘查、采矿许可证作为行政许可,,需单独申请,确保了矿业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矿业权人权益保护,通过分离制度,矿业权人权益得到明确界定,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矿业健康发展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分离制度,本次矿产资源法修订之前,因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协议法律关系的理解认识不同,从而对于因矿产资源出让引起的纠纷出现不同的裁判观点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该条款确定了矿业权的物权性,为矿业权权属的界定提供了清晰的依据,减少了矿业权界限不清、权属不明纠纷的发生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分离制度,新法规定,探矿权人探明矿产后,,可,直接获得采矿权,,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探矿权人权益保障,明确探矿权人权益,降低了投资风险,激励了更多的勘查投资鼓励勘查投资,取消开采方案审批前置,简化了采矿权的设立流程,提高了效率简化采矿权设立流程,探矿权人直接获得采矿权,减少了行政环节,提升了矿产资源开发的速度和效率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效率,01,02,03,04,(三)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矿区生态修复,三,三、矿区生态修复,新法设立专章,详细规定矿区生态修复原则和责任,提高法律可操作性新增生态修复专章,规定了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妥善管理和修复明确责任主体,对矿区生态修复的监管和验收流程进行明确,确保修复工作达到标准强化监管与验收,对生态修复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规范,保障资金合理运用规范费用提取使用,采矿权消灭后,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免除,强化企业责任采矿权人义务不灭,(一)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原则,因地制宜原则,根据矿区的地理环境和生态特点,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修复方案。
系统治理,采取系统性治理措施,全面考虑生态、经济和社会因素,实现矿区可持续发展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新法强调矿区生态修复应结合,自然力量和人工干预,,以达到最佳修复效果科学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规划,确保修复活动有序进行,提高修复效率和质量合理利用资源,在修复过程中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同时探索修复后的资源再利用途径二)规定责任主体,采矿权人需承担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即使采矿权转让,修复责任仍由受让人承担采矿权人责任,对于,无责任人废弃矿区,,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环境恢复地方政府角色,(三)强化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编制生态修复,方案,采矿权人在,开采前,需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报批矿业权出让部门执行批准的修复方案,采矿权人必须依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确保环境得到妥善保护四)规范生态修复费用管理,专款专用原则,提取生态修复费用,采矿权人需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纳入生产成本,确保资金来源稳定提取的生态修复费用必须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避免资金挪用,保障修复效果费用管理透明化,建立完善的生态修复费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五)推动绿色勘查与矿山建设,新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用环保工艺、设备和技术,减少环境破坏。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法律鼓励并支持绿色勘查,,将绿色矿山建设提升至法律层面,,促进可持续发展绿色勘查的鼓励与支持,开采矿产资源时,应避免或最小化对森林、草原、耕地等生态系统的损害减少生态系统破坏,01,02,03,(六)加强监督管理,对未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违法行为,新法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明确违法行为责任,执法部门可实施查封、扣押等措施,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即时制止能力赋予行政强制权力,新法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权威明确执法部门职责,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四,四、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新法新增“,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一章,明确了矿产资源储备的法律地位,提出国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并动态调整;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按规定落实产能储备责任,确保应急增产需要等,提升了国家应对矿产资源供应风险的能力一)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矿产品储备,保障关键资源供应稳定产品储备的实施,01,采矿权人需落实产能储备,规划生产能力,应对紧急增产,产能储备的责任,02,国务院自然资源部门划定储备地,确定储备结构、规模和布局。
产地储备的划定,03,根据市场和战略需求,对储备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储备体系的动态调整,04,(二),储备设施与管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省级政府需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建设,,确保收储、轮换、动用机制高效运作加强储备设施建设,01,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流程制定管理办法,02,(三),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国家构建,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确保及时响应市场变化建立预测预警体系,对矿产资源市场进行实时监控,快速反应供求变化和安全风险,保障供应稳定及时响应市场变化,通过技术手段和数据分析,增强对矿产品供求、价格波动的预测准确性提升预测预警能力,(四),应急状态与处置措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职责权限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确保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启动应急响应,对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供应进行紧急调度,保障关键时期资源的及时供应紧急调度资源,动用矿产品储备,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以缓解供需失衡带来的影响动用储备与价格干预,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矿产品供求等相关信息,引导市场预期,稳定社会秩序发布供求信息,在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等区域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应急性开采,以应对突发状况。
应急性开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五),应急状态下的义务与补偿,在矿产资源应急状态下,,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服从统一指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履行应急义务,配合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资源安全承担应急义务,在应急状态下,协助政府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哄抬价格和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于因执行应急措施导致的损失,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合理补偿,,保障权益损失补偿规定,(六),国际合作,促进国际合作,新法鼓励与国际伙伴合作,共同开发矿产资源,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利用两个市场,促进双循环发展,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通过贸易和投资,实现矿产资源的全球配置利用两种资源,合理利用国内外矿产资源,平衡资源需求,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矿业用地,五,五、矿产用地,新矿产资源法在矿业用地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首次从法律层面系统规范矿业用地的取得和使用一)国土空间规划与矿业用地需求,新矿产资源法强调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必须重视矿业用地需求,,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新法对矿业用地的重视,01,规划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的实际用地需求,,确保矿业活动的空间布局合理性和用地的可持续性空间规划中矿业用地的保障,02,确保矿业用地需求得到满足,,是实现矿产资源有效勘查与开采的前提,对国家资源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用地需求,03,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不仅要具有前瞻性,还要考虑矿业用地的实用性,以适应未来矿业发展的需求和挑战规划布局的前瞻性和实用性,04,(二)多元化矿业用地供应方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这体现了新法在用地方式上的创新新法对用地方式的创新,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用地方式,这显示了新法赋予矿山企业的灵活性矿山企业用地选择的灵活性,矿山企业还可以选择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这种策略的运用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矿产资源的开采需求多种用地方式的组合策略,多元化的供应方式将对矿业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可能促进行业的效率提升和成本优化供应方式变化对行业的影响,(三)战略性矿产资源用地的特殊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国家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确保资源开发与土地利用的合法性。
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与程序,在勘查矿产资源过程中,可以使用临时用地对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若土地使用符合边开采、边复垦的条件,经过科学论证并报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条件与审批流程,政策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