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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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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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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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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A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技术监督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 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 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 电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 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 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 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第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 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 和有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第二章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第六条 集团公司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 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内容(一)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 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 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 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 重要水工金属部件(二)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 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 化学仪表等三)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 保护;接地系统四)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五)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 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量值传递系 统及各系统所属热工设备六)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七)节能监督:锅炉效率、汽轮机热耗、厂用电率、供电 煤耗、油耗、水耗、重要辅机单耗及节能降耗的措施等八)电测监督:各类电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 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 量计量标准九)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和电压质量十)励磁监督: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及指标;整定参数; 运行可靠性十一)汽(水)轮机监督:振动;叶片频率;调速保安系 统;发电机定子绕组端部特性;汽轮机真空系统;其他汽机辅助 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十二)水工监督:火电厂:主厂房;输煤栈桥;烟囱;冷却塔;灰坝;引排水 设施。

      水电厂:水库;大坝;引(泄)水建筑物及其基础;两岸边 坡;闸门第八条 各项技术监督标准按照各专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与检验工作按技术监督管理要求报送相 关管理资料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发电企业三级管理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为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科 技环保部行使环保监督管理职能, 其余 11 项技术监督由安全生产 部行使管理职能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有关办法贯彻国家、行业有 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指导检查各分支机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 工作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按照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 指导、监督、协调所属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选定并督促技术 监督服务机构对所辖发电企业进行各项技术监督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各发电企业是技术监督工作的主体, 是发电设备的 直接管理者,也是技术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必须依据上级有关技 术监督政策、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积极主动开展技术监 督工作,并对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 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 )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代表集团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及所属发电企 业技术监督工作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并对技术监督服务机构监 督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的火力发电企业设置 12 项技术监 督,水力发电企业设置 11 项技术监督 各发电企业按下列统一名 称,设立技术监督专责人一)火力发电企业包括: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轮 机、水工监督二)水力发电企业包括:水轮机、绝缘、继电保护及安全 自动装置、励磁、电测、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环保、热工、 水工监督三)风力发电企业:参照火力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内容,视 设备情况设置技术监督项目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制定金属、绝缘、化学、热控及继电保护 等专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实施细则》 ,建立统一的 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第十六条 对于集团公司制定了实施细则的专业, 华电电科院 组织对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专责人进行培训,各发电企业技术监 督专责人在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该专业 的技术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在设计审查、 设备选型、 设备监造、 安 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改、停备用等各阶段,应按《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专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实 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发电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七个工作日内, 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季度各专业技术监督总结及报表各发电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十五日前,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 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表及本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华电电科院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季度和年度技术监督工作 报告第十九条 华电电科院每年抽取部分发电企业进行技术监督 检查、评价,对于查评及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普遍问题, 华电电科院应组织专题研究第二十条 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要求:(一)各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为 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 聘任的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人名单,应及时报送集团公司、上级主 管部门及华电电科院技术监督部二)各发电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专业持证上岗的规定,无 证人员不得承担检定(测) 、试验工作三)机组发生强迫停运事件后,除按规定报告集团公司外, 发电企业应于 7 天内向华电电科院上报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分析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情况和防范措施等四 方面内容第二十一条 华电电科院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专业需要组 织召开技术监督专业会议,促进技术监督专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华电电科院负责制订技术监督考评办法, 每年对 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并作 为星级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评分依据;每年进行技术监督先进集体 和个人的评选,给予通报表彰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4 年 4 月 27 日 颁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中国华电生〔 2004 〕29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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