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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支出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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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讲义03目录C O N T E N T S政策沿革01会计核算要求030402政策主要内容后续管理要求04管后理政策沿革第一部分P AR T 01政策沿革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年年-2002年年)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当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年年-2007年)年)

      2、2003年,为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政策沿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实施】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政策沿革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

      3、年年-2012年)年)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为便于纳税人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同年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年至今)年至今)2013年初,国家决定在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开展扩大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政策试点。当年9月,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政策沿革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2015年11月,经国务院

      4、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三部门还印发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和程序。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

      5、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

      6、类,满分100分。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A.30%(含)以上(20分)B.25%(含)-30%(16分)C.20%(含)-25%(12分)D.15%(含)-20%(8分)E.10%(含)-15%(4分)F.10%以下(0分)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6%(含)以上(50分)B.5%(含)-6%(40分)C.4%(含)-5%(30分)D.3%(含)-4%(20分)E.2%(含)-3%(10分)F.2%以下(0分)(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A.30%(含)以上(50分)C.20%(含)-25%(30分)E.10%(含)-15%(10分)B.25%(含)-30%(40分)D.15%(含)-20%(20分)F.10%以下(0分)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A.1项及以上类知识产权(30分)

      7、B.4项及以上类知识产权(24分)C.3项类知识产权(18分)D.2项类知识产权(12分)E.1项类知识产权(6分)F.没有知识产权(0分)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政策沿革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中要求享受十年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那就意味着在每年汇算清缴时,如果具备资格,可以按照十年弥补;如果企业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应马上开始调整为五年计算。政策中要求是当年具备高新资格,不要理解是认定为高新企业,因为高新企业是一次认定,3年有效,重新认定一次,继续3年有效,具备

      8、资格不是指认定的当年或者重新认定的当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政策沿革例子:2010年-2014年亏损500万,每年亏损100万,2015-2017年该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又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该企业的亏损应该如何弥补?时限怎么算?1、2017年以前没有相关政策,只能按企业所得税原有5年时限的规定去弥补亏损。2010年的亏损在2015年应该到了5年时限,如果没有弥补,不能再用以后的利润弥补。2、同样道理,2012年的亏损,应该在2017年到了5年时限,如果没有弥补,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利利润弥补。3、2013年的亏损,按原有政策,2018年是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但根据新政策,2018年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2013年的亏损是在2018年之前5年产生的,因此企业可以适用新颁布的财税201876号的规定,可以再延长5年亏损弥补期间,也就是弥补亏损的最后一年是2023年。4、同理,2014年的亏损目标期间顺延到2024年。5、如果该公司2018、2019、2020年是高新企业,2021年不是高新企业。2019年

      9、产生的亏损适用10年内弥补亏损的规定,因为2020年是具备高新资格,之前5年产生的亏损可以顺延到10年;2020年产生亏损,如果弥补呢?由于2021年企业不是高新企业,因此不适用财税201876号的规定,只能按所得税本身关于5年内弥补亏损的规定。政策沿革2018年年9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下发了财税【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下发了财税【2018】99号文件。号文件。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75%和和175%,适用于所有企业,从,适用于所有企业,从2018年度执行。目年度执行。目前执行到前执行到2023年底。年底。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注意:没有规定截止期限。实际

      10、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注意:没有规定截止期限。政策沿革制造业范围的界定:依据制造业范围的界定:依据13号公告规定,制造业按照号公告规定,制造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果未来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含)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注意: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不论无形资产的形成年度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只要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即可对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政策沿革举例举例1:某制造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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