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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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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

      2、式 二、民法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国际条约: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2Z201043掌握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

      3、进行的代理。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二)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2Z201015掌握诉讼时效(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2Z201050 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4、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Z201051掌握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2Z201052掌握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Z201053掌握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2Z201060 建筑

      5、法2Z20106l掌握施工许可制度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二、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1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建筑法第27条同时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

      6、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7条对如何认定联合体资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三、违法分包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2Z201

      7、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三)工程监理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和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

      8、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一)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二)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不得重复投标(四)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五)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三、签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

      9、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二)邀请招标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2Z201080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四个主要方面做出了规定。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Z20108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如果工伤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向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为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该项权利,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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