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页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6 更新时间:2011-6-21 14:36:03 什么是防洪基础建设资金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规定:防洪建设资金(防洪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向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防洪基础建设的资金。防洪资金的征收范围包括那些单位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防洪资金:(1)国有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集体(含乡镇、村办)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联营企业;(5)私营企业;(6)城乡个体工商户;(7)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防洪资金计征标准有那些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防洪资金按下列标准计征:(1)银行(含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和保费收入,按0.6计征,其他收入,按1计征;(2)第一项以外的企业,按经营收入的1计征(3)城乡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50元计征(4)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菜田每平方米1
2、.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计征。防洪资金的缴纳期限是什么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八条规定:年度应征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季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25%;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每半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每次征收额度为年度应征额的50%;年度应征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征收。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防洪资金什么时间征收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九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的防洪基金,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时一次性征收。新设立企业缴纳防洪资金的时间和缴纳基数如何计算根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防洪资金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吉水基办字20019号规定:(1)新设立企业在设立的当月计算缴纳防洪资金,缴纳基数按当年的固定资产原值或当年的经营收入计算。(2)新设立的企业第二年起缴纳防洪资金的基数按上年的固定资产原值或上年的经营收入计算。集团企业剥离或分离设立的企业,剥离或分离前后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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